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
《詩》雲:‘明發不寐,有懷二人。
’文王之詩也。
”鄭注雲:“明發不寐,謂夜而至旦也。
二人,謂父母也。
”言文王之嚴敬祭祀如此也。
○注五者至為能。
○正義曰:此依魏注也。
凡為孝子者,須備此五等事也。
五事若阙于一,則未為能事親也。
事親者居上不驕,(當莊敬以臨下也,)為下不亂,(當恭謹以奉上也。
)在醜不争。
(醜,衆也。
争,競也。
當和順以從衆也。
)居上而驕則亡,為下而亂則刑,在醜而争則兵。
(謂以兵刃相加)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為不孝也。
”(三牲,太牢也,孝以不毀為先。
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而不除之,雖日緻太牢之養,固非孝也。
)
[疏]事親至孝也。
○正義曰:此言居上位者不可為驕溢之事,為臣下者不可為撓亂之事,在醜輩之中不可為忿争之事。
是以居上須去驕,不去則危亡也;為下須去亂,不去則緻刑辟;在醜輩須去争,不去則兵刃或加于身。
若三者不除,雖複日日能用三牲之養,終贻父母之憂,猶為不孝之子也。
○注醜,衆也。
争,競也。
○正義曰:此依魏注也。
“醜,衆”《釋诂》文。
《左傳》曰:“師競已甚。
”杜預雲:“競猶争也。
”故注以競釋争也。
○注謂以兵刃相加。
○正義曰:此依常義。
案《左傳》雲:“晉範鞅用劍以帥卒。
”杜預曰:“用短兵接敵。
”此則刃劍之屬謂之兵也。
必有刃,堪害于人,則《左傳》齊莊公請自刃于廟是也。
言處侪衆之中而每事好争競,或有以刃相仇害也。
○注三牲至非孝也。
○正義曰:雲“三牲,太牢也”者,三牲,牛、羊、豕、也。
案《尚書·召诰》稱“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孔雲:“用太牢也。
”是謂三牲為太牢也。
雲“孝以不毀為先”者,則首章“不敢毀傷”也。
雲“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者,謂上居上而驕,為下而亂,在醜而争之三事,皆可喪亡其身命也。
雲“而不除之,雖日緻太牢之養,固非孝也”者,言奉養雖優,不除驕,亂及争競之事,使親常憂,故非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