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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總破九十六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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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一?二叁六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疏翼】 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文分爲二,第一別問別破外道中,第一已別破十叁種外道計,今爲第二總束九十六種﹝亦即總束六師及十叁種外道﹞,爲四句破。

    于中有二︰初、總,後、別。

    別中依次分四。

    此即總攝爲四種所執。

     【述記?卷六】 以下第二、總攝爲四種。

    于中有二︰初、總,後、別。

    此即總舉訖。

     【論文】 一?二叁七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疏翼】 第二總束九十六種外道爲四句破中,第二別舉並破。

    于中有四︰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二、執定異,叁、執亦一亦異,四、執非一非異。

    初中分四︰一、敘計,二、破有性違自比量,叁、破有性違自教及違世間,四、破同異性。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爲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

    或他外道等非一。

    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1]。

    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

    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2]。

    又等同異,顯類別故[3]。

    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文】 一?二叁八 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疏翼】 第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中,第二違自比量。

     【述記?卷六】 此、非之也。

     第一、違自[4]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

    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

     今立量雲︰汝唯、量等[5]應無差別。

    即有性故。

    如諸法非無,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

    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爲喻。

     【論文】 一?二叁九 便違叁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

     【疏翼】 第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中,第叁破有性違自教及違世間。

     【述記?卷六】 此、違自教及違世間。

     汝宗二十叁谛,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叁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叁德及我。

    又汝叁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

    即有性故。

    如二十叁谛。

    二十叁谛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叁谛差別體相。

    又違世間現見,可知。

     此破大有,即有叁違︰一、比量,二、自宗,叁、世間。

     【疏翼】 以上叁違破有性訖。

     【論文】 一?二四○ 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疏翼】 第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中,第四破同異性。

     【述記?卷六】 次、難同異性。

     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

    一切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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