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也。
叁、《品類足論》:即雜明衆多品類諸法,若舊翻譯,名爲《衆事阿毗昙論》,今新譯爲「品類足」也。
四、《集異門論》:此論中即集諸異事,而作法門明諸法也。
五、《法蘊足論》:此上五足論,皆唐叁藏文。
此國有本。
六、《施設足論》:《施設足論》即西方有本,此國中無本也﹝宋法護譯《施設論》上中下叁卷。
藏文中有《世間施設論》(藏文作「”jigrtenb&#378agpa」)﹞。
[10]見《俱舍》卷五、《順正理論》卷十二,兩論俱雲︰
複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俱舍論光記》卷十九雲︰
此舉所依法,顯能依同分。
由此同分能令蘊、處、界法展轉同故。
[11]「法」字,《金藏》有,餘無。
[12]《順正理論》卷十二雲︰
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並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同分。
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
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果,諸根業用,及飲食等,有差別故。
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
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衆同分有差別故,業用等別。
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所樂業用等事若舍,若行,應不得有。
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爲「同」。
「分」是因義,有別實物。
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13]「得」字,《金藏》作「故」。
[14]道邑《義蘊》雲︰
古薩婆多不立法同分,故以趣向難之。
正理師有法同分,故前以業果等難,故知今此唯難六足論師。
[15]靈泰《抄》雲︰
大生生法體,更有小生生,同分既能同,更有同成同也。
[16]謂《順正理論》文。
[17]「所」字,《金藏》無。
[18]「同」字,《金藏》誤作「何」。
[19]此爲外救。
[20]「然」字,《金藏》無。
以下更破之。
[21]即上文「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
[22]《俱舍論》卷五雲︰
又應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
于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
彼複執有同異句義,于異品類同異言、智,由此發生。
毗婆沙師作如是說︰彼執與此義類不同。
以說一物于多轉故﹝該論《光記》卷十九雲「彼說一物于多轉故,我說同分于諸法上其體各別,多體一體,其義既殊,雲何令我顯成勝論﹞。
又縱于彼若顯﹝成﹞、不顯﹝成﹞,然此同分必有實物。
契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