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疏翼】
大文宗前敬頌既終,以下大文第二爲依教廣成。
【述記?卷二】
自下第二[121]、依教廣成。
科此本教,有叁種叁︰
其[122]一叁雲︰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叁住。
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123];執離彼境,有別實心[124]。
妄計二取爲真、爲實。
故頌[125]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126]。
」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
小聖、邪師,智尚微缺,解生迷謬。
菩薩大悲,爲欲除彼我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
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127],令知遣、生厭斷。
即依他起[128]令除二取。
雖知此心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
若未知真[129],不了妄故。
是故《經》言[130]︰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
前、世俗谛,後、勝義谛。
爲除二取,廣說[131]谛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
如來功德,殊妙無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
故次第叁明唯識位。
彼修行時,經叁大劫總十叁住,略爲五位,謂資糧等。
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
今論所明,意在于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
故爲叁分,判[132]釋本文。
下第九卷五位初雲︰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于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
第二叁雲︰此叁十頌分初、中、後。
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二十叁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
大意同前。
故第十卷論末說雲:如是叁分,成立唯識。
即依彼文,釋爲叁也。
第叁叁者,雖無文說,準諸經論。
判此有叁︰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
次有四頌,明唯識行。
末後一頌,明唯識果。
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備,果德乃圓,故爲叁也。
此皆準釋《瑜伽》、《攝論》,故有此判[133]。
然初境中,有世俗谛,有勝義谛。
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且依第一,判頌叁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于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
第二、叁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134]也。
依境、行、果科[135]二谛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
餘如《樞要》[136]。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爲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征起,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此即第一、寄問征起。
此意難雲︰論宗所明,一切唯識。
若唯有識,無心外境[137],雲何諸世間說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
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
非彼兔角等,可說爲青等。
以本性無,不可說故。
我、法本無,雲何起說?夫立義宗,要無九過[138]。
既有二失,唯識不成。
此依因明世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爲難也。
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爲「世」;墮世中故,名爲「世間」。
由此滅、道,非世間攝[139],無對治故。
言「聖教」者,「聖」者,正也。
與理相應,于事無擁[140],目之爲「聖」。
又契理通神,目之爲「聖」。
又「聖」者,正也。
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爲「聖」。
此所說教,名爲「聖教」。
「世間」、「聖教」,皆依士釋。
所餘文義,下自當知。
然《大般若》第四百九十八[141]卷,以八啭聲釋世間等[142]。
今略敘之︰是世間故,名世間;造世間故[143];由世間故;爲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爲世間。
廣如彼說[144]。
釋問起因,如《樞要》[145]說。
【疏翼】
以上第一將發論端,寄問征起訖。
【頌文】
一?一七 頌曰: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
【疏翼】
解第一一頌半中,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述記?卷二】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
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叁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叁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
叁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
餘如《樞要》[146]。
上之叁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唯識[147]。
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
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148],隨執心緣[149],亦名我、法。
故說爲「假」[150]。
二者、有體施[151]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
本體[152]無名,強名我、法。
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爲「假」。
因二起言,稱之爲「說」。
我、法之相[153],如論自釋。
「相」謂相狀;「轉」是起義;相起非一,故名「種種」。
二句意言︰汝所問雲「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雲何說有」者,非離識[154]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世間、聖教說有我、法[155]。
但由二種假名言[156]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
應釋頌言︰世間聖教所言我法,初由無體隨情假說,後由有體施設假說說[157]。
由假說[158]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
非實有體,說爲我法。
此釋,順下長行論文。
外複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
第叁句雲︰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
我法諸相,非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
此但說識,義兼心所。
若爾[159],真如[160]應非唯識?
此約假說爲我及法故[161],不離識故。
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說爲我、法;若說爲真如,亦心所變故。
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
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
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爲我、法。
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
故《經》[162]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163]。
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爲起言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爲立名說名我法。
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
是故《經》[164]言︰爲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于識所變假說我法名[165]。
此解二種[166]我、法之名,依識變立。
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爲緣,而起于執。
妄情所執,是世間我、法[167]。
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
義依于體,別依于總,依有體法,說爲我、法。
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诠之法,皆識所變,以爲我、法。
此上二解,第一解雲︰說爲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
設體雖有,不稱,名假。
我、法二假,乃屬于說。
唯假言說,以爲我、法,彼體都無。
第二解雲︰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爲我、法[168]。
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爲我、法。
假我、假法,不在于言。
以所說爲若我、法故。
此上二解,皆護法釋。
若安慧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于總無[169],見、相二分,施設假[170]說[171]。
性非有故。
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
難陀複別,唯以所變相分。
與護法解別。
又解[172]:如《樞要》說[173]。
【疏翼】
以上解初一頌半中,前叁句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首解第叁句頌雲︰
「彼」,即指所說「假說我法」言。
由彼能假說我及法故,名爲「假說我法」;又謂彼能假立我,及假立法。
言「種種相」者,謂無量種類︰如我、命者、生者、意生,及儒童等,名假說我。
如諸蘊、諸處、諸界、色、受、想、行、識等,名假說法。
如是二種假說,即識所變。
雲何得說諸我或法,非依實有而假立耶?以諸法及我,離識以外,無所有故。
雲何名變?即謂轉變。
于因剎那滅之同時,與因剎那不同果體獲得,名之爲變。
此中若我等分別習氣增長成滿,及色等分別習氣增長成滿,則阿賴耶識現似我等分別,及現似色等分別而起。
此中現似我等及現似法等,亦由諸外我及外法分別,似外境現以爲因故,無始時來,假說我等及假說色等法而轉,猶如眩翳見毛輪等。
言「假說」者,謂于此處,本無有彼,即于此處,假說爲彼,猶如以牛稱彼愚人。
如是于識之自性及于此外,無我、法故,諸我及法即是遍計所執性。
以于勝義,非實有故,彼一邊論執彼所知如識實有,不應道理。
又「假說」者,離彼所依,不可得故。
若依于此生起,假說我法,如是識體,決定實有。
是故由此所許當知彼識亦如所知世俗爲有,勝義俱無,道理相違,以世俗亦應無有故。
若無所依,世俗不應得成。
如是二種邊論,俱不應理,是故論師謂爲應舍。
若爾,一切所知,是遍計所執性故,應說非有。
由識是緣起故,許說實有。
內識緣者,由「變」聲可知。
【論文】
一?一八 此能變唯叁,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疏翼】
解初一頌半舉頌依正義答中,第二解後叁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
【述記?卷二】
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174]?
略辨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
因前所標,今略舉也。
下之二句,列能變名。
乘前舉數,次列名也。
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叁種。
「此」者,即識之所變也。
彼我、法相,依識所變。
此識所變之能變有叁種,叁法轉相依也[175]。
一、謂異熟識[176]:即第八識。
名有多義︰一、變異而熟:
要因自種[177]變異之時,果方熟故。
此義通餘種生果時。
皆變異故。
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
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
許同世故。
叁、異類而熟:與因異性。
果酬因故[178]。
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179],但取後解。
若異屬因,即異之熟。
若異屬果,異即是熟。
異熟即識,熟屬現行。
異熟之識,熟屬種子。
故餘能變,不得此名。
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
「思」謂思慮,「量」謂量度。
思量第八,度爲我故。
又恒審思量,餘識無故。
餘之二識,不名思量。
至下[180]當悉。
思量即識,準前釋[181]也。
叁、了別境識:即餘六識。
《二十論[182]》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了」,是識之通名也。
了別別境及粗顯境,唯前六故。
對此六塵,說六識故。
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粗[183]境,名了別[184]境識。
以了別相粗,簡于七、八故。
了別境,即識,亦同前[185]解。
此依勝義勝義[186],心言俱絕;依第二、第叁勝義[187],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188]。
今以類同,故有叁種。
頌中「唯」言,顯其二義︰一、簡別義:遮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189]。
二、決定義:離增減數。
略,唯決定有此叁故;廣,決定有八種識故。
一類菩薩,一說識唯一[190];諸小乘等,執心、意、識義一文異;又複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數。
《楞伽經[191]》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
說有九識,即是增數。
顯依他識,略有叁種,廣唯有八。
離于增減,故說「唯」言。
《楞伽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
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
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叁種體別。
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192],故唯說六。
然依根、境別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
經部雖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
如《樞要》說[193]。
「及」亦二義︰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194]說。
二、相違義:即相違釋[195]。
顯叁能變體各別故。
即一「及」字,貫通上下。
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別[196]境識。
若不爾者,即有濫于餘釋之過。
所以者何?
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濫持業: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
二、濫依士: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
叁、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爲[197]思量、了別境故。
四、濫鄰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
今顯異彼,故說「及」言。
顯叁能變體各異故。
既爾,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
顯得二義故。
若于[198]「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
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于「思量」下,方置「及」字。
下一「識」字,通叁能變。
欲顯文略而義廣故。
此叁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
後之二號,亦通淨名。
何故爾耶?下[199]自當悉。
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
皆如下[200]辨。
恐厭繁文,故不先述。
此舉本頌[201],答難標宗。
【疏翼】
此第一、舉本頌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爲引起此句頌雲︰
識爲能變,相有差別,今尚未知。
爲顯差別,故說頌曰︰此能變唯叁。
又雲︰
若依于彼,假立爲我及假立爲法,即此亦由因事及果事故,而有差別。
此中因能變者,謂于阿賴耶識中所增長異熟及等流習氣。
果能變者,謂由先業所感圓滿時,由異熟習氣得生故,引生起餘衆同分中阿賴耶識;及由等流習氣得生故,從阿賴耶識生起轉識及染汙意。
此中由善、不善轉識,于阿賴耶識中生起異熟習氣及等流習氣,由無記轉識及染汙意,生起等流習氣。
所說能變叁種,今尚未知。
爲顯彼差別,故說頌曰︰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如是叁種能變者,所謂「異熟」、所謂「思量」,及所謂「了別境識」。
此中由善、不善業習氣異熟增上力故,隨能引生所感果體,如是名爲異熟。
染汙意者,謂恒審思量爲我性故,名爲思量。
識等六識別別顯現色等境界故,名爲能了別境。
【論文】
一?一九 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
【疏翼】
上答難標宗已舉六句頌﹝第一頌全,第二頌之半﹞。
下長行釋頌。
亦分二段釋︰即答難標宗與辨相出體。
初叁句答難標宗中,亦分叁句釋。
別釋初句中分二︰一、首答外征,二、訓釋我法。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
次、長行中,依頌正答。
二段,如頌。
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如《樞要》說[202]。
然釋本頌上叁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征,次「雲何應知實無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
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203]︰初、別解叁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結叁句。
別解叁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第叁句。
第二、總作叁文科,別解叁句故[204]。
「若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叁句。
略釋本頌答外征也。
此釋初句,別釋其四[205]字[206]。
如論易解,故[207]不能別舉。
雙舉世間及諸聖教皆說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
「性」者,體也。
【論文】
一?二○ 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疏翼】
釋第一頌初句中,第二訓釋我法。
【述記?卷二】
仍未了知我、法二義?
「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
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
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208]。
「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209];「持」謂任[210]持,不舍自相[211]。
一、體有無對[212],二、自性差別對[213],叁、有爲無爲對[214],四、先陳後說對[215]。
前唯有體,後亦通無[216]。
《瑜伽論》五十二雲:意不壞、法現前,無亦名法[217]。
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
前[218]是共相,後[219]是自相;前唯有爲,後通無爲;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
合有四對,名爲「軌持」[220]。
【疏翼】
以上長行釋第一句終。
【論文】
一?二一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疏翼】
釋第一頌第二句。
于中分二︰一、釋前四字,二、釋第五字。
初中分二︰一、總標,二、別列。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
釋第二句頌。
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相轉也。
「相」,謂相狀。
言「種種」者,顯非一義。
【論文】
一?二二 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
【疏翼】
釋第一頌第二句前四字﹝有種種相﹞中,第二別列我法種種相。
于中分二︰一、別列我,二、別列法。
初中又二︰初、世間,次、聖教。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
世間「我種種相」。
謂我亦名有情、意生[221]、摩納縛迦[222]、養育者[223]、數取趣、命者、生者。
此中但舉叁種,「等」後所說[224]意生等五[225],合有八[226]種。
若依《大般若》[227]說,合有十叁[228]︰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
若依世親《金剛般若論》[229],但有四種[230]約叁世總別故。
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
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231],更無餘故[232]。
顯有法性,更無餘物。
「情」是性義[233]。
「或複于彼有愛著故」。
「愛」是情義。
能生愛故,名爲有情[234]。
乃至[235]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諸法。
故名生者[236]。
此依《瑜伽》[237]釋。
若依世間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爲「有情」。
色、心相續,名之爲「命」,「者」是主義,我有此命,故名「命者」。
準論[238]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爲「命者」。
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
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合,故名「命者」。
或命,通是六識名「命」。
有此「命者」,名爲「命者」。
今取世間,不取正義。
薩婆多[239]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