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此眼等緣色等時,越彼色等,于餘聲等,此眼等不轉故。
此即拘礙名礙。
或複礙者,是和會義。
謂眼等法于自境界和會轉時,于自所緣和會轉時,于餘聲等而不得起。
此「和會」言,還是拘礙名礙。
[19]道邑《義蘊》雲︰
大乘極微唯意假想,故法處攝。
經部用此成假,故十處攝。
亦如大乘十八界種,唯第八境,應法處攝。
然隨所生之現,十八界攝。
彼亦應爾。
[20]《正理論》卷四雲︰
若謂此經非聖所說,違餘經故,法處不說無色言故。
如舍利子《增十經》中唯作是言有十色處,故知此經非入結集。
但是對法諸師愛無表色,製造安置阿笈摩中。
[21]智周《演秘》雲︰
「等」說出世,及說假部。
說假部計蘊門皆實,說出世言出世並實。
故粗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
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少分也。
餘部全同,或複全異,故不等之。
[22]如理《義演》雲︰
計離識實有,名疏遠也。
[23]「故」字,《金藏》無。
[24]道邑《義蘊》雲︰
問︰此因既犯隨一,何假要以極微非實爲因?但立量雲︰「汝外有對實色定非實有。
許有對故。
如瓶、盆等。
」此立量豈不成耶?何須更立不極成因?答︰理雖實爾,若作此量,但破有部粗色不成。
經、薩兩宗,能成極微猶許是實。
意欲兼破粗細,故且舉不極成因,論之意也。
有待下文破細極微而後成非隨一。
[25]「礙」字,《金藏》有,餘無。
[26]即破有部無方分與有無質礙,合爲一量以破。
[27]宗法有二︰一、必可分析,二、便非實有。
[28]謂《二十唯識》第十二頌。
[29]《二十唯識論》解雲︰
以一極微六方分﹝方即分﹞,多分爲體,雲何成一?
該論《述記》卷叁雲︰
正破經部,亦設遮薩婆多。
今以理逼令有方分,非彼本計。
如阿拿色﹝梵文爲「anu」﹞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
此一能對,體既成多,雲何成一?以可分故。
《大智度論》卷十雲︰
問曰︰亦不必一切物皆從因緣和合故有。
如微塵至細,故無分,無分故無和合。
疊毛粗故可破,微塵中無分,雲何可破?答曰︰至微無實,強爲之名。
何以故?粗細相待,因粗故有細,是細複應有細。
複次,若有極微色,則有十方分。
若有十方分,是不名爲極微。
若無十方分,則不名爲色。
複次,若有極微,則應有虛空分齊。
若有分者,則不名極微。
複次,若有極微,是中有色香味觸作分。
色香味觸作分,是不名極微。
以是推求,微塵則不可得。
如經言︰色若粗、若細、若內、若外,總而觀之,無常、無我,不言有微塵。
是名分破空。
[30]如理《義演》雲︰
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第叁、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第五、極微即粗色,應無障隔難。
初中有叁︰一、總非,二、敘理,叁、正難。
[31]「一」字下,《金藏》有「也」字。
[32]即第一、總非。
[33]「二字」下,《金藏》有「難也」二字。
[34]「也」字,《金藏》無。
[35]「以」字,《金藏》有,餘無。
[36]「叁」字下,《金藏》有「也」字。
[37]「對」字,《金藏》有,餘無。
[38]再加四隅,即成十方。
[39]「四」字下,《金藏》有「也」字。
[40]見《唯識二十頌》第十一頌。
[41]《唯識二十論》雲︰
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42]見《唯識二十頌》第十叁頌。
[43]「影障」,《金藏》誤作「障隔」。
[44]「無」字下,《金藏》有「方」字。
[45]見《唯識二十頌》第十叁頌。
彼論雲︰
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爲障?不爾。
若爾,聚應無二。
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46]智周《演秘》雲︰
既破極微非實有,已成前量雲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因乃無過﹝指前文「能成極微非實有故」得無隨一不成過﹞。
[47]「于」字,《金藏》、《抄》、《秘蘊》有,餘無。
[48]「此問也」叁字,《金藏》無。
[49]謂「申正義」中之初「顯識變」也。
[50]「托」字,《金藏》作「許」,金陵本作「片」,餘作「非」。
[51]第八識自體分上相分。
[52]謂非離種現因緣之心以外。
[53]除此以外,無真正因緣種子。
[54]「眼」字,《金藏》缺。
[55]「本識」,謂本識之相分。
[56]「彼」,謂本識所變。
[57]「彼」,謂本識所變。
[58]「此」,謂五識所變。
[59]「第八所變」,謂本質相分。
[60]「信」字,《金藏》作「信」,餘作「見」。
[61]謂此應除第八外。
[62]「許」字,《金藏》作「許」,餘多作「計」。
[63]「心外」,《金藏》誤作「外心」。
[64]「牙」字,《金藏》作「牙」,餘誤作「死」。
[65]「種」字,《金藏》有,餘缺。
[66]智周《演秘》雲︰
泛明比知,略有四種︰一、以因比果:如觀現法有引後用,知所引果。
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酬前義,知能引因。
叁、以體比用:觀所成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別。
四、以用比體:觀作者等,知所成法。
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體。
[67]見《唯識二十頌》第八頌。
[68]本論卷四解二論所出二頌密意雲︰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爲破離識實有色根,于識所變似色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
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69]「衆」字下,《金藏》有「一說、說出世、雞胤四」八字,。
[70]中略「耳不聞聲,鼻不臭香,舌不嘗味」。
[71]見《異部宗輪論》。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九雲︰
大衆部等體即四塵,肉團爲性,無別淨色,不能取境。
並雲︰
說出世部說有漏根假,無漏根實。
[72]如理《義演》雲︰
五因,是四大上義。
五因者,生、依、立、持、養。
[73]《俱舍論》卷一〈界品〉末雲︰
雲何眼等諸根極微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如香荽華﹝梵文爲「ajajipusaspa」;藏文爲「gosbod」。
真谛譯作「時羅華」﹞,清徹膜覆,令無分散。
有說重累如丸而住,體清徹故,如頗胝迦﹝梵文爲「sphatika」﹞不相障礙。
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桦皮。
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爪甲。
此初叁根橫作行度,處無高下,如冠華鬘。
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
舌中如毛端量,非舌根極微所遍﹝《光記》卷十雲「古德相傳解雲︰醫方家說︰于舌根中如毛端量無舌根處,是末磨(梵爲「marman」)死蘆;若針刺著,其人即死。
舌中法爾有斯空處」﹞。
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
女根極微,形如鼓渧。
男根極微,形如指韬﹝真谛譯作「大指」﹞。
[74]《成實論》卷叁〈色相品〉雲︰
四大者,地、水、火、風。
因色、香、味、觸,故成四大。
因此四大,成眼等五根。
〈四大實有品〉又雲︰
因四大造清淨色,是名爲眼。
[75]「五」字,《金藏》無。
[76]如理《義演》雲︰
蘊門中,雖有多極微聚成,據極微當體說,故實。
而不發識故。
若據處門中,多極微共積集,名處。
生識處也,故假。
[77]《大乘義林章》卷九〈五根章〉雲︰
根唯有名,都無色體。
[78]十一根:五知根、五作根、心根。
五作根爲舌、手、足、男女、大
遺。
[79]「待五大」叁字,《金藏》無。
[80]「複」字,《金藏》作「後」。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