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二五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疏翼】
次破執法中,先五段科文破計,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中,第一別問別破外道已,今第二別問別破小乘。
【述記?卷七】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
于中有叁。
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即總問也。
大乘之餘,即小乘也。
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文】
一?二六○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理非有故。
【疏翼】
第二別問別破小乘執法中,第二略答。
【述記?卷七】
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文】
一?二六一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所成。
【疏翼】
第二別問別破小乘執法中,第叁廣破。
【述記?卷七】
下、廣破也。
于中有叁︰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爲。
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1]、經量部[2]、正量部[3]、大衆[4]、一說[5]、說出世[6]、雞胤[7]、上座[8]、化地[9]、飲光[10]、法藏[11]等計。
自餘九部宗類皆破。
就破色中有叁︰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
此即初也。
「對」有叁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12]。
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于自所緣[13]。
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
自于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14]。
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
諸有境法于色等境[15]。
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于心等,名爲[16]所緣。
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爲此法境界。
如《俱舍》第二等[17],廣說其相[18]。
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礙有對。
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
除勝定果。
餘宗無故。
【疏翼】
此即破色中,第一總敘外執色之類別。
【論文】
一?二六二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疏翼】
初破色中,第二別牒破之。
【述記?卷七】
下、牒有對破也。
于中有叁︰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
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
破有對中有叁︰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
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
此總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
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
非眼識等得。
成和合色,爲眼等境故。
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
以實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19]。
《正理論》與經部诤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20]。
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
細從粗攝故。
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粗假細實;大乘世俗,粗實細假;薩婆多等,粗細俱空[21];一說部等,粗細俱假。
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疏遠故[22],今破之也。
然諸部計全疏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
若對經部,非彼所許。
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
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
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
「能成極微非實有故」[23]者,總立因非。
然此因有隨一不成[24]。
【論文】
一?二六叁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疏翼】
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中,初總非已,今第二別破。
于中有二,初、破有礙無礙。
先破有礙,後破無礙。
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七】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自下別破。
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
叁有對中,障礙有對。
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
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礙[25]。
以下隨應。
量雲︰此應是假。
許質礙故。
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
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
【論文】
一?二六四 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疏翼】
初破能有對極微不成中,第叁別破又有二,初破有礙無礙中又有二,此即初中第二,破無礙也。
【述記?卷七】
自下、設遮。
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
又無方分,名爲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
量雲︰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
以無礙故。
如非色法。
無爲、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
若對薩婆多,因應改雲無方分質礙故。
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
子細分段,亦準可知[26]。
【疏翼】
以上破極微有礙無礙訖。
【論文】
一?二六五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疏翼】
第叁別破中,第二破有方分無方分。
于中有二︰一、破有方分,二、破無方分。
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此中量雲︰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
有方分故。
如粗色等。
此二比量[27],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
然方即分,更無有分。
故《二十唯識》[28]雲︰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29]
【論文】
一?二六六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雲何和合,承光發影?
【疏翼】
第二破有方分無方分中,第二破無方分。
【述記?卷七】
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30]。
此第一[31]、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32]。
「無方分者」者,是薩婆多計。
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
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
以理難雲︰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色無方分已。
遂立量雲︰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
無方分故。
如非色等。
【論文】
一?二六七 日輪才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
【疏翼】
五難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中,第二敘理。
【述記?卷七】
此、敘理也。
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論文】
一?二六八 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難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中,第叁正難。
【述記?卷七】
此、正難也。
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
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
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疏翼】
第一難訖。
【論文】
一?二六九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
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疏翼】
五難中,第二難。
【述記?卷七】
此第二[33]、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34]。
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
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以[35]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于彼分。
此即彼故,彼如于此,爲量同前。
粗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疏翼】
第二難訖。
【論文】
一?二七○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
不爾,便無共和集義。
【疏翼】
五難中第叁難。
【述記?卷七】
此第叁[36]、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
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
「和」,對古薩婆多,「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
極微應不和、集成粗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
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對[37]古薩婆多師義。
不然,因有隨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