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初曆》閏餘皆盡。
雖減章閏,然中氣加時尚差,故未合于《春秋》。
其鬥分幾得中矣。
後代曆家,皆因循《玄始》,而損益或過差。
大抵古曆未減鬥分,其率自二千五百以上。
《乾象》至于《元嘉曆》,未減閏餘,其率自二千四百六十以上。
《玄始》、《大明》至《麟德曆》皆減分破章,其率自二千四百二十九以上。
較前代史官注記,惟元嘉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長,《皇極》、《麟德》、《開元曆》皆得癸酉,蓋日度變常爾。
祖沖之既失甲戌冬至,以為加時太早,增小餘以附會之。
而十二年戊辰景辰,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長,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長,得庚子。
合一失三,其失愈多。
劉孝孫、張胄玄因之,小餘益強,又以十六年己醜景長為庚寅矣。
治曆者糾合衆同,以稽其所異,苟獨異焉,則失行可知。
今曲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舍常數而從失行也。
周建德六年,以壬辰景長,而《麟德》、《開元曆》皆得癸巳。
開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開元曆》皆得壬午。
先後相戾,不可葉也,皆日行盈縮使然。
凡曆術在于常數,而不在于變行。
既葉中行之率,則可以兩齊先後之變矣。
《麟德》已前,實錄所記,乃依時曆書之,非候景所得。
又比年候景,長短不均,由加時有早晏,行度有盈縮也。
自春秋以來,至開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曆》得十六,《麟德曆》得二十三,《開元曆》得二十四。
其三《合朔議》曰:
日月合度謂之朔。
無所取之,取之蝕也。
《春秋》日蝕有甲乙者三十四。
《殷曆》、《魯曆》先一日者十三,後一日者三;《周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二日者九。
其僞可知矣。
莊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當以盈縮、遲速為定朔。
《殷曆》雖合,适然耳,非正也。
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醜朔;文公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醜朔,二十三年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與《周曆》合。
其所記多周、齊、晉事,蓋周王所頒,齊、晉用之。
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年六月丁未朔:與《殷曆》、《魯曆》合。
此非合蝕,故仲尼因循時史,而所記多宋、魯事,與齊、晉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輿人逐原伯絞,與《魯曆》、《周曆》皆差一日,此丘明即其所聞書之也。
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戰于泓。
《周》、《殷》、《魯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
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衛侯與北宮喜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國人。
三曆皆先二日,衛人所赴也。
此則列國之曆不可以一術齊矣。
而《長曆》日子不在其月,則改易閏餘,欲以求合。
故閏月相距,近則十餘月,遠或七十餘月,此杜預所甚缪也。
夫合朔先天,則《經》書日蝕以糾之。
中氣後天,則《傳》書南至以明之。
其在晦、二日,則原乎定朔以得之。
列國之曆或殊,則稽于六家之術以知之。
此四者,皆治曆之大端,而預所未曉故也。
新曆本《春秋》日蝕、古史交會加時及史官候簿所詳,稽其進退之中,以立常率。
然後以日躔、月離、先後、屈伸之變,偕損益之。
故經朔雖得其中,而躔離或失其正;若躔離各得其度,而經朔或失其中,則參求累代,必有差矣。
三者疊相為經,若權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間朔必在晝,望必在夜,其加時又合,則三術之交,自然各當其正,此最微者也。
若乾度盈虛,與時消息,告譴于經數之表,變常于潛遁之中,則聖人且猶不質,非籌曆之所能及矣。
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
假蝕在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見東方;食在晦日,則常朔之夕,月見西方。
理數然也。
而或以為朓朒變行,或以為曆術疏闊,遇常朔朝見則增朔餘,夕見則減朔餘,此紀曆所以屢遷也。
漢編、李梵等又以晦猶月見,欲令蔀首先大。
賈逵曰:“《春秋》書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晦,晦、朔必在其月前也。
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朔不可必也。
、梵等欲諧偶十六日、月朓昏、晦當滅而已。
又晦與合朔同時,不得異日。
”考逵等所言,蓋知之矣。
晦朔之交,始終相際,則光盡明生之限,度數宜均。
故合于子正,則晦日之朝,猶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見;若合于午正,則晦日之晨,猶二日之昏也,是以月或皆見。
若一陰陽一遲速,軌漏加時不同,舉其中數率,去日十三度以上而月見,乃其常也。
且晦日之光未盡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
一以為是,一以為非。
又常朔進退,則定朔之晦、二也。
或以為變,或以為常。
是未通于四三交質之論也。
綜近代諸曆,以百萬為率齊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數失一分。
考《春秋》才差一刻,而百數年間不足成朓朒之異。
施行未幾,旋複疏闊,由未知躔離經朔相求耳。
李業興、甄鸾等欲求天驗,辄加減月分,遷革不已,朓朒相戾,又未知昏明之限與定朔故也。
楊偉采《乾象》為遲疾一陰陽一曆,雖知加時後天,蝕不在朔,而未能有以更之也。
何承天欲以盈縮定朔望小餘。
錢樂之以為:“推交會時刻雖審,而月頻三大二小。
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者。
”皮延宗又以為:“紀首合朔,大小餘當盡,若每月定之,則紀首位盈,當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之首。
立法之制,如為不便。
”承天乃止。
虞廣刂曰:“所謂朔在會合,苟躔次既同,何患于頻大也?日月相離,何患于頻小也?”《春秋》日蝕不書朔者八,《公羊》曰:“二日也。
”《谷梁》曰:“晦也。
”《左氏》曰:“官失之也。
”。
劉孝孫推俱得朔日,以丘明為是,乃與劉焯皆議定朔,為有司所抑不得行。
傅仁均始為定朔,而曰“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以為昏晦當滅,亦、梵之論。
淳風因循《皇極》,《皇極》密于《麟德》,以朔餘乘三千四十,乃一萬除之,就全數得千六百一十三。
又以九百四十乘之,以三千四十而一,得四百九十八秒七十五太強,是為《四分》餘率。
劉洪以古曆鬥分太強,久當後天,乃先正鬥分,而後求朔法,故朔餘之母煩矣。
韓翊以《乾象》朔分太弱,久當先天,乃先考朔分,而後覆求度法,故度餘之母煩矣。
何承天反覆相求,使氣朔之母合簡易之率,而星數不得同元矣。
李業興、宋景業、甄鸾、張賓欲使六甲之首衆術同元,而氣朔餘分,其細甚矣。
《麟德曆》有總法,《開元曆》有通法,故積歲如月分之數,而後閏餘偕盡。
考漢元光已來史官注記,日蝕有加時者凡三十七事,《麟德曆》得五,《開元曆》得二十二。
其四《沒滅略例》曰:
古者以中氣所盈之日為沒,沒分偕盡者為滅;《開元曆》以中分所盈為沒,朔分所虛為滅。
綜終歲沒分,謂之策餘;終歲滅分,謂之用差。
皆歸于揲易再扌力而後挂也。
其五《卦候議》曰:
七十二候,原于周公《時訓》。
《月令》雖頗有增益,然先後之次則同。
自後魏始載于曆,乃依《易軌》所傳,不合經義。
今改從古。
其六《卦議》曰:
十二月卦出于《孟氏章句》,其說《易》本于氣,而後以人事明之。
京氏又以卦爻配期之日,坎、離、震、兌,其用事自分、至之首,皆得八十分日之七十三。
頤、晉、井、大畜,皆五日十四分,餘皆六日七分,止于占災眚與吉兇善敗之事。
至于觀一陰陽一之變,則錯亂而不明。
自《乾象曆》以降,皆因京氏。
惟《天保曆》依《易通統軌圖》。
自八十有二節、五卦、初爻,相次用事,及上爻而與中氣偕終,非京氏本旨及《七略》所傳。
按郎顗所傳,卦皆六日七分,不以初爻相次用事,齊曆謬矣。
又京氏減七十三分,為四正之候,其說不經,欲附會《緯》文《七日來複》而已。
夫一陽一精一道消,靜而無迹,不過極其正數,至七而通矣。
七者,一陽一之正也,安在益其小餘,令七日而後雷動地中乎?當據孟氏,自冬至初,中孚用事,一月之策,九六、七八,是為三十。
而卦以地六,候以天五,五六相乘,消息一變,十有二變而歲複初。
坎、震、離、兌,二十四氣,次主一爻,其初則二至、二分也。
坎以一陰一包一陽一,故自北正,微一陽一動于下,升而未達,極于二月,凝涸之氣消,坎運終焉。
春分出于震,始據萬物之元,為主于内,則群一陰一化而從之,極于南正,而豐大之變窮,震功究焉。
離以一陽一包一陰一,故自南正,微一陰一生于地下,積而未章,至于八月,文明之質衰,離運終焉。
仲秋一陰一形于兌,始循萬物之末,為主于内,群一陽一降而承之,極于北正,而天澤之施窮,兌功究焉。
故一陽一七之靜始于坎,一陽一九之動始于震,一陰一八之靜始于離,一陰一六之動始于兌。
故四象之變,皆兼六爻,而中節之應備矣。
《易》爻當日,十有二中,直全卦之初;十有二節,直全卦之中。
齊曆又以節在貞,氣在悔,非是。
其七《日度議》曰:
古曆,日有常度,天周為歲終,故系星度于節氣。
其說似是而非,故久而益差。
虞喜覺之,使天為天,歲為歲,乃立差以追其變,使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