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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七上 曆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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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七上曆三上 開元九年,《麟德曆》署日蝕比不效,诏僧一行作新曆,推大衍數立術以應之,較經史所書氣朔、日名、宿度可考者皆合。

    十五年,草成而一行卒,诏特進張說與曆官陳玄景等次為《曆術》七篇、《略例》一篇、《曆議》十篇,玄宗顧訪者則稱制旨。

    明年,說表上之,起十七年頒于有司。

    時善算瞿壇譔者,怨不得預改曆事,二十一年,與玄景奏:“《大衍》寫《九執曆》,其術未盡。

    ”太子右司禦率南宮說亦非之。

    诏侍禦史李麟、太史令桓執圭較靈台候簿,《大衍》十得七、八,《麟德》才三、四,九執一、二焉。

    乃罪說等,而是否決。

     自《太初》至《麟德》,曆有二十三家,與天雖近而未密也。

    至一行,密矣,其倚數立法固無以易也。

    後世雖有改作者,皆依仿而已,故詳錄之。

    《略例》,所以明述作本旨也;《曆議》,所以考古今得失也。

    其說皆足以為将來折衷。

    略其大要,著于篇者十有二。

     其一《曆本議》曰: 《易》:“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天數始于一,地數始于二,合二始以位剛柔。

    天數終于九,地數終于十,合二終以紀閏餘。

    天數中于五,地數中于六,合二中以通律曆。

    天有五音,所以司日也。

    地有六律,所以司辰也。

    參伍相周,究于六十,聖人以此見天地之心也。

    自五以降,為五行生數;自六以往,為五材成數。

    錯而乘之,以生數衍成位。

    一、六而退極,五、十而增極;一、六為爻位之統,五、十為大衍之母。

    成數乘生數,其算六百,為天中之積。

    生數乘成數,其算亦六百,為地中之積。

    合千有二百,以五十約之,則四象周六爻也;二十四約之,則太極包四十九用也。

    綜成數,約中積,皆十五。

    綜生數,約中積,皆四十。

    兼而為天地之數,以五位取之,複得二中之合矣。

    蓍數之變,九、六各一,乾坤之象也。

    七、八各三,六子之象也。

    故爻數通乎六十,策數行乎二百四十。

    是以大衍為天地之樞,如環之無端,蓋律曆之大紀也。

     夫數象微于三、四,而章于七、八。

    卦有三微,策有四象,故二微之合,在始中之際焉。

    蓍以七備,卦以八周,故二章之合,而在中終之際焉。

    中極居五六間,由辟阖之交,而在章微之際者,人神之極也。

    天地中積,千有二百,揲之以四,為爻率三百;以十位乘之,而二章之積三千;以五材乘八象,為二微之積四十。

    兼章微之積,則氣朔之分母也。

    以三極參之,倍六位除之,凡七百六十,是謂辰法,而齊于代軌。

    以十位乘之,倍大衍除之,凡三百四,是謂刻法,而齊于德運。

    半氣朔之母,千五百二十,得天地出符之數,因而三之,凡四千五百六十,當七一精一返初之會也。

    《易》始于三微而生一象,四象成而後八卦章。

    三變皆剛,太一陽一之象。

    三變皆柔,太一陰一之象。

    一剛二柔,少一陽一之象。

    一柔二剛,少一陰一之象。

    少一陽一之剛,有始、有壯、有究。

    少一陰一之柔,有始、有壯、有究。

    兼三才而兩之,神明動乎其中。

    故四十九象,而大業之用周矣。

    數之德圓,故紀之以三而變于七。

    象之德方,故紀之以四而變于八。

     人在天地中,以閱盈虛之變,則閏餘之初,而氣朔所虛也。

    以終合通大衍之母,虧其地十,凡九百四十為通數。

    終合除之,得中率四十九,餘十九分之九,終歲之弦,而鬥分複初之朔也。

    地于終極之際,虧十而從天,所以遠疑一陽一之戰也。

    夫十九分之九,盈九而虛十也。

    乾盈九,隐乎龍戰之中,故不見其首。

    坤虛十,以導潛龍之氣,故不見其成。

    周日之朔分,周歲之閏分,與一章之弦,一蔀之月,皆合于九百四十,蓋取諸中率也。

     一策之分十九,而章法生;一揲之分七十六,而蔀法生。

    一蔀之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七,以通數約之,凡二十九日餘四百九十九,而日月相交于朔,此六爻之紀也。

    以卦當歲,以爻當月,以策當日,凡三十二歲而小終,二百八十五小終而與卦運大終,二百八十五,則參伍二終之合也。

    數象既合,而遁行之變在乎其間矣。

     所謂遁行者,以爻率乘朔餘,為十四萬九千七百,以四十九用、二十四象虛之,複以爻率約之,為四百九十八、微分七十五太半,則章微之中率也。

    二十四象,象有四十九蓍,凡千一百七十六。

    故虛遁之數七十三,半氣朔之母,以三極乘參伍,以兩儀乘二十四變,因而并之,得千六百一十三,為朔餘。

    四揲氣朔之母,以八氣九一精一遁其十七,得七百四十三,為氣餘。

    歲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而氣朔會,是謂章率。

    歲二億七千二百九十萬九百二十而無小餘,合于夜半,是謂蔀率。

    歲百六十三億七千四百五十九萬五千二百而大餘與歲建俱終,是謂元率。

    此不易之道也。

     策以紀日,象以紀月。

    故乾坤之策三百六十,為日度之準。

    乾坤之用四十九象,為月弦之檢。

    日之一度,不盈全策;月之一弦,不盈全用。

    故策餘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則十有二中所盈也。

    用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則十有二朔所虛也。

    綜盈虛之數,五歲而再閏。

    中節相距,皆當三五;弦望相距,皆當二七。

    升绛之應,發斂之候,皆紀之以策而從日者也。

    表裡之行,朓朒之變,皆紀之以用而從月者也。

     積算曰演紀,日法曰通法,月氣曰中朔,朔實曰揲法,歲分曰策實,周天曰乾實,餘分曰虛分。

    氣策曰三元,一元之策,則天一遁行也。

    月策曰四象,一象之策,則朔、弦、望相距也。

    五行用事,曰發斂。

    候策曰天中,卦策曰地中,半卦曰貞悔。

    旬周曰爻數,小分母曰象統。

    日行曰躔,其差曰盈縮,積盈縮曰先後。

    古者平朔,月朝見曰朒,夕見曰朓。

    今以日之所盈縮、月之所遲疾損益之,或進退其日,以為定朔。

    舒亟之度,乃數使然,躔離相錯,偕以損益,故同謂之朓朒。

    月行曰離,遲疾曰轉度,母曰轉法。

    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

    月逶迤馴屈,行不中道,進退遲速,不率其常。

    過中則為速,不及中則為遲。

    積遲謂之屈,積速謂之伸。

    一陽一,執中以出令,故曰先後;一陰一,含章以聽命,故曰屈伸。

    日不及中則損之,過則益之。

    月不及中則益之,過則損之,尊卑之用睽,而及中之志同。

    觀晷景之進退,知軌道之升降。

    軌與晷名舛而義合,其差則水漏之所從也。

    總名曰軌漏。

    中晷長短謂之陟降。

    景長則夜短,景短則夜長。

    積其陟降,謂之消息。

    遊交曰交會,交而周曰交終。

    交終不及朔,謂之朔差。

    交中不及望,謂之望差。

    日道表曰一陽一曆,其裡曰一陰一曆。

    五星見伏周,謂之終率。

    以分從日謂之終日,其差為進退。

     其二《中氣議》曰: 曆氣始于冬至,稽其實,蓋取諸晷景。

    《春秋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

    以《周曆》推之,入壬子蔀第四章,以辛亥一分合朔冬至,《殷曆》則壬子蔀首也。

    昭公二十年二月己醜朔,日南至。

    魯史失閏,至不在正。

    左氏記之,以懲司曆之罪。

    《周曆》得己醜二分,《殷曆》得庚寅一分。

    《殷曆》南至常在十月晦,則中氣後天也。

    《周曆》蝕朔差《經》或二日,則合朔先天也。

    《傳》所據者《周曆》也,《緯》所據者《殷曆》也。

    氣合于《傳》,朔合于《緯》,斯得之矣。

    《戊寅曆》月氣專合于《緯》,《麟德曆》專合于《傳》,偏取之,故兩失之。

    又《命曆序》以為孔子修《春秋》用《殷曆》,使其數可傳于後。

    考其蝕朔不與《殷曆》合,及開元十二年,朔差五日矣,氣差八日矣。

    上不合于《經》,下不足以傳于後代,蓋哀、平間治甲寅元曆者托之,非古也。

    又漢太史令張壽王說黃帝《調曆》以非《太初》。

    有司劾:“官有黃帝《調曆》不與壽王同,壽王所治乃《殷曆》也。

    ”漢自中興以來,圖谶漏洩,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

    延光初中谒者亶誦、靈帝時五官郎中馮光等,皆請用之,卒不施行。

    《緯》所載壬子冬至,則其遺術也。

    《魯曆》南至又先《周曆》四分日之三,而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故僖公五年辛亥為十二月晦,壬子為正月朔。

    又推日蝕密于《殷曆》,其以閏餘一為章首,亦取合于當時也。

     開元十二年十一月,一陽一城測景,以癸未極長,較其前後所差,則夜半前尚有餘分。

    新曆大餘十九,加時九十九刻,而《皇極》、《戊寅》、《麟德曆》皆得甲申,以《玄始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三為率,推而上之,則失《春秋》辛亥,是減分太多也。

    以《皇極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五為率,推而上之,雖合《春秋》,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開皇五年甲戌冬至、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曆》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失《春秋》己醜,是減分太少也。

    故新曆以二千四百四十四為率,而舊所失者皆中矣。

     漢會稽東部尉劉洪以《四分》疏闊,由鬥分多,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減餘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時漸覺先天。

    韓翊、楊偉、劉智等皆稍損益,更造新術,而皆依谶緯“三百歲改憲”之文,考《經》之合朔多中,較《傳》之南至則否。

    《玄始曆》以為十九年七閏,皆有餘分,是以中氣漸差。

    據渾天,二分為東西之中,而晷景不等;二至為南北之極,而進退不齊。

    此古人所未達也。

    更因劉洪紀法,增十一年以為章歲,而減閏餘十九分之一。

    春秋後五十四年,歲在甲寅,直應鐘章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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