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
又曉示鈔雲。
大乘律宗或名梵網宗是也)應知十戒名通而義體全殊。
沙彌既然。
其比丘戒亦那用小篇聚為。
單菩薩僧之稱所以成立也。
(其五)問。
今總相十善與世十善同異如何。
答。
總相十善亦是出世間戒。
果德萬善因此成辨。
體元無漏而與七衆别戒同是菩薩别解脫戒。
近如旭師等釋。
世十善則不然。
是惟有漏法耳。
又總相戒通兼遮性。
世十善者惟是性戒。
而非亦為别解脫也。
又所言總别十善雖其名同。
其相大異。
無混為一。
獨在不共二乘律藏制此總别二戒令其九衆雙受。
是則所以與共乘制不同也。
其餘差異本自曆然。
(其六)問。
本律受比丘戒下既雲推求聲聞律藏及菩薩所習摩得勒伽藏受持讀誦觀察修行。
應知上雲受三聚戒名為比丘比丘尼者。
其三聚中如其攝律恐同善戒等令受小律七衆戒。
何依此說證當宗七衆乎。
答。
若所引文。
四祖據此證成直往法中自有别授五衆。
兼證一家通授七衆也。
然他看讀疏漏不會本律文旨。
亦不精讀善戒瑜伽等文。
隻迷三聚名同未解彼此說相素有共獨差違。
遂緻此誤。
自謬謬他罪莫大正。
今審其文。
初若彼衆生至此亦得戒。
是明通授結緣七衆也。
次複次未來至得名比丘尼。
是明别授當位五衆也。
欲得當律正意。
莫誤為共門看。
四依憑據甯混三一分齊。
不可不思。
略示其義。
雖瑜伽(第四十卷并第七十五卷)與此律(上卷)同說三聚之名。
而其戒相廣狹永殊。
瑜伽所說本共小律。
即用五篇及下衆戒各各為其初聚。
是故或說之依律儀戒(按依者何義。
慈恩述記雲。
世親無性皆言。
律儀戒是依持戒。
為顯建立其餘二戒。
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善法戒。
集諸佛法後得益有情無罪利益相。
七衆戒是初體。
一切佛法是第二戒。
濟諸有情是第三戒等已上義自可解)或惟說律儀或略說戒耳。
未曾見說之攝律儀戒。
豈止瑜伽。
其餘善戒(第四菩薩地戒品)并新舊戒本地持(第四方便處戒品)唯識(第九)攝論(無性世親二論)等其餘權乘說皆無有一攝字也(但梁攝論譯攝正護戒。
然是約但攝聲聞七種律儀。
非是指全攝八萬四千無量律儀。
故義記中亦出二途。
标雲攝律儀戒。
而言名出方等者。
是就明獨菩薩乘律儀邊。
則不與彼全同。
又言名出地持者。
蓋是雖彼論中非正雲攝律儀。
而例同梁論。
且約七衆初戒各各攝其律儀與而作此語爾。
例後二可知也。
又至次下明不共三聚。
引璎珞經而卻惟言律儀戒者。
是示以梵網說用為别解脫也。
祖意甚深。
叵動一字。
是故文中别舉共不共門兩種三聚以示其異。
然諸師注釋未善分文。
謬智者本意者多宜檢彼文。
又如下文中故示六種方法。
意豈一?。
簡之擇之)是共乘律藏。
則彼戒本正說四夷四十三輕(若大戒論作四。
又圓測等師分為四十五輕。
與今開合異耳。
如舊論者有四十二輕戒。
旭師又科舊譯戒本分為四十二輕。
今并言之)為律儀戒。
若受此戒竟方在第四級。
則于小具中除與諸聲聞不應等學。
以其應等學戒共為菩薩律儀決擇六心觀察及以本地十法行。
以為攝善法戒。
又彼六處攝行及十一事以為饒益有情戒。
是由共二乘故。
别無可稱菩薩具足篇聚。
其具戒名全讓小律。
所以号其二篇不得曰攝。
其偏狹相可自睹也。
故義記雲。
二乘自通至小果。
狹而且短(文因果如此。
是由其發轸戒元狹劣可以為證)通教菩薩縱是廣長。
但當分然而已。
是由權乘故。
奈律儀尚與二乘共何。
所以終歸偏狹。
若今三聚。
則與此不類。
若其木叉别有一乘戒經。
即是别圓密教實戒僧尼所誦。
是故五十八戒以為攝律儀戒。
八萬法門以為攝善法戒。
四無量化以為攝衆生戒。
是乃斯文及以璎珞心地觀等所說。
而三戒各言攝者也。
則可謂隻一攝字以顯今宗矣。
須曉三部本律所結與一經二論所示各有權實廣狹之不同也。
是此木叉亦不惟名攝律儀戒。
亦名二篇别解脫戒。
亦名大乘戒。
亦名智贊戒。
亦名六波羅密戒(已上異稱皆名事戒。
此與止觀中說不名波羅蜜不同。
彼明聲聞毗尼此名菩薩律儀故也。
又此中初二名兼通通教。
後三名者獨局本律。
而正在後三教。
傍涉通教。
共不共别如是應知)然其戒題雖且似止十夷四十八輕。
而準義記及藏疏意一一開之。
則所兼之支戒開成四百五十一戒。
皆是第二篇所蘊在者也。
若支本相合則成四百九十九戒(傥準聲聞戒本而離開之。
則殆向一千條。
具如網宗圖示)更加十夷則終成五百餘戒。
據祖承說。
龍樹所謂菩薩五百戒者即此義也。
既戒經中示毀戒者相說五千大鬼常遮其前。
是為其證。
若披在慘疏人自信之。
若言非者。
本律所制雖除梵網分受諸戒。
而在家所受凡有十類之戒。
重疊數之終成一百五十五戒(近如策修要法載)并知梵網僧戒。
那可惟局五十八戒。
然如其初篇。
戒惟十夷。
遍防三業則攝無盡威儀故。
雖便言殺生。
自該殺畜生等及随類威儀戒悉在無餘。
餘九夷亦然。
本律(璎珞受學品)中說菩薩十重(此間檗本有有字今從麗本)八萬四千(四千二字麗本無今從檗本)威儀戒。
職斯由也。
故亦說名十無盡戒。
不同小律止制身口其戒僅限二百五十。
蓋是以事理圓滿戒故也。
又若其判罪兼關意業。
莫偏認記第二解舉輕況重之文效聲聞持相。
彼明下品境。
其中亦存兩解。
意在不是非也。
矧文中雲大士之重重于聲聞也(文)是雖釋上品境。
中下例然。
又如殺戒然。
次三戒亦然。
制止深大不可不慎。
六夷亦準知焉。
今名攝律特因此也。
故攝論雲。
菩薩戒以身口心三業為體。
聲聞戒以身口善業為體(文)義記意亦同。
是以大乘律儀或有于殺畜生反結夷罪。
或有于殺人等反生功德無違犯者。
利他無方。
犯與不犯俱在深省意業何如。
備如諸部律說。
然義記中若其判罪且從身口者。
是即癡闇凡夫不得不爾故耳。
故當宗意。
若其制忏亦具忏三業罪。
與聲聞戒但制身口忏不同也。
如觀普賢及實義經等中。
凡彼之說豈惟悔性罪乎。
又兼悔一切遮罪法爾。
近讀荊溪補助儀等可知。
三密行法諸尊禮忏亦然。
悉皆與小法波利婆沙及摩那埵等相類。
寔是菩薩所持心地大戒。
比之藏教狹劣律檢。
霄壞相隔。
雖曰相隔。
若其事儀多有類似。
須披要鈔。
所以興唐大師以聲聞四根本判屬偷蘭。
是據菩薩藏說。
攤律可檢焉。
而瑜伽後四重亦攝屬今戒。
獨得攝名良有所由也。
是故高祖戒儀簡判因。
此戒以顯得本來本有常住法身。
今既不求小乘人所見佛果。
不求通教三乘佛果。
不求别教獨菩薩佛果。
唯欲專求圓教所诠無上正等菩提。
須具六法方可得戒(文)各因感各果。
甯可不擇也。
又應了知。
共乘三聚惟初聚稱律儀。
今之戒聚三皆律儀。
即是今典中說菩薩律儀三種戒聚者是也(雖瑜伽中亦三俱名為毗奈耶。
而義與今不一。
樂學戒者所宜知焉)加旃今三聚者與共乘三聚之必存次第。
其或不同。
故本律中(是指璎珞及心地觀也)以攝律儀反安第三。
但實義經為不然也。
蓋如來本意在顯其直往菩薩餘二亦為律儀欤。
若非此三俱律儀者。
則何契實相心以為其戒體哉。
是此戒體所謂性無作假色者也。
一心三戒于玆可了。
荊溪釋雲。
以實相心避十惱亂(文)斯意須熟思爾。
又當宗授戒儀中雲事(圓戒)理(圓觀)具足正(圓觀)助(圓戒)合修圓頓十乘超逾十境(文)若用五篇直為圓人具戒。
縱許言開會即是。
而其行初始落在二乘境。
那得曰超逾乎。
若台山者有不獲止義趣。
則雖尚兼小戒。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