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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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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去。

    寺既無主,所有什物,一無存者,田地亦遺失不少。

    木渎鄉紳嚴公良燦,啟請真達和尚住持,真公即令其徒明煦代理,先建鐘樓,自是遂漸興複,其詳見于《功德碑記》。

    至民國十五年,鄂亂事起,戒塵法師與學者南來,真公即以靈岩相委,永為十方專修淨業道場,用度不足概由真公貼給之。

    十七年,戒師因事赴滇,将院事托付慈舟法師,斯時妙真師,已由真達和尚延至本寺,任監院之職,輔佐慈師,辦理寺事。

    慈師旋往鄂閩各地,弘法講經,即由妙師以監院資格兼代住持職務,秉承真老和尚之意,十餘年來,建造念佛堂、大廳、寮房、大雄殿、彌勒閣等全部房屋,整理諸務,有興無替,實為諸班首執事、護法居士等所共見。

    現因報國寺改為靈岩山下院事,與清禅師發生糾紛,此事原系出自真老本意,由光證明。

    而蘇州諸山不明事實,誤聽一面之辭,緻書于光,指妙師假光名義侵占報國寺,實與事實不符。

    光生平不接一地方,不收一徒弟,人所共知,豈有要一區區報國寺之理?而彼等尚不知江蘇全省寺廟,賴光得以保存于前也,茲為諸公述之。

    先是民國十一年間,光在普陀之時,有定海縣知事陶在東居士,寄來報紙一張,内載袁某具呈江蘇省長,請以全省寺廟财産興辦教育,經省長王鐵珊(瑚)核準。

    其批示中,有‘無戾于法,實衷諸情,審慎周妥,良堪欽佩,著教育廳令行各縣遵照辦理’等語。

    陶居士函雲:‘此隔江風雨,頃刻即至,師若不設法救濟,一省如是,他省效尤,佛法前途,不堪設想。

    ’光乃緻函南京魏梅荪、王幼農諸居士,請向省府疏通,收回成命。

    時省長已易韓公紫石,韓雲:省方既已通令辦理,未易取消,若欲挽回,須由彼等(指諸方長老而言)具陳理由,請求省方再予核辦。

    時妙蓮和尚,因魏、王之囑,念光遠居普陀,為江蘇寺廟,不避忌諱,竭力營救,故對具呈省方事,奔走諸方,勸請列名,幾經波折,不辭艱阻,奔走跋涉。

    加以其時泰縣有數處小廟,已為官廳沒收,将及于光孝寺,故僧衆群起恐慌,乃由光孝和尚邀同寂山和尚等三十餘人,集省請願,始與妙蓮和尚合作辦理,并淨老和尚領銜,具呈省署,幸蒙批準,其事始寝。

    事實俱在,俱可複按。

    若當年沒收寺産,見諸實行,則江蘇寺廟恐無一存。

    蘇州諸山于光之保存寺廟一段事實,既未詳悉,于光之不接地方、不收徒弟之素志,更未明了,竟謂光要一報國寺,豈非不達事實之甚耶?今報國寺事既告解決,靈岩主席久懸,亦為重要問題。

    溯自戒塵、慈舟兩師相繼去後,以迄于今,妙真師慘澹經營,緻有今日,即由妙師真除住持一席,想真老和尚必能同意,諸師亦當無異議也雲雲。

    時在室缁素一緻贊成,鹹無異言,事遂定。

    并擇十一月初一日,為接位之期,一切儀式概從簡略。

    老人并言:靈岩為十方淨土道場,傳賢不傳法。

    當即以此為嚆矢雲。

     庚辰十月廿八日弟子朱石僧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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