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佛法理事無礙,第一義谛不離世谛,況瑜伽師地論雲:‘菩薩求正法時......當求一切菩薩藏法,聲聞藏法,一切外論,一切世間工業處論。
‘一切外論者,謂:(一)因論,即今之邏輯(Logic);(二)聲論,即今之語言學,文學;(三)醫方論,即今之醫學,藥物學。
一切世間工業處論者,即今之種種純正科學,應用科學等。
然則科學固未始非學佛之方便也。
故作此篇以為科學家起信之一助。
佛法要旨在破一般人之我法二執。
我執者,一般人所認為主觀的我。
法執者,一般人所認為客觀的宇宙,及支配此宇宙之種種客觀的自然定律也。
佛破二執,文如煙海;玆略述其與現今時代人類機緣相當者:—— 一般人所認為我者,或即是身體,或即是感覺,感情,知覺,意志;或非身體,非感覺等。
若謂我即是身體,或感覺,感情等.身體與感覺等皆有種種區别,試問何者是我?若眼是我,則耳,鼻等即應非我。
若耳是我,則眼,鼻等又應非我。
若痛苦是我,則快樂等即應非我。
若快樂是我,則痛苦等又應非我。
......若雲眼,耳,鼻等皆是我,則應有許多我。
謂痛苦,快樂等皆是我,亦然。
故言身體與感覺等是我,實不合理。
若雲,我非身體,非感覺等;則我與身體,感覺等不相幹。
應無作為及享用等。
故亦不然。
是為佛破我執之一斑。
按基督等宗教所言靈魂,即非身體非感覺等之我。
嘗見基督教徒證明人有靈魂,大旨謂‘軀殼為物質所構成,故必需别有靈魂為其主宰,如機器之需司機人。
’然自生理的心理學及比較心理學逐漸進步,發現一部分之心理作用皆可以生理變化說明之,且有身體上之多種動作,純屬于無意識的生理反應。
故經驗派之哲學家基于此類證據,創立唯物論:謂各種感官如電傳形像之感光電池(Photocell),電話機之送話器(Transmitter)等,神經中樞如自動電話之交換機,司運動神經端之鞘如電磁石,一切心理作甩,完全為極複雜之生理反應。
各種動物無非自動機械(Automaticmachines)之類;即由神經系統為之主宰,不必别有靈魂也。
此唯物論自其執物質(說明詳後)一端言之,與佛法背馳;然就其破靈魂一端而言,實與佛法吻合。
試再引因明論(即邏輯)破神我一節,更可見其推論方法之若合符節也:—— 因明論雲,‘法差别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卧具等。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積聚他用;諸卧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 此節指示三段論法(Syllogism)大名詞(Majorterm)含意兩歧之錯誤;所引‘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卧具等’為數論外道所立錯誤之三段論;與基督徒證有靈魂之推論同。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積聚他用諸卧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為商羯羅主菩薩指出其錯誤之語;亦與經驗派哲學證明不必别有靈魂之方法同。
不過古今名詞互異而已。
玆列古今名詞語句對照表于下;閱之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