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變化。
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爾率先通過了自己的憲法,建立了自己“主權、自由和獨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屬殖民地則在兩年間紛紛效法(馬薩諸塞則在1780年6月16日通過新憲法,以取代1776年的舊憲法)。
這樣一來,原來的Colonies(殖民地),就變成了具有“半國家”性質的State。
這個State應該怎樣理解,是一個關鍵問題。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國家(比如歐洲國家EuropeanStates),也可以是國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薩斯州StateofTexas)。
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間,這些依據《邦聯條例》聯合起來的State,卻既不是國,更不是省,也不是後來聯邦制度下的州。
為什麼不是省呢?因為他們都有自己的憲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
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發表的《獨立宣言》才可以這樣說:“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
”為什麼不是國呢?因為他們都沒有外交權,國際社會也不承認。
獨立戰争之後,國際社會承認的,是他們的聯合體(UnitedStatesofAmerica),不是單個的State。
所以,這時的State,準确地說是介于國與省(或州)之間的、具有“半國家”性質的“邦”。
殖民地(Colonies)變成邦(State)以後,原來的“聯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也就相應地變成了“聯合之邦”(UnitedStates)。
不過UnitedStates也可以有兩種理解──邦聯或聯邦。
邦聯的特點,是各邦擁有獨立主權;聯邦的特點,則是全國服從統一憲法。
那麼,1776年到1787年之間的美利堅合衆國是邦聯呢,還是聯邦呢?是邦聯。
因為這時并沒有全國統一的憲法,隻有條約性質的《邦聯條例》。
而且,《邦聯條例》明确規定,這些聯合起來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獨立、領域與權利”,除非他們同意将其讓出。
所以,我們隻好把這時的UnitedStates稱為“邦聯”。
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的“美利堅合衆國”(UnitedStatesofAmerica),還隻是“邦之聯合”(邦聯),而非“聯合之邦”(聯邦)。
組成“合衆國”的那些State,也還隻是邦,不是州。
但等到《聯邦憲法》通過并生效後,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
正是出于這個原因,本書開頭部分隻好先稱其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