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個極微量等?今雲「等」者,等如二個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
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論文】
一?二二七 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疏翼】
第叁合破二師果量同因中,第二果體非一難。
【述記?卷六】
此、正述難。
極微[22]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23]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
以叁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言如因量[24]。
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
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雲「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量雲︰所生色果[25]體應非一。
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
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文】
一?二二八 既爾,此果還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疏翼】
第叁合破二師果量同因中,第叁果不成粗難。
【述記?卷六】
既子微爲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粗。
由此,粗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
此中二量,如次前說[26]。
【疏翼】
以上第叁合破二師果量同一因,即破遍在自因之救義執訖。
【論文】
一?二二九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爲?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師果不越因中,第四合破順世、勝論多分合故成粗救。
【述記?卷六】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
若彼遭難,複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難之雲︰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粗,及造成與色根爲境,更用子果粗色何爲?
彼執父母極微衆多雖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
今主量雲︰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
量[27]等粗果故。
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粗。
量等極微故。
如父母極微。
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
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雲︰多極微合亦應成粗。
許多合故。
如粗果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粗故也。
多極微合,應成根境。
許多合故。
如粗果色。
【疏翼】
以上第一難所生之果不越于因量訖。
即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一破能生四大極微訖。
【論文】
一?二叁○ 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疏翼】
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二破所生粗果色。
【述記?卷六】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
果既多分成粗,應非實有。
多分成故。
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合成[28]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
既被難已,雲量德合。
又複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複稱實有。
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疏翼】
以上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二破所生果訖。
【論文】
一?二叁一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疏翼】
別破順世外道大文有叁中,第叁合破極微及子微粗色。
文分爲四︰一、應不同處難,二、牒救、破救,叁、得一分得一切難,四、進退不成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自下大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