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六十五度半,餘以千乘,滿三百六十五度半除為分,曰限心。
加二百五十分,為限首。
減二百五十分,為限尾。
滿若不足,加減一千,退蝕定餘一等。
與限首、尾相近者,相減,餘為限内外分。
其蝕定餘多于限首、少于限尾者,為外。
少于限首、多于限尾者,為内。
在限内者,令限内分自乘,百七十九而一,以減六百三十,餘為一陰一曆蝕差。
限外者,置限外分與五百先相減、後相乘,四百四十六而一,為一陰一曆蝕差。
又限内分亦與五百先相減,後相乘,三百一十三半而一,為一陽一曆蝕差。
在限内者,以一陽一曆蝕差加一陰一曆蝕差,為既前法。
以減千四百八十,餘為既後法。
在限外者,以六百一十分為既前法,八百八十分為既後法,其去交度分,在限外一陰一曆者,以一陰一曆差減之。
不足減者,不蝕。
又限外無一陽一曆。
交在限内一陰一曆者,以一陽一曆蝕差加之。
若在限内一陽一曆者,以去交度分反減一陽一曆蝕差。
若不足反減者,不蝕。
皆為去交定分。
如既前法已下者,為既前分;已上者,以減千四百八十,餘為既後分;皆進一位。
各以既前、後法除,為蝕分。
在既後者,其虧複一陰一曆也;既前者,一陽一曆也。
凡朔望月行定分,日以九百乘,月以千乘,如千三百三十七而一,日以減千八百,月以減二千,餘為泛用刻分。
凡月蝕泛用刻,在一陽一曆以三十四乘,在一陰一曆以四十一乘,百約,為月蝕既限。
以減千四百八十,餘為月蝕定法。
其去交度分,如既限已下者,既。
已上者,以減千四百八十,餘進一位,以定法約,為蝕分。
其蝕五分已下者,為或食;已上為的蝕。
凡日月食分,泛用刻乘之,千而一,為定用刻。
不盡,退除為刻分。
既者,以泛為定。
各以減蝕甚約餘,為虧初。
加之,為複滿。
凡蝕甚與晨昏分相近,如定用刻已下者,因相減,餘以乘蝕分,滿定用刻而一,所得以減蝕分,得帶蝕分。
五星變差曰歲差。
一陰陽一進退差曰盈縮。
爻算曰畫度。
畫有十二,亦爻數也。
推冬至加後時平合日算,曰平合中積。
副之,曰平合中星。
歲差減中星,曰入曆。
有餘者,皆約之。
因平合以諸變常積日加中積,常積度加中星、入曆,各其變中積、中星、入曆也。
凡入曆盈限已下,為盈。
已上,去之,為縮。
各如畫度分而一,命畫數算外。
不滿,以畫下損益乘之,畫度分除之。
以損益盈縮積,為定差。
盈加、縮減中積,為定積。
準求所入氣及月日,加冬至大餘及約餘,為其變大小餘。
以命日辰,則變行所在也。
亦以盈加、縮減中星,應用躔差。
視定積如半交已下,為在盈;已上,去之。
為在縮。
所得,令半交度先相減、後相乘,三千四百三十五除,為度。
不盡退除為分者,亦盈加、縮減之。
其變異術者,從其術,各為定星。
命起冬至黃道日躔,得其變行加時所在宿度也。
凡辰星依曆變置算,乃視晨見、晨順在冬至後,夕見、夕順在夏至後,計中積去二至九十一日半已下,令自乘;已上,以減百八十二日半,亦自乘。
五百而一,為日。
以加晨夕見中積、中星,減晨夕順中積、中星,各為應見不見中積、中星也。
凡盈縮定差,熒惑晨見變六十一乘之、五十四除之,乃為定差。
太白、辰星再合,則半其差。
其在夕見、晨疾二變,則盈減、縮加。
凡歲、鎮、熒惑留退,皆用前遲入曆定差。
又各視前遲定星,以變下減度減之。
餘半交已下,為盈;已上,去之,為縮。
又視之,七十三已下三因之。
已上減半交,餘二因之,為差。
歲、鎮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