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五六 諸無爲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疏翼】
第二別破小乘有叁,第叁廣破中,第叁破無爲。
【述記?卷十一】
次下第叁、破無爲法。
于中有叁︰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叁、結非。
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
總非中有叁︰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爲量遮破。
此即最初、總非無實。
即[1]薩婆多等實有無爲[2],此中皆破。
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
此諸無爲,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
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
大乘真如望有爲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文】
二?五七 且定有法,略有叁種:
【疏翼】
第二別破無爲中,第二顯無爲法定無。
于中有叁︰一、總說定有有叁,二、別說定有,叁、非世共知離有爲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即第二、顯法定無。
極成[3]之法,不過叁種。
【論文】
二?五八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疏翼】
第二顯無爲法定無中,第二別說定有。
文又分四︰一、現知,二、現受用,叁、兩現極成,四、有作用。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
此約總聚,不別分別。
此何識境[4]?現量所知[5],名「現所知」[6]。
【論文】
二?五九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疏翼】
第二別說定有中,第二現受用。
【述記?卷十一】
此雖[7]現見[8]受用,而非現量所得[9],是假[10]法故[11],但是世現[12]所受用物[13]。
【論文】
二?六○ 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
【疏翼】
第二別說定有中,第叁兩現極成。
【述記?卷十一】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
問[14]︰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答︰非量收。
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15]。
【論文】
二?六一 叁、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疏翼】
第二別說定有中,第四有作用。
【述記?卷十一】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
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
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
以現見果,比有因故。
果,謂所生心、心所法。
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
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
佛智緣時,亦現量緣。
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爲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疏翼】
以上第二別說定有訖。
【論文】
二?六二 無爲,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
【疏翼】
第二顯無爲法定無中,第叁非世共知,離有爲,別實有。
【述記?卷十一】
且叁無爲,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叁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
量雲︰汝宗所立叁種無爲,應離色、心[16]等無別實性。
前叁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作[17]用故,如龜毛等。
然我真如非全離于色心等有,無不定過。
又應簡別︰汝等無爲非真實有。
以無用故。
如兔角等[18]。
【論文】
二?六叁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爲定有。
【疏翼】
第一總非中,第叁爲量遮破。
文分爲二︰一、總量破,二、別量破。
初中分叁︰一、設義破,二、舉有法及二因,叁、舉同喻及宗法。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汝宗無爲,應非無爲,是無常法。
許有用故。
如眼、耳等。
下結句文,許通于上。
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爲定有」。
此下即是第叁量破。
【論文】
二?六四 然諸無爲,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疏翼】
第叁爲量遮破有二,第一總量破中,第二舉有法及二因。
【述記?卷十一】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
「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19],以色顯色;以聲诠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
心顯色、心,其理可解[20]。
【論文】
二?六五 如色、心等,不應執爲離色、心等,實無爲性。
【疏翼】
第一總量破中,第叁舉同喻及宗法。
【述記?卷十一】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
謂立量雲︰汝諸無爲不應執爲離色、心等,實無爲性。
所知性故[21],或色、心等[22],所顯性故,如色、心等。
然色、心等非離色、心等實無爲性,故以色、心[23]等,爲其同喻。
此中宗等[24],尋文可知。
今此比量,破歸唯識[25]。
【論文】
二?六六 又虛空等,爲一?爲多?
【疏翼】
第叁爲量遮破中,第二別量破。
于中有叁,初破薩婆多等立叁無爲者計。
文又分二︰初、審定一多,後、別破一多。
初中分二︰一、審,二、定或牒。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以[26]下、別破空等一多。
初、破薩婆多等立叁無爲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叁、總破。
言無爲者,此非六釋[27],無二義故。
如雲「鹘路破」[28],雖有叁字[29],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30]釋。
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爲擇滅。
「由」,第叁啭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
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
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
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
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下文有二︰初、審,二、破[31]。
此問定宗︰叁無爲法,爲體是一?爲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雲是一,一雲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32]。
【論文】
二?六七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疏翼】
第一審定一多中,第二定外人,或牒是一。
【述記?卷十一】
別破有二︰初、一,後、多。
一中有叁︰初、牒一宗,次、申別難,後、顯彼因[33]。
此定外人叁體是一。
【疏翼】
此初中初訖。
【論文】
二?六八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
【疏翼】
初破一宗中,第二申別難。
文分爲叁︰一、破虛空體一,二、破擇滅體一,叁、破非擇滅體一。
初中有四難︰一、體應成多,二、應互相遍,叁、應非容受,四、有應相雜。
第一體應成多難。
文又分二︰一、先舉一因,二、再舉一因。
此即先舉一因。
【述記?卷十一】
申別難,有叁,初、破空有四,此初[34]。
且彼[35]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
此舉宗已。
【論文】
二?六九 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疏翼】
破虛空體一中,第二再舉一因。
【述記?卷十一】
再舉一因,宗如前。
一處色所[36]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
餘處色所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37]。
【疏翼】
以上第一難訖。
【論文】
二?七○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疏翼】
第一破虛空體中,第二應互相遍難。
【述記?卷十一】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第二難[38]比量可知。
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
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
隨彼虛空,其量遍故[39]。
【論文】
二?七一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爲。
【疏翼】
第一破虛空中,第叁應非容受難。
【述記?卷十一】
次、第叁難[40]。
彼言虛空不與法合。
破雲︰虛空應不能容受。
不與法合故。
如餘二無爲。
今言「合」者,謂容受義。
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
」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
【論文】
二?七二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疏翼】
第一破虛空中,第四有應相雜難。
文分爲二︰一、複審外人,二、有無並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更非餘意,第四難[41],更審外人。
【論文】
二?七叁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疏翼】
第四難中,有無並難。
【述記》卷十一】
有無並難。
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
量雲︰色中虛空,體應即色。
處無別故。
如此處色。
體「相雜」者,是一義。
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爲;如地、水等[42]。
破空一已[43]。
【疏翼】
以上第二申別難中,破虛空體一訖。
【論文】
二?七四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疏翼】
第二申別難中,第二破擇滅體一。
【述記?卷十一】
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44]九品。
一品結斷時[45],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爲,以體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文】
二?七五 一法緣缺,得不生時,應于一切,得非擇滅。
【疏翼】
第二申別難中,第叁破非擇滅。
【述記?卷十一】
非擇、無爲,體是一者,「一法緣缺,得不生時,應于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滅體唯是一故,如已所[46]得非擇之法。
【疏翼】
以上第二申別難訖。
【論文】
二?七六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疏翼】
初破一中,第叁顯彼因。
【述記?卷十一】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汝執此叁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疏翼】
以上第二別破﹝即定外人或牒是一後﹞中,第一破體一訖。
【論文】
二?七七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爲。
【疏翼】
第二別破﹝即定外人或牒一後﹞中,第二破體是多。
文分爲二︰一、總破體多,二、別破空多。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等比量,義準可[47]知。
此叁無爲,體各多者,應是有爲,便有品類,此處叁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爲。
此即總破叁體多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