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炷膩」﹞,外發光明。
如是阿賴耶緣內執受,緣外器相,生起道理,應知亦爾。
[62]內容同《瑜伽》卷五十一。
[63]「意」,即意識。
[64]「同」字,《義演》同,金陵本作「因」,《續藏》疑作「同」。
[65]《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極明了故,于彼作意故,二依資養故。
[66]「意」,謂意識。
[67]《瑜伽》卷六十叁:
阿賴耶識是所依,轉識是能依。
此複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
[68]如《顯揚》卷十七雲︰
略說心性有二種︰一名異熟心,二名轉心。
又雲︰
所依止因者,謂由阿賴耶識所執色根爲依止故,五識身轉,非無執受。
又由有此識故,得有意根。
由此意根爲依止故,意識得生。
譬如依止眼等五種色根,五識身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非無意根。
[69]《顯揚》卷十八初雲:
心差別相,當知複由所依、所緣力,而得建立。
由所依力者,謂立眼識,乃至意識。
所緣力者,謂立色識,乃至法識,青識、黃識,乃至苦識、樂識,如是等。
[70]《顯揚》卷十九無此等文。
[71]《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作:
有藏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爲依止故,意識得轉。
[72]即難陀等諸師。
[73]如《對法》卷二說︰
又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于眼而得生故。
[74]「非」字,《義演》作「應」,餘作「古」。
今依前科改爲「非」。
[75]《瑜伽》卷叁雲:
複次,根不壞,境界現前,能生作意正起,爾時從彼,識乃得生。
[76]《瑜伽》卷七十六雲:
此中有識、眼及色爲緣,生眼識。
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77]《瑜伽》卷五十五雲︰
當言﹝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界。
何以故?由叁因故,謂極明了故,于彼作意故,二依資養故。
[78]即難陀、安慧等。
[79]謂安慧等。
[80]「初師」,謂難陀等。
[81]道邑《義蘊》雲︰
此但有不定之義,非六不定中過也。
[82]「恒轉」,謂恒俱轉。
[83]此句應雲:唯第八識種望現行時,現行是依。
[84]「是義」,謂離彼不生長住。
[85]道邑《義蘊》雲︰
此即「許現起識以種爲依」下文,乃至「不生長住故」,名「始末」也。
[86]諸本《楞伽》經文大緻同,而廣略異。
如魏譯《楞伽》卷九雲︰
依父母和合,阿梨耶意合;如蘇瓶等鼠,共赤白增長。
蔽屍、厚疱瘡,不淨依節盡;業風長四大,如諸果成熟。
唐譯《楞伽》卷六雲︰
依父母和合,如酥在于瓶;阿賴耶、意俱,令赤白增長。
閉屍及稠胞,穢業種種生;業風增四大,出生如果熟。
智周《演秘》雲︰
與論所引,文雖不同,理旨同也。
所以《疏》雲「勘彼文同」。
或可《疏》勘梵本異同,不據漢本,漢本缺此論所引文。
[87]此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
[88]如《瑜伽》卷五十一雲︰
又六識身,各別依轉;于彼彼依,彼彼識轉。
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
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
[89]即《顯揚》卷十七。
[90]即《對法》卷二。
[91]即本論卷叁,第四有執受證。
[92]「有」字下,延曆本有「受」字。
[93]如本論卷叁雲︰
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根。
[94]連同「總非前二師」,應爲第叁。
[95]若「總非前二師」爲第一,則此爲第四。
[96]智周《演秘》雲︰
本明心等而有所依,今者先征所依等義,名「從下」也。
[97]「又」字,延曆本無。
[98]于中分二︰一、解依義,二、解所依義。
[99]如理《義演》雲︰
意說無爲爲緣,能起有爲,亦得名「依」,如以真如爲境起無漏智等。
[100]「體」字,《義演》釋文有,餘無。
[101]「及」字,靈泰《抄》、《秘蘊》作「即」,餘均作「及」。
[102]如理《義演》雲︰
「所依體」者,所謂六根。
「所依義」者,所謂六根一一皆具四義,方得成所依,此爲義也。
[103]道邑《義蘊》雲︰
謂五非六依,六非七、八依等。
彼雖有境,而無決定,故此除之。
[104]智周《演秘》雲︰
此文不次,結前第叁所簡法故。
「行蘊少分」有合此義者,今不取。
[105]令取自所緣。
[106]謂開導依。
[107]《樞要》卷中雲︰
身根望四識,缺于何義而非所依?且義解雲︰無決定義。
以依下身起上眼等識故。
此亦不然,下五識俱起上意識,應非五依,亦不定故。
又有解雲︰缺有境義。
夫有境者,必同分根,起有境用故。
彼同分根,非是所依,但是依攝。
由此,身根必無與四同分有境。
設自身識,未必俱起爲四識依,以說依用名爲有境,非依體故。
此亦不然,論下文說︰「雖有色界亦依色﹝原作「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
」若許依用以名有境,五根于八起識、不起,皆名有境,以依體說,不除有境,唯無決定。
若依用說,亦應說言無有境義,非一切時恒起識故,或第七八,非五六依,非定同分故。
由此,今釋︰有其別義。
夫所仗托,皆說爲依,具四義者依中最勝,立爲所依,劣者不立。
且決定中,何名決定?非定俱有,名爲決定。
決定有四︰一、順取所緣決定,下名「同境」。
二、明了所緣決定,下名「分別」。
叁、分位差別決定,下名「染淨」。
四、能起爲依決定,下名「根本」。
其有境爲主,亦各有四,此四決定,有境、爲主,隨有一種,即是決定、有境、爲主。
五根于五識,有順取所緣決定、有境、爲主。
意識于五識有明了所緣決定、有境、爲主。
第七于五識,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爲主。
第八于五識,有能起爲依決定、有境、爲主。
故此五識具四所依,五根能順五識取所緣故,意識能助五明了取所緣故。
「分別」之言,明了境義。
不爾,定心應非五依。
七識能令五分位別,第七究竟成無漏時,五定無漏。
不爾,有漏因七雖轉,非究竟故。
第八于五種子能起現行爲依,總說第八爲能起依。
準此等證,故知隨具,即得彼名。
若決定有境爲主唯但一種,不通四者,即應五識無四種根。
由此義言︰第七于六,及第八識,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及﹞爲主。
第八于六、七,唯有能起爲依決定、有境,﹝及﹞爲主。
後﹝第﹞四依義、皆通前叁,論之本意、隨應《疏》出。
所依之體,既具叁義,令所生果取自所緣,爲第四義。
隨何前叁俱具,即能令取自所緣故。
此﹝第﹞四義勝,皆隨叁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
餘者不立,于所生果非殊勝故,且色蘊中,五根望餘五識,及六、七、八,五塵法處,色望一切識,不相應行及無爲望一切識,非識種子望一切識,皆不具叁,無前隨應叁中義故。
仔細研究,都無有故。
一切心所隨望何識,唯有決定、有境,四種隨應可具,唯無爲主。
其諸種子望其自識,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爲主二義,唯無有境。
其前五識,自互相望及望六、七、八,並六望七、八,一切皆無。
無隨所應叁中﹝第﹞四義故。
餘心、心所、一切現行、色、不相應,望諸種子,一切皆無。
諸心所法望自種子,缺無爲主。
以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染淨同故。
體是王臣,故無爲主,亦無令果取自所緣。
其八現識望自種子,唯無令果取自所緣,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爲主義故。
其中具、缺,隨義應知。
已略疏牒,後讀應審。
然下文五根望第八唯除決定有,不示餘者,舉初所無,例無後故。
但舉無一,即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108]《瑜伽》卷五十五原文:
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托衆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爲法無無依者﹝藏文「無依者」,藏文作「gnaspamedpa」﹞,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爲此量故。
[109]智周《演秘》雲︰
彼《瑜伽論》言「有所依」,即是此論所說者是。
[110]如理《義演》雲︰
意雲︰六處定爲所依,心、心所定爲能依,非如王臣更互爲依。
今但取一邊所依義說,不約更互爲因依也。
[111]如理《義演》雲︰
以雲具四義王,非同六處。
據一邊相似喻,非是正喻,不可語合。
[112]謂眼等根是清淨四大所造之果。
[113]智周《演秘》雲︰
以有所緣與「有境」義,而有別也。
若有所緣,體唯能緣。
若言「有境」,即通五根。
要有所緣,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114]「所有能依」即心、心所。
[115]「依」,即所依。
[116]「第叁義」,即爲主。
[117]道邑《義蘊》雲︰
此意雲︰心王、心所互相仗托,並得名「依」。
今心王與心所爲依,即是通「依」之外,別簡「所依」,故重說之。
又前來雖說心、心所依內六處,不說心所通「依」之外,別心爲所依,今此重說,故雲「依外」。
二解隨情。
[118]「第一義」,謂決定義。
[119]《瑜伽》卷一中,以「俱有依」爲第一,「種子依」爲第叁。
[120]即本卷。
[121]于「初、解識依」之「一、解五識」中,又分叁︰一、具四依,
二、出四依所以,叁、聖教唯說初依所以。
此即具四依。
[122]即《瑜伽》卷一初說「依眼了別色」等。
[123]如《對法》卷一雲「依眼、緣色、似色了別」等。
[124]如《攝論?世親釋》雲︰
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125]《瑜伽》卷六十叁雲︰
複有補特伽羅已得離欲,從定起已,或于一時彼叁摩地相間相雜作意而轉,或于一時不相間雜。
若遇聲緣,從定而起,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藏文作「與非定意識俱轉」,漢譯應作「與非定」,否則與下文相忤﹞。
餘耳識生,非即彼定相應﹝藏文無「相應」二字﹞意識,能取此聲。
若不爾者,于此音聲,不領受﹝藏文作「不自證」,下一同﹞故,不應出定。
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126]《攝論?世親釋》原爲:
「意爲彼依」者,是彼諸根能生因故,以意散亂,彼不生故。
《攝論?無性釋》卷四雲︰
「意爲彼依」者,由此增上,彼生起故。
[127]《攝論?無性釋》卷一:
謂若不說有染汙意,于一切時,義不符順。
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
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
此所依止,離染汙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
[128]《攝論?世親釋》卷一:
非異生者,于相續中,暫離我執,應正道理。
[129]本論卷五雲:
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叁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
[130]「五識身」叁字,《述記》增。
[131]即《攝論?無性釋》卷一。
[132]見《瑜伽》卷五十一。
[133]見《顯揚》卷十七。
[134]《瑜伽》卷五十一雲:
謂由阿賴耶識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非無執受。
[135]前言「雖或不同境」。
依藏文《瑜伽》,無不同緣者,此義應審。
[136]《略纂》卷叁十四謂「據散心中五識」,並解雲︰
以散心位意識不堅,五識不起則已,若起,必同時。
不同定中聞強盛境故,耳識能緣,意識堅住一境故,不與同緣。
[137]後解爲正。
[138]《顯揚》卷十七原文作:
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爲依止故,意識得轉。
[139]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140]「意」,謂意識。
[141]《對法》卷二雲︰
又複六識,以無間滅識爲意。
[142]如《瑜伽》卷六十叁雲︰
阿賴耶識是所依,轉識是能依,此複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藏文則作「乃至意及意識」﹞。
[143]《瑜伽》卷五十一原文:
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
[144]見《攝論?無性釋》卷一。
[145]唐譯《楞伽經》卷六雲︰
依于藏識故,而得有意轉;心意爲依故,而有諸識生。
更與此合。
[146]如理《義演》雲︰
亦得與前五依六依爲好證。
[147]《瑜伽》卷六十叁雲:
有心位中,心、意、意識,于一切時俱有而轉。
[148]如《攝論》卷一雲︰
又和合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
何以故?依染汙故,時無斷故。
[149]謂淨月等。
[150]即「他恒轉之識」。
[151]即「以恒起故」。
[152]即難陀等。
[153]即安慧等,主張「恒無轉變自能立故」。
[154]如理《義演》雲︰
即無覆無記識也,以法執望二乘說。
若望菩薩,亦有覆,此識叁位有故,名爲「不障」。
[155]如理《義演》雲︰
菩薩出世道及滅定,皆有無漏第七。
二乘不得法空觀故,無無漏第七。
[156]《瑜伽》卷六十叁雲:
若諸有學已見迹者﹝藏文作「g&#378imthovba」﹞,出世間道現在前時,此諸﹝四種任運﹞煩惱不得現行。
從彼出已,還複現行,善通達故,未永斷故。
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
是諸煩惱,當知唯離非想非非想處欲時一時頓斷,非如餘惑,漸漸而斷。
[157]《瑜伽》卷五十一﹝《顯揚》卷十七意同﹞原文作:
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
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有心位。
[158]道邑《義蘊》雲︰
又染七,染于六;依轉,六亦轉;七染,不違八;七轉,八不轉。
又雲︰
第八,諸識本,本轉,七亦轉;第七,轉識收,七轉,八不轉。
智周《演秘》雲︰
六、七二執,違非執,故七轉位,六亦轉;第八無執,不全違,所以不隨所依轉。
[159]即缺「決定」義。
[160]即《瑜伽》卷六十叁、《攝論》卷一及兩《釋》卷叁等諸論。
[161]即淨月等諸師。
[162]如本論卷四雲:
能熏異熟爲生、長、住依。
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163]即缺第四義──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164]即第二義。
[165]缺第四義。
[166]缺第二義。
[167]道邑《義蘊》雲︰
諸師紛亂,道理難詳;前叁通四,妙窮玄趣耳。
《樞要》卷中末雲︰
《疏》中有二義︰一雲︰前師﹝淨月等﹞識種子許依本識,本識具叁義,可與種爲所依。
種子不能現取自境、果無自所緣﹝缺第四義﹞故,異熟識與彼爲依,非所依也。
故說種子有依,不說有所依。
又解︰此識種子不能與現行爲所依,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爲主,無﹝第二﹞有境故;可有識依義,而非識所依。
上來分位差別,即染淨依,別與爲名,名分位差別。
身根望四識,四義皆無,故無過失。
[168]謂第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