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呼吸道,也不會吸入煙灰炭末。
這就會造成死後焚屍的假象。
此案中,因為死者的喉頭部位已經全部燒毀,無從查證是否存在喉頭水腫,所以僅僅靠這一條,還不能定死結論。
”
“那還有别的依據嗎?”偵查員問。
我肯定地說:“第二,從屍體的焚毀情況看,尤其是死者枕部還有毛發的情況看,死者從起火到最後,都沒有發生過任何體位變化。
這也證實,起火的時候,她已經死亡了。
”
“那如果是昏迷了呢?”
“這也确實不能排除。
”我說,“所以,最關鍵的一點,是最後一點,就是死者的死亡時間。
”
“燒成這樣了,還能推斷死亡時間?”
“能的。
”我昂起頭說,“很幸運,死者的胃居然還在,而且還很完整,從胃内容物看,即便有受熱的情況,但還有十幾克被烤幹的食糜,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受熱,她的胃裡至少應該還有幾十毫升的食糜。
根據常規理論,胃六小時排空,我們可以判斷死者的死亡,距離她的末次進餐時間為五小時之内。
”
“可是,沒人知道她什麼時候末次進餐啊。
”偵查員說。
我指了指投影幕布上的現場照片,說:“不需要知道她末餐的具體時間。
我們現場勘查的時候,發現碗櫥裡有剩菜,顯然不是夜宵,而是正餐。
假如這是晚餐,正常晚餐是晚上6點鐘左右用,那麼死者的死亡時間就是晚上11點之前。
如果那是中午飯,那死亡時間就更早了。
”
“我明白你的意思,爆炸以後才起火,而爆炸發生在深夜1點42分。
”林濤說,“所以至少在爆炸的兩個半小時前,死者就已經死亡了。
”
“可是如果晚餐是9點鐘呢,那怎麼辦?”偵查員問。
“誰家晚餐9點鐘開始?”我說,“小概率事件,咱不考慮,更何況,還要結合之前的兩點論述。
”
“從調查情況看,他們家吃飯也都是在正常時間。
”一名偵查員支持我的論斷。
“死後焚屍,那麼死者的死因是什麼呢?”偵查員問。
“這個就是關鍵問題了。
”我說,“按理說,屍體焚毀嚴重,死因不太好下結論,但這具屍體還是有條件明确死因的。
我們知道,人體的非正常死亡,常見的隻有六大類,外傷、窒息、中毒、疾病、電擊和高低溫。
經過昨晚的毒物檢驗和組織病理學檢驗,占士梅的死因可以框定在外傷和窒息兩大類裡面。
經過屍體檢驗,死者的内髒内都有淤血的迹象,而不是缺血的迹象,各個大的髒器都是完好無損的,腦組織雖然外溢,但是顔色均勻,沒有出血的痕迹。
所以,我認為死者不存在機械性損傷導緻死亡的征象。
那麼,就隻剩下窒息了。
而且,我們是有屍體征象來支持死者是機械性窒息死亡的。
”
“心血不凝和内髒淤血嗎?”大寶說。
“不僅如此。
”我說,“死者的食道内有食物的反流,這有可能是窒息所緻。
再者,就是氣管裡充斥了大量的泡沫,這種現象多見于溺死、窒息、中毒和電擊。
結合案情,更支持死者就是機械性窒息死亡。
”
“機械性窒息也有好多種吧?”林濤問。
我點頭,說:“機械性窒息主要有幾種方式:勒死、缢死、溺死、悶死、哽死、捂死、扼死,以及胸腹腔受壓和體位性窒息。
根據現場情況和調查情況,溺死、悶死、哽死、胸腹腔受壓和體位性窒息都不符合,那麼就隻剩下勒死、缢死、捂死和扼死這四種可能。
”
“我明白了。
”大寶茅塞頓開,“我們檢查頸部兩側肌肉和項部肌肉沒有出血!那麼就說明,不存在勒死和缢死的可能。
”
“對。
”我說,“勒死和缢死是用繩索,頸部一圈或大半圈都會有損傷,而扼死和捂死隻會在頸部前側、口鼻附近留下損傷。
”
“好吧,我知道你們明确了死因。
但問題來了,為什麼就一定是劉晨彬幹的呢?”偵查員說,“我們現在需要确定劉晨彬的犯罪事實。
因為他即便日後開口,也肯定會說是相約自殺,說占士梅是自殺的。
”
“隻有可能是他幹的。
”我胸有成竹,“首先,捂死和扼死,是唯一兩種不可能自己對自己實施成功的死亡方式,隻可能是他殺。
其次,案發現場是封閉現場,沒有外人能夠進入作案。
那麼,不是他幹的,還能是誰幹的?”
“從傷者的損傷看,我們也推斷了案件發生過程。
”林濤展示了他做的現場還原的動畫,說,“劉晨彬就是背對液化氣罐,然後點燃了打火機,打火機防風帽的掉落位置,也印證了這一點。
”
“雖然沒有物證,但是被你們這麼一捋思路,确實豁然開朗啊。
”偵查員哈哈大笑,“等劉晨彬傷勢穩定,我們立即對他展開訊問。
隻不過,在此之前,我還得喂他幾天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