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地不管人
一開始隋朝沿用了北魏的租調制,規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以庸代役的制度開始部分推行,但是這個有年齡限制,50歲才可以納絹代役,不到50歲的話,該服徭役你還得去。
唐朝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制。
谷物叫租,絹和布叫調,服徭役的期限内如果想不去服役的,用納絹或布代役叫庸。
唐朝的庸不再有50歲的年齡限制,甭管多大的人,隻要不想去服徭役,都可以納絹代役。
本來,在農忙季節如果大規模征發徭役,就沒有人種地,會誤了農時,現在不願意去的人可以納絹代役,留着勞動力去種地,多有好處。
租庸調有一個前提,我給你交租、交庸、交調,前提條件是你給我土地。
你不給我地我拿什麼交租子,布帛是地裡種出來的,得種麻才能紡麻布,種桑樹才能有絹子。
但是中國古代的土地是私有的,歸地主所有,那麼國家要給百姓分配土地,這個待分配的土地是從哪來的,顯然不能把地主的地給沒收了再去分。
途徑隻有兩個,一個是新開墾的,再一個就是大規模的戰亂之後,人口大量死亡所形成的無主荒地。
不過,随着國家承平日久,人口增加,無主的荒地幾乎沒有了,新開的地也夠戗,能開的差不多都開完了,那要去哪裡拿土地分給百姓呢?
這時候政府有了新的應對措施,它規定,每個成年男子20畝永業田,80畝口分田。
20畝永業田可傳之子孫,80畝口分田,死後得歸還給國家,然後國家好拿去再分配。
拿口分田去再分配,想得是挺好的,問題是到了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并之風盛行。
土地本是私有的,這些大地主大官僚們占有大量土地之後,還開始兼并農民的土地,沒等農民死,他這一百畝地就沒了,被兼并了。
這一被兼并,國家就找不着口分田再往下分了,新出生的人就沒地了。
沒地了,我的租庸調就交不了了,農民就隻能逃亡,逃亡後,政府的租庸調就收不上來,國家就沒錢了。
整個連鎖反應就是,政府直接分配的土地減少,均田制無法推行,租庸調制也無法維持,直接影響到了國家的财政收入。
為了解決财政困難,國家就得想招,不能再按照租庸調這種方法來收。
公元780年,唐玄宗的曾孫唐德宗接受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
每戶按資産交納戶稅,按田畝交納地稅,然後一年分夏秋兩次,兩稅指的就是戶稅跟地稅。
另外,還有一個意思就是一年收兩回,夏天一回,秋天一回,一年分夏秋兩次征稅。
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征稅标準。
以資産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原來的租庸調制,它的收稅标準是以人丁計算,每個成年男子授田一百畝,每年為國家交(比如)150斤糧食,兩丈四尺絹布。
有你這個人,就有國家的150斤糧和兩丈四尺絹布。
意思就是,哪怕當年國家分給你的地已經被兼并了,地都沒了,但是隻要你人在,照樣得交。
那你唯一的選擇隻能是逃亡。
那麼被兼并的地到哪裡去了?到我這了,因為我勤勞緻富。
我們家八個兒子,你們家就兩個丫頭,所以你們幹活幹不過我們家,最後我們家發了财了,把你家地兼并過來了。
但我怎麼交稅?我還是按照我的人頭走,就算我現在有四千多畝地,我還是按照兩丈四尺絹布,150斤糧這麼交,因為我就一個人,你也是一個人,我交的和你一樣。
所以那時候是按人丁為主,而現在則按照土地财産為主,你有地的你多交,你沒地的就少交,甚至不交。
沒有土地的商人,交總資産的1/30。
這樣一來就表明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原來租庸調制、兩稅法不允許人口流動,你這一百畝地在海澱,你人跑朝陽去,我跟誰要稅去,你的地在海澱,人必須在海澱,地在人在。
現在無所謂了,你愛上哪上哪,因為誰占了這一百畝地,我就跟誰要稅,你可以随便流動。
如此一來,你在這沒有地,可以上有荒地的地方開發,在海澱的地被兼并了,你可以去昌平、平谷,這就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對生産發展是有利的,兩稅法實行的好處就在這裡。
而兩稅法一實行,國家不再管這個地在誰手裡了,你有地,你就多交,沒地你就少交,甚至不交,這就意味着土地兼并不受限制了,麻煩也開始出現。
從唐朝以後,田制不立,兼并不受限制,願意兼并就兼并,農民沒有土地就隻能去租種地主的土地,一租種地主土地,地主就把稅負轉嫁到農民身上了。
比如我是一個血汗工廠的廠主,是生産聖誕樹的,全世界的聖誕樹都是我們生産的,我廠裡的工人每個月的工資是700塊,每天要勞動11個小時,每個月可以歇3天,你看我夠仁慈的吧!然後國家提高了我的企業所得稅,那我怎麼辦呢,我隻能讓你們每天工作12個小時,1個月歇1天,工資600塊,3個月不發。
實際上就是,我為國家交所得稅,為希望工程捐款(我是一個多麼有愛心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