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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維着私人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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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着“公有”的團體,團體的代表——神,必須是無私的。

    每個“人子”,耶稣所象征的“團體構成分子”,在私有的父親外必須有一個更重要的與人相共的是“天父”,就是團體。

    ——這樣每個個人人格上的平等才能确立,每個團體分子和團體的關系是相等的。

    團體不能為任何個人所私有。

    在這基礎上才發生美國獨立宣言中開宗明義的話:“全人類生來都平等,他們都有天賦不可奪的權利。

    ” 可是上帝是在冥冥之中,正象征團體無形的實在;但是在執行團體的意志時,還得有人來代理。

    “代理者”Minister是團體格局的社會中一個基本的概念。

    執行上帝意志的牧師是Minister,執行團體權力的官吏也是Minister,都是“代理者”,而不是神或團體的本身。

    這上帝和牧師、國家和政府的分别是不容混淆的。

    在基督教曆史裡,人們一度再度的要求直接和上帝交通,反抗“代理者”不能真正代理上帝的意旨。

    同樣的,實際上是相通的,也可以說是一貫的,美國獨立宣言可以接下去說:“人類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組織政府,政府的适當力量,需由受治者的同意中産生出來;假如任何種政體有害于這些目标,人民即有改革或廢除任何政體之權。

    這些真理,我們認為是不證自明的。

    ” 神對每個個人是公道的,是一視同仁的,是愛的;如果代理者違反了這些“不證自明的真理”,代理者就失去了代理的資格。

    團體格局的道德體系中于是發生了權利的概念。

    人對人得互相尊重權利,團體對個人也必須保障這些個人的權利,防止團體代理人濫用權力,于是發生了憲法。

    憲法觀念是和西洋公務觀念相配合的。

    國家可以要求人民的服務,但是國家也得保證不侵害人民的權利,在公道和愛護的範圍内行使權力。

     我說了不少關于“團體格局”中道德體系的話,目的是在陪襯出“差序格局”中道德體系的特點來。

    從它們的差别上看去,很多地方是剛剛相反的。

    在以自己作中心的社會關系網絡中,最主要的自然是“克己複禮”,“壹是皆以修身為本。

    ”——這是差序格局中道德體系的出發點。

     從己向外推以構成的社會範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每根繩子被一種道德要素維持着。

    社會範圍是從“己”推出去的,而推的過程裡有着各種路線,最基本的是親屬:親子和同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和弟。

    “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欤。

    ”向另一路線推是朋友,相配的是忠信。

    “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主忠信,無友不如己者。

    ”孔子曾總結說:“弟子入則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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