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先熟悉規則,而且都事先約定根據雙方同意的規則之下比賽,裁判員是規則的權威。
他的責任是在察看每個球員的動作不越出規則之外。
一個有Sportsmanship的球員并不會在裁判員的背後,向對方的球員偷偷地打一暗拳。
如果發生此類事情,不但裁判員可以罰他,而且這個球員,甚至全球隊的名譽即受影響。
球員對于規則要谙熟,技藝要能做到從心所欲而不逾規的程度,他需要長期的訓練。
如果發生有意犯規的舉動,就可以說是訓練不良,也是指導員的恥辱。
這個譬喻可以用來說明鄉土社會對于訟事的看法。
所謂禮治就是對傳統規則的服膺。
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關系,都有着一定規則。
行為者對于這些規則從小就熟習、不問理由而認為是當然的。
長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規則化成了内在的習慣。
維持禮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權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
所以這種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
理想的禮治是每個人都自動的守規矩,不必有外在的監督。
但是理想的禮治秩序并不常有的。
一個人可以為了自私的動機,偷偷的越出規矩。
這種人在這種秩序裡是敗類無疑。
每個人知禮是責任,社會假定每個人是知禮的,至少社會有責任要使每個人知禮。
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過”。
這也是鄉土社會中通行“連坐”的根據。
兒子做了壞事情,父親得受刑罰,甚至教師也不能辭其咎。
教得認真,子弟不會有壞的行為。
打官司也成了一種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夠。
在鄉村裡所謂調解,其實是一種教育過程。
我曾在鄉下參加過這類調解的集會。
我之被邀,在鄉民看來是極自然的,因為我是在學校裡教書的,讀書知禮,是權威。
其他負有調解責任的是一鄉的長老。
最有意思的是保長從不發言,因為他在鄉裡并沒有社會地位,他隻是個幹事。
調解是個新名詞,舊名詞是評理。
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會說話的鄉紳開口。
他的公式總是把那被調解的雙方都罵一頓。
“這簡直是丢我們村子裡臉的事!你們還不認了錯,回家去。
”接着教訓了一番。
有時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