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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六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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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實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輕重為更限。

     廣州都督賞仁弘嘗率鄉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長沙郡公。

    仁弘交通豪酋,納金寶,沒降獠為奴婢,又擅賦夷人。

    既還,有舟七十。

    或告其贓,法當死。

    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貸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謂曰:“賞罰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負天也。

    人臣有過,請罪于君,君有過,宜請罪于天。

    其令有司設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請罪。

    ”房玄齡等曰:“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百僚頓首三請,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

    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征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一愛一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

    六年,親錄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

    然嘗謂群臣曰:“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暗啞。

    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于幸免也。

    ”自房玄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

     高宗初即位,诏律學之士撰《律疏》。

    又诏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頒格》。

    龍朔、儀鳳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射劉仁軌相繼又加刊正。

     武後時,内史裴居道、鳳閣侍郎韋方質等又删武德以後至于垂拱诏敕為新格,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

    神龍元年,中書令韋安石又續其後至于神龍,為《散頒格》。

    睿宗即位,戶部尚書岑羲等又著《太極格》。

     玄宗開元三年,黃門監盧懷慎等又著《開元格》。

    至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數千條,明年,吏部尚書宋璟又著後格,皆以開元名書。

    天寶四載,又诏刑部尚書蕭炅稍複增損之。

    肅宗、代宗無所改造。

    至德宗時,诏中書門下選律學之士,取至德以來制敕奏谳,掇其可為法者藏之,而不名書。

     憲宗時,刑部侍郎許孟容等删天寶以後敕為《開元格後敕》。

     文宗命尚書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與侍郎覆視,中書門下參其可否而奏之,為《大和格後敕》。

    開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開元二十六年以後至于開成制敕,删其繁者,為《開成詳定格》。

     宣宗時,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戣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诏刑部頒行之。

     此其當世所施行而著見者,其餘有其書而不常行者,不足紀也。

     《書》曰:“慎乃出令。

    ”蓋法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

    至其繁積,則雖有一精一明之士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一奸一,此刑書之弊也。

    蓋自高宗以來,其大節鮮可紀,而格令之書,不勝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繼以武氏之亂,毒流天下,幾至于亡。

    自永徽以後,武氏已得志,而刑濫矣。

    當時大獄,以尚書刑部、禦史台、大理寺雜按,謂之“三司”,而法吏以慘酷為能,至不釋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

    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條,犯者或至死而杖未畢,乃诏除其四十九條,然無益也。

    武後已稱制,懼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後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訊,有言密事者,馳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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