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假難中,第二理難。
【述記?卷九】
若爾,即應唯[29]與事業及欲同,爲同分,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爲其同分。
若許事、欲外,亦與爲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等相似,類應[30]亦有同分!
量雲︰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
色處攝故。
如內色處。
如此征逐,亦順其理[31]。
又以理說︰無始宿[32]習爲因,于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疏翼】
以上第叁以理教難衆同分訖。
【論文】
一?叁八五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疏翼】
第二破衆同分中,第四申正義。
【述記?卷九】
申正義也。
「衆」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
「同」,是一義,同是一婆羅門故。
「分」者,相似義[33]。
「同」,雖通能、所,今屬能同,衆之同分,依士釋也。
不同小乘,彼別有體,「分」是因義,衆同之分故。
今則不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
然《大論》[34]等[35]中,唯趣生上,立假[36]同分[37]。
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38]分。
以理而言,外有亦好。
教中且說勝所依處,非外無也。
《俱舍》經部然即許之[39],設立外法有,亦無過失。
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如《對法》抄[40],及《樞要[41]》說。
【疏翼】
以上第二破衆同分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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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藏》作「不明」,餘作「明不」。
[2]即同一語言。
[3]即同一智願。
[4]「等」字,《金藏》有,餘無。
[5]「別有」,《金藏》作「有別」。
[6]「木」字,《字,金藏》有,餘無。
[7]「唯」字,《金藏》作「而」。
[8]「有」字,《金藏》無。
[9]靈泰《抄》雲︰
「對法」,即是六足論也。
若小乘中,即將《發智論》爲所依,餘依《發智論》上,而立造也。
「六足」者,即六腳足。
言《六足論》者,一、《識足身論》:即明諸識,今明識是彼《發智論》家之足,故言「識身足」。
二、《界身足論》:「界」者,即十八界,且如彼十八界爲首,亦明蘊、處也。
「身」者,即《發智論》,此明十八界是彼《發智論》家之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