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之信宇宙之客觀的存在,其意無非謂宇宙為生我感覺之實物。
然宇宙如何能生我感覺?且是實物乎?若雲質子(Proton),電子(Electron),光子(Photon)是實物,且生我感覺;然我感覺上并無質子,電子,光子之形像;故質子,電子,光子縱是實物,決不生我感覺。
若雲方,圓,大,小,明,暗等生我感覺,且是實物;然方,圓,,大,小,明,暗等并非物質;故方,圓,大,小,明,暗等縱能生我感覺,決不是實物。
故認宇宙為客觀存在亦不合理。
是為佛破法執之一斑。
按根據自然科學亦可得相同之結論。
例如面前有一山,照一般人之見解,此山乃我親目所睹故其存在決無問題。
但以光學及生理學說明之,則我之見此山,乃由日球表面原子分子劇烈震蕩,擊動以太,(或雲擊動磁力場與靜電力場)傳達地面。
地面物體受之,因其自然頻率(Naturalfrequency)之異,吸收其某部分而反射其餘,遂分色彩及明暗。
我之見山乃自山反射之波動向各方面進行,遇我目中凸鏡(Lens),屈折而聚于網膜上(Focussingonretina)為倒影,其色彩,明暗,形狀均與面前之山無異。
此倒影使網膜上之紫色素起化學變化,刺激視神經端之圓錐體。
視神經傳此刺激力于神經中樞,始有見山之感覺。
故無論此感覺為非物質的精神作用(如基督徒所信),抑僅為質子電子光子之一種組合(如經驗派哲學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