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地要依靠這些主權。
這意思也很清楚:你們不是講民權嗎?那我告訴你們──邦權即民權!
6月20日的辯論除梅森說了句“認可之權,不在這裡,而在人民”外,并未交鋒。
交鋒主要是在7月23日。
在讨論憲法批準方式時,康涅狄格的艾爾斯沃斯提議将新憲法交給邦議會批準。
新澤西的佩特森附議,梅森和倫道夫反對。
梅森說,把新憲法交給人民這個權威,是所有主張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各邦議會無權批準這部憲法。
因為議會是憲法的産物,豈有反過來批準憲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議會有權批準,那麼明天的議會就有權否定。
這樣一來,豈非置全國政府于脆弱動搖之基礎,不得不聽命于各邦之立法?何況不少邦的憲法本身就沒有通過人民批準,這些邦的政府也沒有得到明确的、無可置疑的授權。
他們的憲法和政府,是建立在假設的授權基礎之上的。
這意思等于說,邦憲法和邦政府的合法性本來就有問題,如果再由邦議會批準新憲法,豈非雙重的“不合法”?
接着,倫道夫又補充說,難怪在某些邦裡,習慣法要高于《邦聯條例》了。
因為《邦聯條例》隻得到各邦議會批準,沒有得到人民這個最高權威批準麼!因此,“隻有直接訴諸人民,才能解決問題”。
這一回輪到反對派理屈詞窮了。
他們也作了反駁,但顯然沒有什麼說服力。
格裡(馬薩諸塞)的觀點是:如果訴諸人民,結果就會一團混亂,因為人民在任何事情上都無法達成一緻。
艾爾斯沃斯則說,過去,邦聯議會向誰申請權力呢?是向各邦議會,不是向人民。
何況《邦聯條例》也有規定,隻要各邦議會授權,就可以修改條款,我們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爾斯沃斯的這個說法被古文諾·莫裡斯稱之為“一個沒有前提的推理”。
因為今天的這個制憲會議,當年的邦聯根本就沒有料到。
而且,古文諾·莫裡斯和戈漢姆(馬薩諸塞)都指出了極為關鍵的一點:按照《邦聯條例》,任何一丁點修改都必須13個邦的一緻同意。
此言一出,衆人緘口。
因為誰都知道,羅德島至今不肯派代表參加。
如果按《邦聯條例》來設計憲法批準程序,等于不批準。
于是,7月23日,大會以9邦贊成1邦(特拉華)反對的票數通過了麥迪遜他們主張的憲法批準方案。
批準的問題解決了,授權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
在8月6日的《詳情委員會報告》(憲法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