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合破父母及子。
又粗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
如二極微。
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質[29]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
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爲此破。
上來意爾。
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
量雲︰粗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
許有礙故。
如二極微。
【論文】
一?二叁二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镕銅?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牒救。
【述記?卷六】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藝石之藥入于镕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
即[30]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
牒彼計也。
【論文】
一?二叁叁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破救。
【述記?卷六】
今破之雲「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
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
謂藥入銅,亦複如是,即是造金藝石是也。
謂藥于銅中安[31]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
是此宗[32]義。
此顯不入義,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
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
一、量雲︰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
許水入中故。
如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
許入中故。
如水入沙。
叁、又二微相觸,如粗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
汝若[33]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
爲果微所觸故。
如粗物相擊。
又藥入镕[34]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
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爲金者,量雲︰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
許入極微腹中故。
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35]「應離變」者,是也。
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
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
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
如銅、沙等。
【論文】
一?二叁四 又粗果色,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果色中,第叁得一分得一切難。
【述記?卷六】
此中《二十論》[36]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破衛世計,今亦同之。
粗[37]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
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論雖爲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
今破實一也。
【論文】
一?二叁五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疏翼】
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中,第四進退不成難。
【述記?卷六】
「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
若許,便違世間之事。
「進」隨自宗一實而[38]得,違事,不成;「退」隨他宗[39]不得,違理,不成。
此即近結。
若遠結者,「進」從于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