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微于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
如堅等相。
色等極微諸和集相容有緣義,而非所緣。
汝執爲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緣彼覺相,應非差別。
能成極微多少同故。
如餘大小等者。
瓶瓯等相貌,緣此相識應同。
唯在瓶等假法上有故。
如瓶餘處。
瓶瓯等物能成極微非有形量差別。
析後彼覺無故。
如盆等餘物能成極微。
瓶等形別,唯世俗假有。
析至極微,彼覺舍故。
如瓯等相。
如青等相﹝異喻﹞。
【論文】
一?二九五 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疏翼】
第四破新薩婆多師中,第叁正破。
【述記?卷七】
下、難有五[33]︰一、二位無差難。
此[34]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爲大故,發生五識?
立量雲︰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爲其所緣。
即極微相故。
如不相資集時。
《所緣論[35]》頌雲︰和集,如堅等,設于眼等識,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論文】
一?二九六 瓶、瓯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
【疏翼】
第叁正破中,第二量等相齊難。
【述記?卷七】
二、量等相齊難。
《所緣論》雲:瓶、瓯等質[36]覺相,彼應無別故等[37]。
今雲︰瓶、瓯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
「瓶、瓯等」者,「等」[38]取盆等。
「極微等」者,是相似義。
且如俱以一俱胝[39]極微作瓶、瓯,瓶、瓯應無別。
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
今既瓶、瓯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40]爲五識緣。
量雲︰彼一俱胝極微爲瓶等者[41],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瓯應無差別。
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
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爾,心量準知。
論文但有緣心無別。
【論文】
一?二九七 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舍微圓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叁微相失本難。
【述記?卷七】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齊,相資相[42]應等,但由行伍[43]不同,遂令見別。
叁、微相失本難。
《所緣論》頌雲: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乃至廣說,更有一頌[44]。
今難之雲︰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舍根本極微圓相。
行列既別,相資亦殊。
即是極微失本圓相。
量雲︰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
即相資相故。
如相資相。
極微本是團圓之相。
今既不爾,故失本[45]相。
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伍[46]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
故[47]此亦非由[48]行伍異,令見異也。
【論文】
一?二九八 非粗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四識行相互通難。
【述記?卷七】
四、識行相[49]互通難。
此中量雲︰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
彼執所緣即極微故。
如緣極微心。
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
若言見微,微雖相細[50],瓶雖相粗;以體一故,彼緣瓶粗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
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餘[51]色境之識應亦得緣。
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粗細境。
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論文】
一?二九九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五一心緣遍難。
文分爲二︰一、遍緣一切境難,二、無微更失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又若許爾──五、一心遍緣難。
相相[52]違法,許俱緣故。
緣此之識,應亦緣餘!應耳亦得緣于色等!比量應知[53]。
【論文】
一?叁○○ 許有極微,尚緻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疏翼】
第五一心緣遍難中,第二無微更失難。
【述記?卷七】
總結之也[54]。
如《觀所緣》廣爲征逐,不能煩引[55]。
【疏翼】
以上第叁別破外處不成或所緣緣中,第二正破執訖。
【論文】
一?叁○一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爲所緣緣。
【疏翼】
第叁別破外處不成或所緣緣中,第叁結歸正義。
文分爲叁:第一顯識變所緣緣中,又分爲二︰一、顯識變,二、具所緣緣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七】
自下第叁、結歸正義。
于中有叁︰一、顯識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叁、顯極微非有實義。
此顯識變也。
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爲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56]。
《所緣》頌雲︰內色如外現,爲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57]
【論文】
一?叁○二 見托彼生,帶彼相故。
【疏翼】
第二、具所緣緣義。
【述記?卷七】
顯具所緣緣義。
若緣本質有法、無法[58],心內影像定必須有。
此既有體[59],見托彼生[60],即是緣義。
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爲所緣。
「帶」是挾[61]帶,逼附之義[62]。
由具二義,與小乘別[63]。
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64]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
如自證分。
至下第七,自當體解。
相者是何?所謂體相[65]。
真如無遍[66]計所執相,名無相,仍有體相。
故經言一切諸法[67]共同一相,所謂無相[68]。
問︰眼識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
此是所緣故。
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
何理不齊[69]?我色近識[70],可名挾帶,定相隨故。
汝色不然,何得爲難?
識皆具不[71]?如緣我等,豈有相耶?
五識亦緣過去識[72]等[73]。
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疏翼】
以上第一顯識變所緣緣義訖。
【論文】
一?叁○叁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疏翼】
第叁結歸正義中,第二顯頓變非積小義。
【述記?卷七】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74],如何緣也?
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
因[75]申正義。
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
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
如《瑜伽》第叁[76],及五十四[77];《顯揚》第五[78]、第十七[79]、第十八[80];皆廣解之。
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與因量等,仍名爲粗,是無常法。
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
薩婆多極[81]微,隨何色者即彼處攝。
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
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
實隨于假,十[82]處所攝。
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
其色處等形量大者,體是[83]實有,析大成小,極微故假。
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于小以成大也。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