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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維着私人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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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鄉土社會的基層機構是一種我所謂“差序格局”,是一個“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

    這種格局和現代西洋的“團體格局”是不同的。

    在團體格局裡個人間的聯系靠着一個共同的架子;先有了這架子,每個人結上這架子,而互相發生關聯。

    “公民”的觀念不能不先有個“國家”。

    這種結構很可能是從初民民族的“部落”形态中傳下來的。

    部落形态在遊牧經濟中很顯著的是“團體格局”的。

    生活相倚賴的一群人不能單獨地、零散的在山林裡求生。

    在他們,“團體”是生活的前提。

    可是在一個安居的鄉土社會,每個人可以在土地上自食其力的生活時,隻在偶然的和臨時的非常狀态下才感覺到夥伴的需要。

    在他們,和别人發生關系是後起和次要的,而且他們在不同的場合下需要着不同程度的結合,并不顯著的需要一個經常的和廣被的團體。

    因之他們的社會采取了“差序格局”。

     社會結構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觀念。

    道德觀念是在社會裡生活的人自覺應當遵守社會行為規範的信念。

    它包括着行為規範,行為者的信念和社會的制裁。

    它的内容是人和人關系的行為規範,是依着該社會的格局而決定的。

    從社會觀點說,道德是社會對個人的制裁力,使他們合于規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維持該社會的生存和綿續。

     在“團體格局”中,道德的基本觀念建築在團體和個人的關系上。

    團體是個超于個人的“實在”,不是有形的東西。

    我們不能具體的拿出一個有形體的東西來說這是團體。

    它是一束人和人的關系,是一個控制各個人行為的力量,是一種組成分子生活所倚賴的對象,是先于任何個人而又不能脫離個人的共同意志……這種“實在”隻能用有形的東西去象征它、表示它。

    在“團體格局”的社會中才發生籠罩萬有的神的觀念。

    團體對個人的關系就象征在神對于信徒的關系中,是個有賞罰的裁判者,是個公正的維持者,是個全能的保護者。

     我們如果要了解西洋的“團體格局”社會中的道德體系,決不能離開他們的宗教觀念的。

    宗教的虔誠和信賴不但是他們道德觀念的來源,而且是支持行為規範的力量,是團體的象征。

    在象征着團體的神的觀念下,有着兩個重要的派生觀念:一是每個個人在神前的平等,一是神對每個個人的公道。

     耶稣稱神是父親,是個和每一個人共同的父親,他甚至當着衆人的面否認了生育他的父母。

    為了要貫徹這“平等”,基督教的神話中,耶稣是童貞女所生的。

    親子間個别的和私人的聯系在這裡被否定了。

    其實這并不是“無稽之談”,而是有力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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