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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 疑雲重重 二、麻煩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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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這個最高立法機構應該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就是個問題。

    當時的13個邦,有12個是實行兩院制的,隻有賓夕法尼亞是一院制。

    實行兩院制的雖然是多數,邦聯議會卻又是一院。

    所以,如果繼續實行一院制,則全國和地方不統一;如果改行兩院制,就要對邦聯議會動手術。

    這就是一個麻煩。

     更麻煩的是,邦聯議會的決議對各邦其實沒有約束力。

    這就和最高立法機構的要求相去甚遠。

    為什麼沒有約束力呢?因為邦聯議會是根據《邦聯條例》建立的,而《邦聯條例》又是由沒有立法權的大陸會議制定的。

    它不像許多邦的憲法那樣經過了批準與授權,因此它并不高于各邦的憲法。

    《邦聯條例》不高于各邦憲法,依據《邦聯條例》建立的邦聯議會也就無法高于各邦議會。

    顯然,要使新的議會成為最高立法機構,就必須有一個新的、高于各邦憲法的條例。

    這個條例既然是比各邦憲法還要高的,那它就不能再是什麼條例,而隻能是憲法──《美利堅合衆國憲法》。

     第二次大陸會議投票決定宣布獨立。

    這是18世紀英國畫家羅伯特派恩的作品 實際上,隻要是建立全國最高政府,無論是建立最高立法機構,還是建立最高行政機構和最高司法機構,都需要一部憲法,一部能夠代表人民授權的最高法。

    我們知道,獲得最高權力有各種辦法,比如宮廷政變和武裝鬥争。

    前者可謂巧取,後者可謂豪奪。

    不過費城會議的代表們好像都沒有這個意思。

    他們要解決的問題也不是奪權,而是授權。

    即便要奪權,也隻是奪各邦之權授之于全國最高政府。

    這就不能靠戰争或政變,隻能靠立法,盡管後來有人(比如史學家約翰伯吉斯和布魯斯阿克曼)諷刺說,費城會議代表們的行動如果出于朱利葉斯或拿破侖之手,他們一定會宣布政變;而所謂制憲雲雲,則不過是不允許我們将其看作一場反革命武裝政變而已(請參看盧周來《關于美國憲法的神話與真相》一文)。

    但不管怎麼說,要用新的全國政府取代舊的邦聯議會,就非重新立法不可。

     因此,當本次會議邁出了應該建立全國最高政府這一步後,它就不能不再邁出第二步──把自己從修訂條例的會議變成制憲會議。

     問題是,它有權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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