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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禁令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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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令則行,有禁則止,是治軍的關鍵。

    但這一切的真正實施還有待于将領平時的所作所為。

    如能體貼下情,殷切地關心士卒,士卒就會赴湯蹈火,再所不辭。

    如放縱士率如驕子,那就會難以駕禦,無法使用。

    所以,在關鍵時刻,為将者要果敢行事,要有快刀斬亂麻的決心和勇氣。

     孫子曰:“卒來專親而罰之,則不服。

    不服,則難用。

    卒已專親而罰不得,則不可用矣。

    ”故曰:視卒如嬰兒,故可與之赴深溪;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

    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能治,譬若驕子,不可用也。

     《經》曰:“兵以賞為表,以罰為裡。

    ”又曰:“令之以文[文,惠也],齊之以武[武,法],是謂必取。

    ”故武侯之軍禁有七[孫子曰:“施無法之賞,懸無政之令。

    ”司馬法曰:“見故作誓,贍功作賞,此蓋圍急之時,不可格以常制。

    ”其敵國理戎,周旋中野,機要綱目,不得不預令矣]:一曰輕,二曰慢,三曰盜,四曰欺,五曰背,六曰亂,七曰誤,此治軍之禁也。

     若期會不到,聞鼓不行,乘寬自留,回避務止,初近而後遠,喚名而不應,軍甲不具,兵器不備,此謂“輕軍”[有此者,斬之]。

    受令不傳,傳之不審,以惑吏士。

    金鼓不聞,旌旗不睹,此謂之“慢軍”[有此者,斬之]。

     食不廪糧,軍不部兵,賦賜不均,阿私所親,取非其物,借貸不還,奪人頭首,以獲功名,此謂“盜軍”[有此者,斬之]。

    若變易姓名,衣服不鮮,金鼓不具,兵刃不磨,器仗不堅,矢不著羽,弓弩無弦,主者吏士,法令不從,此所謂“欺軍”[有此者,斬之]。

    叩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起,指麾不随,避前在後,縱發亂行,折兵弩之勢,卻退不鬥。

    或左或右,扶傷■死,因托歸還,此謂“背軍”[有此者,斬之]。

    出軍行将,士卒争先,紛紛擾擾,軍騎相連,咽塞道路,後不得前,呼喚喧嘩,無所聽聞,失行亂次,兵刃中傷,長将不理,上下縱橫,此謂“亂軍”[有此者,斬之]。

    屯營所止,問其鄉裡,親近相随,共食相保,呼召他位,越入他位,幹誤次第,不可呵止。

     度營出入,不由門戶,不自啟白。

    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

    合人飲食,呵私所受,大言驚語,疑惑吏士,此謂“誤軍”[有此者,斬之]。

     斬斷之後,萬事乃理。

    所以鄉人盜笠,呂蒙先涕而後斬。

    馬逸犯麥,曹公割發而自刑。

    故太公曰:“刑上極,賞下通。

    ”孫子曰:“法令孰行,賞罰孰明,以此知勝。

    ”此之謂也。

     【譯文】 孫子說:“如果士卒沒有親近依附之前就處罰他,士卒就不服氣。

    不服氣,就難以使用。

    士卒既已親近依附了将帥,仍不執行軍紀軍法,這種士卒也不能使用。

    ”所以說,将帥對士卒能象對待嬰兒一樣體貼,士卒就可以跟随将帥一起赴湯蹈火;将帥對士卒能象對待自己的愛子一樣,士卒就可以與将帥同生共死。

    但是,如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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