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實體”。
在後面的章節中,我們則将交替使用這兩個概念──在說到邦聯時,稱它為邦;在說到聯邦時,稱它為州。
這一點,要提請讀者注意并予以諒解。
但這隻是我們今天的說法,當時的美國人是不清楚的。
在費城會議上,代表們随意換用邦聯(confederation)和聯邦(union)這兩個詞,而且一會兒說自己的邦(state)是一個國家(country),一會兒又用country指邦聯或聯邦。
可見他們自己也弄不清楚美利堅合衆國究竟是1個主權國家,還是13個主權國家。
正如馬薩諸塞代表艾爾布裡奇·格裡在7月5日的制憲會議上所說,事情難就難在“我們既不是同一個國家,又不是不同的國家”。
這其實是《獨立宣言》留下的老問題。
當《獨立宣言》宣布“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時,似乎沒有人想到要去說清楚,這究竟是13個殖民地組成1個主權國家宣布獨立,還是13個主權國家相邀湊齊了一起同時宣布獨立?不過當時并沒有人計較這些。
那時,最重要的是從大英帝國獨立出來。
至于其他,也隻能獨立以後再說。
所以,對許多無法想到或取得一緻的問題,隻好相互妥協,或者含糊其辭,甚至暫付阙如。
北美獨立前,英國的抽稅政策激化了稅務官與波士頓茶黨之間的矛盾
這就留下了隐患,帶來了麻煩。
按照《邦聯條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權,但可以開展貿易;基本交出軍事權,但可以組建軍隊;基本保留财政權,隻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稅,邦聯财政則由各邦按土地價值分攤;基本保留對邦内事務的立法、行政、司法權,交出的權力,則集中于邦聯議會。
在決定邦聯事務時,每個邦各有1票表決權。
除非得到9個邦的一緻同意,各邦對邦聯的授權等于一紙空文。
邦聯議會休會期間,由邦際委員會代行議會權力。
沒有一個全國政府,也沒有國家元首。
這樣看來,不但13個邦(State)具有半國家性質,就連所謂合衆國(UnitedStates),也隻是一個半國家。
這倒是很對那些自由散漫、憎惡霸權的鄉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難以為繼。
正如麥迪遜所說,我們其實隻有兩種選擇:13個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聯合。
而要實現全面聯合,就必須有一個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國最高政府,更必須有一部高于各邦憲法的根本大法。
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聯條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
但現在,也隻能先把會開起來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