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志第四十六 刑法

首頁
奏之。

    自徐敬業、越王貞、琅邪王沖等起兵讨亂,武氏益恐。

    乃引酷吏周興、來俊臣輩典大獄,與侯思止、王弘義、郭弘霸、李敬仁、康韋、衛遂忠等集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構陷無辜。

    自唐之宗室與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勝數,天下之人,為之仄足,如狄仁傑、魏元忠等皆幾不免。

    左台禦史周矩上疏曰:“比一奸一憸告讦,習以為常。

    推劾之吏,以深刻為功,鑿空争能,相矜以虐。

    泥耳囊頭,摺脅簽爪,縣發燻耳,卧鄰穢溺,刻害支體,糜爛獄中,号曰‘獄持’;閉絕食飲,晝夜使不得眠,号曰‘宿囚’。

    殘賊威暴,取決目前。

    被誣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為國者以仁為宗,以刑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

    願陛下緩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後不納。

    麟台正字陳子昂亦上書切谏,不省。

    及周興、來俊臣等誅死,後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傑、姚崇、宋璟、王及善相與論垂拱以來酷濫之冤,太後感寤,由是不複殺戮。

    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

    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辯狀而加語者,以故入論。

    中宗、韋後繼以亂敗。

     玄宗自初即位,勵一精一政事,常自選太守、縣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縣,民獲安樂,二十年間,号稱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

    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時大理獄,相傳鳥雀不栖,至是有鵲巢其庭樹,群臣稱賀,以為幾緻刑錯。

    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來俊臣誅後,至此始複起大獄,以誣陷所殺數十百人,如韋堅、李邕等皆一時名臣,天下冤之。

    而天子亦自喜邊功,遣将分出以擊蠻夷,兵數大敗,士卒死傷以萬計,國用耗乏,而轉漕輸送,遠近煩費,民力既弊,盜賊起而獄訟繁矣。

    天子方側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系。

    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諸軍自效。

    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

    侍丁犯法,原之俾終養。

    ”以此施德其民。

    然巨盜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賜也。

     安、史之亂,僞官陸大鈞等背賊來歸,及慶緒奔河北,脅從者相率待罪阙下,自大臣陳希烈等合數百人。

    以禦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為三司使,而肅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達奚珣等三十九人為重罪,斬于獨柳樹者十一人,珣及韋恒腰斬,陳希烈等賜自盡于獄中者七人,其餘決重杖死者二十一人。

    以歲除日行刑,集百官臨視,家屬流竄。

    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歸命,聞珣等被誅,懼不自安,乃複叛。

    而三司用刑連年,流貶相繼。

    及王玙為相,請诏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

    然河北叛人畏誅不降,兵連不解,朝廷屢起大獄。

    肅宗後亦悔,歎曰:“朕為三司所誤。

    ”臨崩,诏天下流人皆釋之。

     代宗一性一仁恕,常以至德以來用刑為戒。

    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僞官者,一切不問。

    得史朝義将士妻子四百餘人,皆赦之。

    仆固懷恩反,免其家,不緣坐。

    劇賊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數千,後擒獲,會赦,代宗将貸其死,公卿議請為菹醢,帝不從,卒杖殺之。

    谏者常諷帝政寬,故朝廷不肅。

    帝笑曰:“艱難時無以逮下,顧刑法峻急,有威無恩,朕不忍也。

    ”即位五年,府縣寺獄無重囚。

    故時,别敕決人捶無數。

    寶應元年,诏曰:“凡制敕與一頓杖者,其數止四十;至到與一頓及重杖一頓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