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承天以為太過,乃倍其年,而反不及。
《皇極》取二家中數為七十五年,蓋近之矣。
考古史及日官候簿,以通法之三十九分太為一歲之差。
自帝堯演紀之端,在虛一度。
及今開元甲子,卻三十六度,而乾策複初矣。
日在虛一,則鳥、火、昴、虛皆以仲月昏中,合于《堯典》。
劉炫依《大明曆》四十五年差一度,則冬至在虛、危,而夏至火已過中矣。
梁武帝據虞廣刂曆,百八十六年差一度,則唐、虞之際,日在鬥、牛間,而冬至昴尚未中。
以為皆承閏後節前,月卻使然。
而此經終始一歲之事,不容頓有四閏,故淳風因為之說曰:“若冬至昴中,則夏至秋分星火、星虛,皆在未正之西。
若以夏至火中,秋分虛中,則冬至昴在巳正之東。
互有盈縮,不足以為歲差證。
”是又不然。
今以四象分天,北正玄枵中,虛九度;東正大火中,房二度;南正鹑火中,七星七度;西正大梁中,昴七度。
總晝夜刻以約周天,命距中星,則春分南正中天,秋分北正中天。
冬至之昏,西正在午東十八度;夏至之昏,東正在午西十八度:軌漏使然也。
冬至,日在虛一度,則春分昏張一度中;秋分虛九度中;冬至胃二度中,昴距星直午正之東十二度;夏至尾十一度中,心後星直午正之西十二度。
四序進退,不逾午正間。
而淳風以為不葉,非也。
又王孝通雲:“如歲差自昴至壁,則堯前七千餘載,冬至,日應在東井。
井極北,故暑;鬥極南,故寒。
寒暑易位,必不然矣。
”所謂歲差者,日與黃道俱差也。
假冬至日躔大火之中,則春分黃道交于虛九,而南至之軌更出房、心外,距赤道亦二十四度。
設在東井,差亦如之。
若日在東井,猶去極最近,表景最短,則是分、至常居其所。
黃道不遷,日行不退,又安得謂之歲差乎?孝通及淳風以為冬至日在鬥十三度,昏東壁中,昴在巽維之左,向明之位,非無星也。
水星昏正可以為仲之候,何必援昴于始觌之際,以惑民之視聽哉! 夏後氏四百三十二年,日卻差五度。
太康十二年戊子歲冬至,應在女十一度。
《書》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
”劉炫曰:“房,所舍之次也。
集,會也。
會,合也。
不合則日蝕可知。
或以房為房星,知不然者,且日之所在正可推而知之。
君子慎疑,甯當以日在之宿為文?近代善曆者,推仲康時九月合朔,已在房星北矣。
”按,古文“集”與“輯”義同。
日月嘉會,而一陰陽一輯睦,則一陽一不疚乎位,以常其明,一陰一亦含章示沖,以隐其形。
若變而相傷,則不輯矣。
房者辰之所次,星者所次之名,其揆一也。
又《春秋傳》“辰在鬥一柄一”、“天策焞焞”、“降婁之初”、“辰尾之末”,君子言之,不以為缪,何獨慎疑于房星哉?新曆仲康五年癸巳歲九月庚戌朔,日蝕在房二度。
炫以《五子之歌》,仲康當是其一,肇位四海,複脩大禹之典,其五年,羲、和失職,則王命徂征。
虞廣刂以為仲康元年,非也。
《國語》單子曰:“辰角見而雨畢,天根見而水涸,本見而草木節解,驷見而隕霜,火見而清風戒寒。
”韋昭以為夏後氏之令,周人所因。
推夏後氏之初,秋分後五日,日在氏十三度,龍角盡見,時雨可以畢矣。
又先寒露三日,天根朝觌,《時訓》“爰始收潦”,而《月令》亦雲“水涸”。
後寒露十日,日在尾八度而本見,又五日而驷見。
故隕霜則蟄蟲墐戶。
鄭康成據當時所見,謂天根朝見,在季秋之末,以《月令》為謬。
韋昭以仲秋水始涸,天根見乃竭。
皆非是。
霜降六日,日在尾末,火星初見,營室昏中,于是始脩城郭、宮室。
故《時儆》曰:“營室之中,土功其始。
火之初見,期于司理。
”《麟德曆》霜降後五日,火伏。
小雪後十日,晨見。
至大雪而後定星中,日旦南至,冰壯地坼。
又非土功之始也。
《夏曆》十二次,立春,日在東壁三度,于《太初》星距壁一度太也。
《颛顼曆》上元甲寅歲正月甲寅晨初合朔立春,七曜皆直艮維之首。
蓋重黎受職于颛顼,九黎亂德,二官鹹廢,帝堯複其子孫,命掌天地四時,以及虞、夏。
故本其所由生,命曰《颛顼》,其實《夏曆》也。
湯作《殷曆》,更以十一月甲子合朔冬至為上元。
周人因之,距羲、和千祀,昏明中星率差半次。
夏時直月節者,皆當十有二中,故因循夏令。
其後呂不韋得之,以為秦法,更考中星,斷取近距,以乙卯歲正月己巳合朔立春為上元。
《洪範傳》曰:“曆記始于颛顼上元太始阏蒙攝提格之歲,畢陬之月,朔日己巳立春,七曜俱在營室五度。
”是也。
秦《颛顼曆》元起乙卯,漢《太初曆》元起丁醜,推而上之,皆不值甲寅,猶以日月五緯複得上元本星度,故命曰阏蒙攝提格之歲,而實非甲寅。
《夏曆》章蔀紀首,皆在立春,故其課中星、揆鬥建與閏餘之所盈縮,皆以十有二節為損益之中。
而《殷》、《周》、《漢曆》,章蔀紀首皆直冬至,故其名察發斂,亦以中氣為主。
此其異也。
《夏小正》雖頗疏簡失傳,乃羲、和遺迹。
何承天循大戴之說,複用夏時,更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為上元,進乖《夏曆》,退非周正,故近代推《月令》、《小正》者,皆不與古合。
《開元曆》推夏時立春,日在營室之末,昏東井二度中。
古曆以參右肩為距,方當南正。
故《小正》曰:“正月初昏,鬥杓懸在下。
”魁枕參首,所以著參中也。
季春,在昴十一度半,去參距星十八度,故曰:“三月,參則伏。
”立夏,日在井四度,昏角中。
南門右星入角距西五度,其左星入角距東六度,故曰:“四月初昏,南門正。
昴則見。
”五月節,日在輿鬼一度半。
參去日道最遠,以渾儀度之,參體始見,其肩股猶在濁中。
房星正中。
故曰:“五月,參則見。
初昏,大火中。
”“八月,參中則曙”,失傳也。
辰伏則參見,非中也。
“十月初昏,南門見”,亦失傳也。
定星方中,則南門伏,非昏見也。
商六百二十八年,日卻差八度。
太甲二年壬午歲冬至,應在女六度。
《國語》曰:“武王伐商,歲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鬥一柄一,星在天鼋。
”舊說歲在己卯,推其朏魄,乃文王崩,武王成君之歲也。
其明年,武王即位,新曆孟春定朔丙辰,于商為二月,故《
”《竹書》:“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
”而《
先儒以文王受命九年而崩;至十年,武王觀兵盟津;十三年,複伐商。
推元祀二月丙辰朔,距伐商日月,不為相距四年。
所說非是。
武王十年,夏正十月戊子,周師始起。
于歲差日在箕十度,則析木津也。
晨初,月在房四度。
于《易》,雷乘乾曰大壯,房、心象焉。
心為乾一精一,而房,升一陽一之驷也。
房與歲星實相經緯,以屬靈威仰之神,後稷感之以生。
故《國語》曰:“月之所在,辰馬農祥,我祖後稷之所經緯也。
”又三日得周正月庚寅朔,日月會南鬥一度。
故曰“辰在鬥一柄一”。
壬辰,辰星夕見,在南鬥二十度。
其明日,武王自宗周次于師所。
凡月朔而未見曰“死魄”,夕而成光則謂之“朏”。
朏或以二日,或以三日,故《武成》曰:“維一月壬辰,旁死魄。
翌日癸巳,王朝步自周,于征伐商。
”是時辰星與周師俱進,由建星之末,曆牽牛、須女,涉颛顼之虛。
戊午,師度盟津,而辰星伏于天鼋。
辰星,汁光紀之一精一,所以告颛顼而終水行之運,且木帝之所繇生也。
故《國語》曰:“星與日辰之位皆在北維,颛顼之所建也,帝喾受之。
我周氏出自天鼋;及析木,有建星、牽牛焉,則我皇妣太姜之侄、伯陵之後逢公之所憑神也。
”是歲,歲星始及鹑火。
其明年,周始革命。
歲又退行,旅于鹑首,而後進及鳥帑,所以反複其道,經綸周室。
鹑火直軒轅之虛,以爰稼穑,稷星系焉,而成周之大萃也。
鹑首當山河之右,太一王以興,後稷封焉,而宗周之所宅也。
歲星與房實相經緯,而相距七舍;木與水代終,而相及七月。
故《國語》曰;“歲之所在,則我有周之分也。
自鹑及驷七列,南北之揆七月。
其二月戊子朔,哉生明,王自克商還,至于酆,于周為四月。
新曆推定望甲辰,而乙巳旁之。
故《武成》曰:“維四月,既旁生魄,粵六月庚戌,武王燎于周廟。
”《麟德曆》,周師始起,歲在降婁,月宿天根,日躔心而合辰在尾,水星伏于星紀,不及天鼋。
又《周書》,革命六年而武王崩。
《管子》、《家語》以為七年,蓋通克商之歲也。
周公攝政七年二月甲戌朔,己醜望,後六日乙未。
三月定朔甲辰,三日丙午。
故《召诰》曰:“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王朝步自周,至于酆”,“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洛。
”其明年,成王正位。
三十年四月乙酉朔甲子,哉生魄。
故《書》曰:“惟四月,才生魄。
”甲子,作《顧命》。
康王十二年,歲在乙酉,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
故《畢命》曰:“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朏。
越三日壬申,王以成周之衆命畢公。
”自伐纣及此,五十六年,朏魄日名,上下無不合。
而《三統曆》以己卯為克商之歲,非也。
夫有效于古者,宜合于今。
《三統曆》自太初至開元,朔後天三日。
推而上之,以至周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