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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那些既可以郵購也能在商店裡看到的商品同樣有刺激性;裸體女人的照片肯定會使男人興奮,但報紙廣告上穿泳裝和内衣的女人也照樣能使他們興奮——事實上,公共場合衣着整齊的女人每天都刺激着男人們,弗蘭克法官補充說道,引用了他贊成的一位心理學家的話:“穿着絲襪的腿比裸露的腿性感許多。

    被文胸托起成型的胸部也比下垂的真實胸部更加誘人。

    ” 但最讓弗蘭克法官駭然的是,現行有關淫穢的法律在預防不道德行為的名義下,可以侵犯公民隐私。

    “讓幾個容易犯錯的凡人——公訴人、法官、陪審員——得到審查文學藝術的巨大權力,讓他們成為約翰·密爾所謂的‘道德警察’,就是制造了專橫獨斷文學作品的暴君。

    ”弗蘭克法官寫道,“今天他們判定平庸的作品是淫穢讀物,明天就要查禁一部天才之作。

    原創難得,需要人們的珍視,而非扼殺。

    作家寫作時要是想着公訴人和法官會怎麼看,想象力也會受限制;出版商害怕政府審查,可能會拒絕發表當代雪萊、馬克·吐溫或惠特曼的作品。

    少數幾個人會堅持抗争,要求有權利寫作、發表、傳播當時大多數人認為是可厭惡的作品。

    如果我們把這幾個人關進監獄,好像對大家并沒什麼損害。

    這種表象是遮人耳目的。

    定罪、懲罰了少數幾個人,卻讓更加敏感、不那麼勇于抗争的作家吓破了膽。

    他們放棄創作的那些作品,可能就是文學巨著。

    斯賓諾莎曾說,‘鎮壓會讓國家越來越小,直至天才也無處容身。

    ’” 1957年4月,最高法院審理了塞缪爾·羅思訴美利堅合衆國一案。

    羅思一方律師的論點是,現行的聯邦郵政章程,即1873年的考姆斯托克法案,是違憲的,并且羅思所傳播的有争議性質的作品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下也是被允許的。

    然而代表政府的律師則稱:“國父所主張的并非絕對的言論自由,否則至少公共道德會受到威脅。

    ”還補充說社會“在保證個人的言論、出版自由之外,還有着自身的利益”。

     九位大法官聽取了雙方的陳詞之後,就該案進行了内部讨論,兩個月以後,他們發表的意見反映出對塞缪爾·羅思的複雜态度。

     威廉·O.道格拉斯法官認為應當釋放羅思,因為如果羅思有罪的話,也隻是因為他挑起了讀者的“想法”而非“公開行為”或者“反社會舉動”;道格拉斯還說:“我相信人民有能力拒絕有害的作品,正如他們能夠在神學、經濟、政治等方面分辨真假一樣。

    ”雨果·L.布萊克法官同意道格拉斯認為色情作品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觀點,也支持道格拉斯對人們的警告:“淫穢檢查今天查禁了廉價小冊子,明天就可能查禁文學佳作。

    ” 約翰·M.哈倫法官雖然對文學佳作被查禁不那麼在意,也支持對淫穢作品采取更多法律管控,但他也投票給布萊克和道格拉斯一方。

     但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支持羅思有罪的判決,對羅思宣傳自己雜志和書籍的“手腕”感到特别氣憤。

    雖然材料本身并不淫穢,沃倫決意懲罰任何以低俗廣告迎合大衆的被告人,他覺得羅思就是這樣的人。

    另外五位大法官——威廉·J.布倫南,菲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哈羅德·H.波頓,湯姆·C.克拉克和查爾斯·E.惠特克——也認定羅思有罪,認為淫穢作品和毀謗一樣,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

    布倫南法官記錄了大多數人的意見,認為淫穢作品“完全沒有任何社會價值”,而布倫南對檢驗淫穢作品的标準是:“無論對于普通人,還是施以現代社會的标準,該材料的主要意旨是迎合色情的興趣。

    ” 鑒于九位大法官裡六位都認為不能判羅思無罪,他被判服滿五年刑期,這一新聞受到了全國宗教團體和反色情組織的熱烈歡迎。

    全美正派文學組織發表聲明說“正派的理想得到了壯大”,艾森豪威爾總統的郵政部長阿瑟·薩默菲爾德也表示很高興看到法庭沒有違背考姆斯托克法案,他宣布:“郵政部歡迎最高法院做的決定,認為這是将淫穢材料從郵政系統中清除的重要一步。

    ” 然而,許多控方律師仔細讀了布倫南法官的觀點之後,從中看到了法律對于性表達态度的曆史性變化,讓許多現在被禁的書籍有了希望。

    最高法院第一次對“淫穢”下了定義,終于與1868年英國希克林案中那個狹隘的觀點徹底割裂開來。

     希克林案中,英國法庭判定,某本書中隻要含有淫穢的段落,整本書都要被查禁,然而布倫南法官的措辭是全書的“意旨”是淫穢,該書才能被禁。

    希克林案中,含有性描寫的書籍如果不适宜青少年閱讀,就不能發行,而布倫南法官寫的标準是,要對“普通人”構成冒犯。

    布倫南還定義淫穢作品“完全沒有任何社會價值”,可以解釋為一本書或一部電影隻要提供了一點點“社會價值”,就可以逃脫審查;如果這是真的,對羅思的裁定就昭示了更大的自由。

    無論趨勢如何,辯方律師還得等到下一個重大淫穢案件鬧上最高法院,再從法庭意見中尋找線索。

    1957年秋天,這樣的案子出現了。

     案件涉及一部名為《愛情遊戲》的法國電影,該影片在芝加哥被禁止上映,因為其中有裸體鏡頭,并且據稱其内容堕落。

    電影的開場是在沙灘上,一個遭了船難、赤身裸體的少年,出現在年輕女孩們的視野裡。

    後來他遇到了一個風騷誘人的年長女人,她引誘了他、教會他種種性愛技巧,其後他又和同年齡的女孩重溫這些情色片段。

    雖然影片不含有直接描寫性愛的場景,但明顯暗示了男女交媾。

    芝加哥此案也由聯邦仲裁法院維持禁止放映的原判。

    但最高法院審理了該案,觀看了電影,認為劇本中存在足夠的社會價值,便根據新的羅思定義,認定該影片不構成淫穢。

     最高法院還援引羅思定義,撤銷了後來對同性戀雜志《一》和裸體主義雜志《陽光與健康》的不利判決。

    洛杉矶的一位郵政局長禁止同性戀出版物通過郵政系統傳播;雖然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都維持原判,最高法院卻主張《一》代表了一種觀點、一種生活方式,是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

    最高法院對郵政部長薩默菲爾德訴《陽光與健康》案的判決也與此類似:最終法院第一次認定,連陰毛和生殖器也可以代表對裸體主義運動十分重要的“理念”,因此可以合法地流通于郵政系統。

    薩默菲爾德對這個裁決很不高興。

    讓他更生氣的是,某一期《陽光與健康》上居然有郵政部的職員去佛羅裡達州參加裸體露營、正在曬太陽的照片。

    該職員當即被解雇了。

     漸漸地,随着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個又一個淫穢作品的有罪認定,被禁的小說和情色藝術電影突然被羅思定義挽救了回來。

    看到“羅思”一詞,人們想起的更多是斜體字的法律詞彙,漸漸想不起那個路易斯堡監獄裡的“不法之徒”;諷刺的是,羅思服刑直到1960年以後,其間能夠通過郵購買到害他進監獄的大部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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