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理,上下縱橫,此謂“亂軍”[有此者,斬之]。
屯營所止,問其鄉裡,親近相随,共食相保,呼召他位,越入他位,幹誤次第,不可呵止。
度營出入,不由門戶,不自啟白。
奸邪所起,知者不告,罪同一等。
合人飲食,呵私所受,大言驚語,疑惑吏士,此謂“誤軍”[有此者,斬之]。
斬斷之後,萬事乃理。
所以鄉人盜笠,呂蒙先涕而後斬。
馬逸犯麥,曹公割發而自刑。
故太公曰:“刑上極,賞下通。
”孫子曰:“法令孰行,賞罰孰明,以此知勝。
”此之謂也。
【譯文】
孫子說:“如果士卒沒有親近依附之前就處罰他,士卒就不服氣。
不服氣,就難以使用。
士卒既已親近依附了将帥,仍不執行軍紀軍法,這種士卒也不能使用。
”所以說,将帥對士卒能象對待嬰兒一樣體貼,士卒就可以跟随将帥一起赴湯蹈火;将帥對士卒能象對待自己的愛子一樣,士卒就可以與将帥同生共死。
但是,如果對士卒過分厚養而不使用他們,一味溺愛而不以軍紀軍法約束他們,違犯了軍法也不嚴肅處理,這樣的軍隊,就好比“驕子”
一樣,是不能用來打仗的。
《經》說:“士卒以獎賞為表,以懲罰為裡。
”
又說:“要用恩惠來命令他,以法令來約束他,這樣就一定能取勝。
”所以武侯治軍有七條禁令[孫子說:“施行超出慣例的獎賞,頒發打破常規的号令。
”《司馬法》說:“看見敵人時發誓要給立功者獎賞,這是被圍困的危急之時的作法,不可以平常的法規來限止。
敵對的國家入侵,與其周旋在原野之上,治軍的機要綱目,是無法事先制定的]:一是“輕”,二是“慢”,三是“盜”,四是“欺”,五是“背”,六是“亂”,七是“誤”。
這七種情況是治軍必須禁止的。
如果有期約而不到,聽到鼓聲不進攻,趁機滞留,有避忌就止步不前。
開始時靠前,後來便落後,呼喚姓名不答應,盔甲沒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