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奉着古典經濟學裡的自由競争的理想,反對用人為的“計劃”和“統制”來維持經濟秩序,而認為在自由競争下,冥冥之中,自有一雙看不見的手,會為人們理出一個合于道德的經濟秩序來的。
不論在社會、政治、經濟各個範圍中,都有認為“無政府”是最理想的狀态,當然所謂“無政府”決不是等于“混亂”,而是一種“秩序”,一種不需規律的秩序,一種自動的秩序,是“無治而治”的社會。
可是鄉土社會并不是這種社會,我們可以說這是個“無法”的社會,假如我們把法律限于以國家權力所維持的規則,但是“無法”并不影響這社會的秩序,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
讓我先說明,禮治社會并不是指文質彬彬,象鏡花緣裡所描寫的君子國一般的社會。
禮并不帶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見了人點個頭”、不窮兇極惡的意思。
禮也可以殺人,可以很“野蠻”。
譬如在印度有些地方,丈夫死了,妻子得在葬禮裡被别人用火燒死,這是禮。
又好象在緬甸有些地方,一個人成年時,一定要去殺幾個人頭回來,才能完成為成年禮而舉行的儀式。
我們在舊小說裡也常讀到殺了人來祭旗,那是軍禮。
——禮的内容在現代标準看去,可能是很殘酷的。
殘酷與否并非合禮與否的問題。
“子貢欲去告朔之饩羊。
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恻隐之心并沒有使孔子同意于取消相當殘忍的行為。
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範。
合于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得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
如果單從行為規範一點說,本和法律無異,法律也是一種行為規範。
禮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維持規範的力量。
法律是靠國家的權力來推行的。
“國家”是指政治的權力,在現代國家沒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權力。
而禮卻不需要這有形的權力機構來維持。
維持禮這種規範的是傳統。
傳統是社會所累積的經驗。
行為規範的目的是在配合人們的行為以完成社會的任務,社會的任務是在滿足社會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
人們要滿足需要必須相互合作,并且采取有效技術,向環境獲取資源。
這套方法并不是由每個人自行設計,或臨時聚集了若幹人加以規劃的。
人們有學習的能力,上一代所實驗出來有效的結果,可以教給下一代。
這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