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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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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成了現代社會中不可缺的職業。

     中國正處在從鄉土社會蛻變的過程中,原有對訴訟的觀念還是很堅固的存留在廣大的民間,也因之使現代的司法不能徹底推行。

    第一是現行法裡的原則是從西洋搬過來的,和舊有的倫理觀念相差很大。

    我在前幾篇雜話中已說過,在中國傳統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認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統一規則,而現行法卻是采用個人平等主義的。

    這一套已經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樣利用。

    在鄉間普通人還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卻已推行下鄉了。

    那些不容與鄉土倫理的人物從此卻找到了一種新的保障。

    他們可以不服鄉間的調解而告到司法處去。

    當然,在理論上,這是好現象,因為這樣才能破壞原有的鄉土社會的傳統,使中國能走上現代化的道路。

    但是事實上,在司法處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鄉間所認為“敗類”的人物。

    依着現行法去判決(且把貪污那一套除外),時常可以和地方傳統不合。

    鄉間認為壞的行為卻正可以是合法的行為,于是司法處在鄉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個包庇作惡的機構了。

     有一位兼司法官的縣長曾和我談到過很多這種例子。

    有個人因妻子偷了漢子打傷了奸夫。

    在鄉間這是理直氣壯的,但是和奸沒有罪,何況又沒有證據,毆傷卻有罪。

    那位縣長問我:他怎麼判好呢?他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鄉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壞事決不會到衙門裡來的,這些憑借一點法律知識的敗類,卻會在鄉間為非作惡起來,法律還要去保護他。

    我也承認這是很可能發生的事實。

    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幹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幹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

    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

    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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