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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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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先熟悉規則,而且都事先約定根據雙方同意的規則之下比賽,裁判員是規則的權威。

    他的責任是在察看每個球員的動作不越出規則之外。

    一個有Sportsmanship的球員并不會在裁判員的背後,向對方的球員偷偷地打一暗拳。

    如果發生此類事情,不但裁判員可以罰他,而且這個球員,甚至全球隊的名譽即受影響。

    球員對于規則要谙熟,技藝要能做到從心所欲而不逾規的程度,他需要長期的訓練。

    如果發生有意犯規的舉動,就可以說是訓練不良,也是指導員的恥辱。

     這個譬喻可以用來說明鄉土社會對于訟事的看法。

    所謂禮治就是對傳統規則的服膺。

    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關系,都有着一定規則。

    行為者對于這些規則從小就熟習、不問理由而認為是當然的。

    長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規則化成了内在的習慣。

    維持禮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權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

    所以這種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

    理想的禮治是每個人都自動的守規矩,不必有外在的監督。

    但是理想的禮治秩序并不常有的。

    一個人可以為了自私的動機,偷偷的越出規矩。

    這種人在這種秩序裡是敗類無疑。

    每個人知禮是責任,社會假定每個人是知禮的,至少社會有責任要使每個人知禮。

    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過”。

    這也是鄉土社會中通行“連坐”的根據。

    兒子做了壞事情,父親得受刑罰,甚至教師也不能辭其咎。

    教得認真,子弟不會有壞的行為。

    打官司也成了一種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夠。

     在鄉村裡所謂調解,其實是一種教育過程。

    我曾在鄉下參加過這類調解的集會。

    我之被邀,在鄉民看來是極自然的,因為我是在學校裡教書的,讀書知禮,是權威。

    其他負有調解責任的是一鄉的長老。

    最有意思的是保長從不發言,因為他在鄉裡并沒有社會地位,他隻是個幹事。

    調解是個新名詞,舊名詞是評理。

    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會說話的鄉紳開口。

    他的公式總是把那被調解的雙方都罵一頓。

    “這簡直是丢我們村子裡臉的事!你們還不認了錯,回家去。

    ”接着教訓了一番。

    有時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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