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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五刑章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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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墨。

    降畔寇賊、劫略奪攘矯虔者,其刑死。

    ”案《說文》雲:“膑,膝骨也。

    ”刖膑謂斷其膝骨。

    此注不言“膑”而雲“非刂”者,據《呂刑》之文也。

    雲“條有三千,而罪之大者莫過不孝”者,案《周禮》“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非刂罪五百,殺罪五百”合二千五百。

    至周穆王,乃命呂侯入為司寇,令其訓暢夏禹贖刑,增輕削重,依夏之法,條有三千。

    則周三千之條,首自穆王始也。

    《呂刑》雲:“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非刂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言此三千條中,罪之大者,莫有過于不孝也。

    案舊注說及謝安、袁宏、王獻之、殷仲文等,皆以不孝之罪,聖人惡之,雲在三千條外。

    此失經之意也。

    案上章雲:“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為不孝。

    ”此承上不孝之後,而雲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是因其事而便言之,本無在外之意。

    案《檀弓》雲:“子弑父,凡在官者,殺無赦。

    殺其人,壞其室,ㄜ其宮而豬焉。

    ”既雲“學斷斯獄”則明有條可斷也。

    何者?《易·序卦》稱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

    自《屯》、《蒙》至《需》、《訟》,即争訟之始也。

    故聖人法雷電以申威刑,所興其來遠矣。

    唐虞以上,《書傳》靡詳,舜命臯陶有五刑,五刑斯著。

    案《風俗通》曰:“《臯陶谟》,是虞時造也。

    及周穆王訓夏,裡悝師魏,乃著《法經》六篇,而以盜賊為首。

    賊之大者,有惡逆焉,決斷不違時,凡赦不免;又有不孝之罪,并編十惡之條。

    前世不忘,後世為式。

    ”而安、宏不孝之罪,不列三千之條中,今不取也。

    ○注君者至無上也。

    ○正義曰:此依孔傳也。

    案《晉語》雲:“諸大夫迎悼公,公曰:‘孤始原不及此。

    孤之及此,天也。

    抑人之有元君,将禀命焉。

    ’”明凡為臣下者,皆禀君教命,而敢要以從已,是有無上之心,故非孝子之行也。

    若臧武仲以防求為後于魯、晉舅犯及河授璧請亡之類是也。

    ○注聖人至法也。

    ○正義曰:此依孔傳也。

    聖人規模天下,法則兆民,敢有非毀之者,是無聖人之法也。

    ○注善事至親也。

    ○正義曰:孝為百行之本,敢有非毀之者,是無親愛之心也。

    ○注言人至之道。

    ○正義曰:言人不忠于君,不法于聖,不愛于親:此皆為不孝,乃是罪惡之極,故經以大亂結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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