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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案 烈焰之車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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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都已經完全暴露給副駕駛的兇手,如果是為了殺人,朝胸口捅,是不是比捅腿來得更快更保險?” “還是證明了兇手開始的目的,并不是謀人。

    ”趙其國局長點點頭說。

     我說:“不僅如此,我認為死者不去用手拉扯勒住她頸部的安全帶的唯一原因,就是手上有東西。

    我們來大膽推測一下吧:柏玲停車熄火後,車鎖自動打開,她坐在車裡玩手機。

    這時候,兩名兇手一名拉開副駕駛的門,另一名同時拉開後座的門,都鑽進了車裡,關上車門,持刀搶劫。

    性格剛烈的柏玲仗着自己的丈夫是警察,絲毫不畏懼,堅決不把自己的迪奧手提包和裡面的财物交給兇手。

    後座的兇手于是用安全帶把她的頸部勒住,往後拉,讓她難以護住自己的包,卻不下狠手勒死她。

    然而,副駕駛的兇手依舊不能從她的手中搶下手提包,隻有用捅腿的方式來讓她放棄。

    未承想,這一刀直接要了她的命。

    ” “車輛灰燼裡,我們沒有找到原本包上應該有的金屬件,但是找到了手機的主闆。

    說明柏玲當時在玩手機,所以手機掉落在車裡,而包被搶走。

    ”韓亮補充道。

     “在柏玲放棄抵抗,讓兇手終于搶過手提包的時候,其實她已經因為失血過多喪失了意識。

    ”我接着說,“因為有外褲和腿部肌肉的遮擋,血液沒有大量噴濺出來,加之光線較暗,兇手并沒有意識到柏玲已經即将死亡。

    在他們得手後,準備撤離的時候,才發現了柏玲的異常。

    此時,害怕事情敗露的他們,隻能将車輛的内飾和一些易燃的抱枕、洋娃娃什麼的作為助燃物,點燃了汽車。

    這一點,也說明了兇手應該有前科劣迹。

    除了我上述的分析,沒有其他作案過程可以完全解釋所有的現場和屍體狀況。

    ” “确實,如果确定手提包不在車内,倒是侵财的有力證明。

    ”趙局長認可我們的看法,“光天化日、膽大包天。

    不過,即便是知道有兩個人,即便是查找前科人員,也未必能找到這兩個兇手。

    而且,即便是找到了,也沒有辦法甄别啊。

    ” “因為甄别這個事情,我昨晚熬了夜。

    ”我從包裡拿出幾張紙,說,“我這裡有DNA實驗室連夜做出的DNA圖譜,這兩個人應該就是犯罪分子。

    ” “你們找到了兇手的DNA?”趙局長喜出望外,“你怎麼确定這就是犯罪分子的?” 我看了看專案組門口,見林濤還沒有出現,于是說:“林科長從現場提取回來了七十二枚煙頭。

    我昨天晚上用了不少時間,把這些煙頭分門别類,最終找出了兩枚比較特殊的煙頭。

    這兩個人的DNA就是從這兩枚煙頭上做出來的。

    ” “可是你憑什麼說這兩枚煙頭就是兇手抽的?” “首先要說一個前提,如果是侵财案件,而且有刀,就不是臨時起意。

    而是早有預謀。

    然後經過預謀的搶劫,不應該在人多車多的地方作案啊。

    那麼隻有一種解釋方法,就是犯罪分子年輕氣盛,因為缺錢而急不可耐,隻能在一個車相對少的停車場守株待兔。

    等到有豪車開入的時候,趁着停車的時候沖上去,搶劫。

    畢竟在車内,不容易引起車外人的注意。

    而且在人多車多的地方,也容易逃竄。

    他們認為,最危險的地方反而是最安全的。

    ”我說,“既然是定點守候,那麼煙頭就有了它的價值。

    既然被逼得要去搶劫,那麼抽煙的檔次不會太高,這是其一;既然之前判斷了有兩個人,那麼就應該在某個地方同時發現兩枚一樣品牌的香煙,并且不是一個人抽的,這是其二;選擇目标是随機的,所以不可能等到一根煙抽完才動手,什麼時候來車,什麼時候就會立即丢掉煙頭動手,這時候香煙可能剛剛點燃,也可能隻抽了一半,這是其三。

    ” “所以你就找到了符合這三條的煙頭?” 我點點頭,說:“我對照着當時提取煙頭時拍攝的現場照片,逐一尋找,發現了兩枚五塊錢一包的香煙煙頭,這兩枚煙頭都隻抽了一小半,就被丢棄。

    被丢棄的地點也就相隔一米。

    于是,我把這兩枚煙頭作為重點,進行了DNA檢驗,果真,這兩枚煙頭不是一個人的。

    ” “聽你這麼一說,還真是挺可疑的。

    ”趙局長說,“用這種辦法提取物證,我還真是聞所未聞。

    找到這兩個人,即便不是兇手,也應該有可能是目擊證人。

    不過,就算他們倆是兇手,抓回來拒不交代,我們還是沒有物證起訴他們啊。

    ” “畢竟案件現場條件差。

    ”我說,“一方面是在開放式的廣場,一方面中心現場遭到了焚毀。

    想像其他案件那樣獲取直接指向犯罪的物證,幾乎是不可能的。

    ” “不過,隻要能形成證據鍊,即便是沒有直接指向犯罪的證據,依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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