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求她采納我的建議。
這讓我相信,她根本不打算履行作為一個母親的責任,她壓根兒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母親。
而且,她老是打電話來,說她很好,沒有理由把她拴在床上,她還有工作,必須起來上班。
我再見到她的那天上午,她滿臉不高興。
就在那天的檢查中,我愈加懷疑了;我發現,這個女人正在預謀犯罪。
不論從解剖學還是生理學方面,都無法解釋她的懷孕會如此痛苦。
這類腹痛隻可能是由于心理原因,也就是說是故意引起的。
我詢問了她。
她直截了當地承認,她有許多焦慮。
她也暗示她有些悲傷,這無須我去費力揭露,因為她的悲傷明顯源于懷孕。
最後,我問她是不是真想要這個孩子,我還告訴她,有時僅憑着思想也能殺人,她最好化焦躁為平靜。
她勃然大怒,說這絕不可能,正如眼睛的顔色不可能改變一樣。
幾天後她又回來了。
她恢複了她正常的生活,而情形更糟了。
我讓她住進醫院,靜養了一周,靠藥物控制住她的精神狀态。
”
“女士們、先生們,現在,我們來談談犯罪的問題。
不過在此之前,請允許我說:假設你們當中有人身患重病,急需一種特殊的藥品,而藥品近在咫尺。
隻需舉手之勞,有人把它遞給你,你就得救了。
要是有這麼一個人,他沒有把那藥遞給你,而是倒掉它,再換上一瓶毒藥,你會怎麼看待這人呢?精神錯亂?心腸惡毒?見死不救?啊不,這太溫和了。
我呢,我稱之為殺人犯!陪審團的女士們、先生們,毫無疑問,那孩子是病了,而唾手可得的藥物便是靜養。
可這個女人不僅拒絕使用它,反而下了一劑長途奔波的毒藥,哪怕是十分順利的懷孕也會承受不了這樣的傷害。
不停地乘飛機、開車,在坎坷的道路上颠簸,想想看,全程就她孤身一人。
我懇求過她。
我對她解釋,那時她的孩子已不再隻是一個細胞的增殖體,而是一個活鮮鮮的胎兒了。
我警告過她,那樣會緻它于死命的。
她冷酷無情地拒絕接受我的意見。
她簽字表示願意承擔一切責任。
她走了。
她殺死了它。
當然啦,如果我們身處依據成文法律審判的法庭,我大概無法認定她有罪。
她沒有使過探針,沒有服用過什麼藥品,也沒有做過手術。
按照法律條文,這個女人将被免予起訴,因為不存在此類犯罪行為。
可我們是一個生命陪審團,女士們、先生們,我謹以生命的名義告訴大家,她的行為比使用探針、藥物及流産手術要惡劣得多。
因為她僞善、怯懦,還不冒任何法律風險。
”
“我十分樂意找到一些可以減輕罪行的情況并适當地寬恕她。
然而我既沒有發現什麼減輕罪行的情況,也不知道有什麼辦法赦免她的罪。
她是不是因為生活窘迫,養不起孩子呢?完全不是。
她自己也承認這一點。
那麼,會不會是因為生下一個私生子,将遭到社會迫害,所以她不得不維護自己的名譽呢?也不是。
她所屬的文化群體不僅不會排擠她,反而會把她當作一位女英雄;況且,無論如何,她從來就不受社會準則的約束。
她抛棄了上帝、祖國、家庭、婚姻,抛棄了一切人類與其他人在社會中共同生活時所需遵守的原則。
她的罪行無法寬恕,因為她是以某種自由的名義犯罪的:一種不顧他人及其權利的個人的、自私的自由。
我使用了‘權利’這個詞兒。
我之所以使用它,是為了防止有人提出安樂死的說法,也是為了堵住你們的反駁,似乎讓這孩子死掉,恰恰是她在行使她的權利:為社會免去撫養一個病弱的,也就是有缺陷的人的負擔。
我們無法想當然地判定誰有缺陷誰沒有。
荷馬是瞎子,萊奧帕爾迪是個駝背。
假如當初斯巴達人把他們從岩石上摔下來,假如當初他們的母親把他們打掉的話,今天的人類肯定更加可憐。
我絕不認同一位奧運會冠軍比一位跛腳詩人價值更高的理論。
至于說到為保護一位奧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