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必也正名乎”,而且采取了一系列務實的做法。
比方說,為了提高效率,先讨論大家感興趣或者有可能取得共識的問題。
讨論夠了,就表決。
成熟一個表決一個。
如果不能取得共識,就先擱置起來,以後再說;而一旦取得共識,則表決存檔,并作為下次讨論的先決前提。
也就是說,摸到了石頭,就跨過去;碰到了暗礁,就繞着走。
先易後難,先求同後存異,一步步朝着預定的目标前進。
這樣做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它避免了因為分歧太大而分崩離析,或因問題太難而無法進行。
比如會議是否有權另起爐竈,是一個難題,大家就不發言,先挂起來;建立全國最高政府,大家都有共識,就進行表決,先定下來。
這樣,随着會議的進行,總歸會不斷有決議産生。
這些決議慢慢積累起來,就形成了憲法的框架。
等到有人再來反對時,則木已成舟,大多數人都不願意前功盡棄。
即便有所不滿,也同意妥協,以免功虧一篑。
這種做法,你說它是政治智慧也可,說它是無可奈何也行,甚至說它是“陰謀詭計”都成立(确有部分學者持此一說)。
但在我看來這無關緊要,重要的是他們把會開起來了,而且最後還把憲法制定了出來。
這裡面無疑有着麥迪遜的功勞。
詹姆斯·麥迪遜,弗吉尼亞人,祖先是木匠,父親是地主,自己則畢業于新澤西學院(即今普林斯頓大學),後來又自學法律。
他身材矮小(1.6米),體質瘦弱(47公斤),雖有民兵上校軍銜卻并無作戰能力和功績。
上帝賜予他的,似乎隻是非凡的智慧,這使他在政治領域長袖善舞遊刃有餘。
在美國的建國史上,先後有過三次大分化,麥迪遜每次都站在了勝利者一邊。
第一次是獨立戰争時期,美利堅民族面臨生死抉擇。
聯合殖民地的領袖們一派主戰,一派主和。
最後主戰派勝,主和派淡出政治舞台,麥迪遜是主戰派。
第二次是制憲會議前後,13個邦走到十字街頭。
邦聯領袖們一派主張聯合,一派主張分治。
最後主張聯合者勝,主張分治的淡出政治舞台,麥迪遜主張聯合。
第三次是華盛頓執政期間,政府分裂為以傑斐遜為首的一派(後發展為民主共和黨)和以漢密爾頓為首的一派(聯邦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