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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六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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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杖一頓者,皆止六十。

    ” 德宗一性一猜忌少恩,然用刑無大濫。

    刑部侍郎班宏言:“謀反、大逆及叛、惡逆四者,十惡之大也,犯者宜如律。

    其餘當斬、絞刑者,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

    ”故時,死罪皆先決杖,其數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罷之。

     憲宗英果明斷,自即位數誅方鎮,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寬仁。

    是時,李吉甫、李绛為相。

    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賞罰,陛下頻降赦令,蠲逋負,赈饑民,恩德至矣。

    然典刑未舉,中外有懈怠心。

    ”绛曰:“今天下雖未大治,亦未甚亂,乃古平國用中典之時。

    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亂之世,始專任刑法。

    吉甫之言過矣。

    ”憲宗以為然。

    司空于頔亦諷帝用刑以收威一柄一,帝謂宰相曰:“頔懷一奸一謀,欲朕失人心也。

    ”元和八年,诏:“兩京、關内、河東、河北、淮南、山南東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強盜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盜贓逾三匹者,論如故。

    其餘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孫欲随者,勿禁。

    ”蓋刑者,政之輔也。

    政得其道,仁義興行,而禮讓成俗,然猶不敢廢刑,所以為民防也,寬之而已。

    今不隆其本、顧風俗謂何而廢常刑,是弛民之禁,啟其一奸一,由積水而決其防。

    故自玄宗廢徒杖刑,至是又廢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為幸也。

     穆宗童昏,然頗知慎刑法,每有司斷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而輕重之,号“參酌院”。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國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餘年矣。

    《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闾及都鄙邦國,所以屢丁甯,使四方謹行之。

    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

    今别設參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入,是與奪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職。

    昔子路問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

    ’臣以為參酌之名不正,宜廢。

    ”乃罷之。

     大和六年,興平縣民上官興以醉殺人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

    京兆尹杜悰、禦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

    诏兩省議,以為殺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也。

    谏官亦以為言。

    文宗以興免父囚,近于義,杖流靈州,君子以為失刑。

    文宗好治,躬自謹畏,然Yan宦肆孽不能制。

    至誅殺大臣,夷滅其族,濫及者不可勝數,心知其冤,為之飲恨流涕,而莫能救止。

    蓋仁者制亂,而弱者縱之,然則剛強非不仁,而柔一弱者仁之賊也。

     武宗用李德裕誅劉稹等,大刑舉矣,而一性一嚴刻。

    故時,竊盜無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饑寒也,至是贓滿千錢者死,至宣宗乃罷之。

    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雖子弟不宥也。

    ”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蓋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亂,治以寬平,民樂其安,重于犯法,緻治之美,幾乎三代之盛時。

    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謂仁矣!自高宗、武後以來,毒流邦家,唐祚絕而複續。

    玄宗初勵一精一為政,二十年間,刑獄減省,歲斷死罪才五十八人。

    以此見緻治雖難,勉之則易,未有為而不至者。

    自此以後,兵革遂興,國家多故,而人主規規,無複太宗之志。

    其雖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講考大法,而一性一有寬猛,凡所更革,一切臨時苟且,或重或輕,徒為繁文,不足以示後世。

    而高祖、太宗之法,僅守而存。

    故自肅宗以來,所可書者幾希矣;懿宗以後,無所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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