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別敘叁計兼破小乘中,初敘計訖,今第二破斥。
文又依次分叁︰初、破即蘊,二、破離蘊,叁、破非即離蘊。
初破分四︰初、破非常一,二、別破色蘊我,叁、別破餘四蘊我,四、別破餘行餘色我。
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叁】
破我體[97]──即蘊我,應非我相。
量雲︰我應非常。
以即蘊故,猶如蘊性。
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爲此破。
破一比量,亦準此知。
然《瑜珈》[98]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99]。
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爲破也。
【論文】
一?八五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疏翼】
第二破斥即蘊等叁計中,第一破即蘊我,初破常一訖。
今第二破計色蘊我。
【述記?卷叁】
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
且破色我。
量雲︰內諸色處定非實我。
有質礙故。
如外諸色。
根及屬色,皆名內色。
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
以外色無作、受用故[100]。
【論文】
一?八六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衆緣故。
【疏翼】
第一破即蘊我中,第叁計餘四蘊我。
【述記?卷叁】
自下破餘四蘊。
「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衆緣」者,藉緣起義。
量雲︰心、心所法亦非實我。
不恒相續故,待衆緣故。
喻如燈、聲等[101]。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
四蘊非色,體類是同。
合爲量破,並如色蘊。
別破亦得。
此破于蘊計爲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102]。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
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103]。
【論文】
一?八七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疏翼】
第一破即蘊我中,第四破餘行餘色我。
【述記?卷叁末】
「覺」者,覺察。
心、心所總名[104]。
心[105]、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
非覺性故。
如虛空等。
此中但合總爲一量。
行與色等各別爲量,理亦不遮。
因明之法,遮他爲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法[106]是覺性故,許爲實我。
此兼遮計,非必有執。
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疏翼】
以上別破叁計中,破初即蘊我訖。
【論文】
一?八八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疏翼】
第二別敘叁計兼破小乘第二破斥中,破第二離蘊我。
【述記?卷四初】
破僧佉等計也。
量雲︰所計之我應無作、受。
蘊不攝故。
如虛空等。
文中但有宗及同喻。
因如所標,故略不敘。
文[107]以一量破中計也。
今助破雲︰所計之我應非實我。
蘊不攝故。
如虛空等。
此下準作,一一應思!
【論文】
一?八九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
【疏翼】
第二破斥中,破第叁非即離蘊我。
文分爲叁︰一、破非實我,二、不可說是我非我,叁、結非。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破犢子等也。
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
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108]。
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
恐繁不述。
量雲︰汝所執我應非實我。
因雲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
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
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
因中言「許」,無隨一過。
宗等次第,準義釋文。
彼計瓶等,依于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爲喻。
【論文】
一?九○ 又,既不可說有爲、無爲,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疏翼】
第叁破斥非即離蘊我中,第二斥不可說是我、非我。
【述記?卷四】
彼立五法藏︰叁世[109]、無爲,及不可說。
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爲、無爲也。
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爲例也。
應立量雲︰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
許不可說是有爲、無爲故。
如龜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叁計。
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
犯相符過,又無同喻[110]。
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
又量雲︰汝所執我,于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
許不可說故。
如有爲、無爲義[111]。
今者文意,不令墮[112]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文】
一?九一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疏翼】
第叁破斥非即離蘊我中,第叁結非。
【述記?卷四】
此總結也。
合十比量破此叁計。
【疏翼】
以上答實我不可得中,文勢爲五,第二複敘叁類計兼破小乘訖。
【論文】
一?九二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爲有思慮?爲無思慮?
【疏翼】
初問答我中文勢有五中,第叁總破上二種叁計差別執我。
文分爲四中,第一有思慮無思慮破。
于中分四︰一、總問,二、破有思慮,叁、破無思慮,四、結二不成,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今總問前所執[113]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者,意問僧佉。
彼說神我,體是思故。
「無思慮」者,問吠世等。
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叁谛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
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叁谛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文】
一?九叁 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疏翼】
第一有思慮無思慮差別破中,總問訖。
第二破有思慮。
【述記?卷四】
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
作用或有不起時故。
如許大等。
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
彼不許有滅壞[114]無常故。
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
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115]。
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文】
一?九四 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
【疏翼】
第一有思慮無思慮差別破中,第叁破無思慮。
【述記?卷四】
即破吠世等。
文易可知。
量雲︰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
許無思慮故。
猶如虛空。
作業、受果,二比量也。
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文】
一?九五 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疏翼】
第叁總破上二種叁計差別執我,第一有思慮、無思慮破中,第四結二不成。
【述記?卷四】
雙結二也[116]。
【論文】
一?九六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爲有作用?爲無作用?
【疏翼】
文勢有五。
第叁總破上二種叁計差別執我中,第二有作用無作用破。
文亦分爲四︰一、審定,二、破有作用,叁、破無作用,四、結二不成。
【述記?卷四】
更第二重[117]、雙破前說。
此即[118]問定也。
【論文】
一?九七 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
【疏翼】
第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中,第二破有作用。
【述記?卷四】
諸師作、受,計各不同。
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
有用量雲︰我應無常,有作用故。
如手足等。
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
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
文勢雖合,義意不同。
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119]。
【論文】
一?九八 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
【疏翼】
第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中,第叁破無作用。
【述記?卷四】
無有一我,無作、受用。
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
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120],勝論俱無,十句說故。
離系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121];餘是後門[122]。
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
無用量雲︰所執之我應非實我。
無作用故。
如兔角等。
虛空得無作用故。
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
若爾,甯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
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
此無用計,諸執並非。
無有一師計我無用。
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爲難,或绮互破作受之用。
謂應量雲︰僧佉等我應非實我。
無唯作者用故。
如虛空等。
吠世等我應非實我。
無唯受者用故。
如兔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爲實我。
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123]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诠門故。
【論文】
一?九九 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疏翼】
第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中,第四結二不成。
【述記?卷四】
結文[124]易知,故不別釋。
【論文】
一?一○○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爲是我見所緣境不?
【疏翼】
文勢有五,第叁總破上二種叁計差別執我中,第叁總征前內外道我見有無所緣境。
亦即第叁我見境、非我見境破。
文分爲五︰一、總征,二、非所緣不知,叁、有所緣非顛倒,四、有我如何贊無我,五、邪見豈能證涅槃。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此即第叁,亦總征前內外道也。
【論文】
一?一○一 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雲何知實有我?
【疏翼】
第叁總征前內外道我見有無所緣境中,第二非所緣不知。
【述記?卷四】
破本計非我見所緣。
量雲︰汝所執我應非是我。
許非我見之所緣故。
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125]雲︰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
非我見故。
如緣餘心。
文雖無救,以理爲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
緣我之心,亦同于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緣[126]如心。
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爲此解,助破彼失[127]。
【論文】
一?一○二 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
【疏翼】
第叁總征前內外道我見有無所緣境中,第叁有所緣非顛倒攝。
【述記?卷四】
破彼我是我見所緣。
量雲︰緣我我見應非倒見。
如實知故,順所緣故。
如緣色等心。
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至[128]教皆許我見。
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
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于染故,名非顛倒。
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
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論文】
一?一○叁 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贊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沈淪生死?
【疏翼】
第叁總征前內、外道我見有無所緣境中,第四有我如何贊無我。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