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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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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鄉土社會裡,一說起“訟師”,大家會聯想到“挑撥是非”之類的惡行。

    作刀筆吏的在這種社會裡是沒有地位的。

    可是在都市裡律師之上還要加個大字,報紙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師的題名錄。

    而且好好的公司和個人,都會去請律師作常年顧問。

    在傳統眼光中,都市真是個是非場,規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訟師改稱律師,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稱起訴;包攬是非改稱法律顧問——這套名詞的改變正代表了社會性質的改變,也就是禮治社會變為法治社會。

     在都市社會中一個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請教别人,并不是件可恥之事。

    事實上,普通人在都市裡居住,求生活,很難知道有關生活、職業的種種法律。

    法律成了專門知識。

    不知道法律的人卻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

    在有秩序的都市社會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會搗亂社會的共同安全,于是這種人不能不有個顧問了。

    律師地位的重要從此獲得。

     但是在鄉土社會的禮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禮”,就成了撒野,沒有規矩,簡直是個道德問題,不是個好人。

    一個負責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維持禮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獄。

    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為有人破壞了傳統的規矩。

    在舊小說上,我們常見的聽訟,亦稱折獄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幹闆,然後一方面大呼冤枉。

    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個“獐頭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責,逼出供狀,結果好惡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

    ——這種程序在現代眼光中,會感覺到沒有道理,但是在鄉土社會中,這卻是公認正當的。

    否則為什麼這類記載,包公案、施公案等能成了傳統的最銷書呢? 我在上一次雜話中已說明了禮治秩序的性質。

    在這裡我可以另打一個譬喻來說明:在我們足球比賽時,裁判官吹了叫子,說那個人犯規,那個人就得受罰,用不到由雙方停了球辯論。

    最理想的球賽是裁判員形同虛設(除了做個發球或出界的信号員)。

    為什麼呢?那是因為每個參加比賽的球員都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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