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遍。
此破前說。
且難第叁──十遍家雲︰汝言于理生疑,必帶事印。
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于他世、作用、因果、諸谛、寶中,心懷猶豫。
即于事生疑,亦是煩惱。
汝何故言于事疑非煩惱?既于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
若謂彼言于他世疑,必于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爲無或有,故于現在爲罪爲福,有差別故;于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于現印,亦有勝解者[81],難言︰疑未來爲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
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
又于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爲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
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
二雲︰然于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未來,于何生印?于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
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
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
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
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叁師十遍義。
若爾,何故說十俱耶?
如初師解[82]。
【論文】
四?四一二 煩惱起位,若無惛沈,應不定有無堪任性。
【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一破前中,第二破第二師六遍家。
文分爲二︰一、難無惛沈,二、難無掉舉。
此即初難。
【述記?卷二十八】
次、破第二──六遍師義。
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汙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
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
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于善者,有惛沈故。
《對法》等雲:惛沈性者,無堪任性[83];又雲︰離無堪任,染性不成[84]。
是故惛沈,定遍染起。
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文】
四?四一叁 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
【疏翼】
第二破第二師六遍家中,第二難無掉舉。
【述記?卷二十八】
又染汙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
「囂動」者,擾惱義。
「囂」,謂喧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
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
「便如善等非染汙」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
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堪任」、「無囂動」,二、「非染汙位」[85]。
然此與惛沈二粗行相不可並增。
若一粗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
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疏翼】
以上第四師護法第一破前中,第二破第二師六遍家訖。
【論文】
四?四一四 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
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一破前中,第叁破第一師唯五俱家。
【述記?卷二十八】
次、難初師唯許五俱。
「若染汙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
此有叁體︰
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此諸法師皆作此說[86]。
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
此複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爲體,二雲︰貪、瞋、癡分。
《對法》等同[87]。
五十五雲:忘念、散亂、惡慧、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
叁、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88]。
念、慧二法,別境爲體故,亦無別體。
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89]。
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
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性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
此、破初師無此叁故。
【疏翼】
以上第四師第一顯遍隨中,第一破前訖。
【論文】
四?四一五 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
【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一顯遍八隨中,第二顯遍。
文分爲二︰一、顯有,二、簡別境無。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遍隨。
染心定有八隨惑俱。
加第一師叁[90];加第二師二[91],彼無沈、掉故;除第叁師二[92]。
【論文】
四?四一六 忘念、不正知,念、慧爲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
若以無明爲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
【疏翼】
第二顯遍中,第二簡別境無。
【述記?卷二十八】
爲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
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慧爲性,不遍染心。
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
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93]。
「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
且如邪見撥無滅谛,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
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慧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爲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爲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
六中但約無明爲體,遍故,說也。
問︰此中所說,何假?何實?
如後[94]自解。
問︰如起邪慧簡擇法時,亦有愚癡,既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爲問亦爾。
答曰︰不然。
說有慧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慧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95]。
餘數,亦爾。
或總依[96]慧、無明,立一不正知。
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97]立,不依貪等別說,二相應故[98]。
【疏翼】
以上第四師第二申理中,第一顯遍隨訖。
【論文】
四?四一七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並別境慧。
【疏翼】
第四師護法第二申理中,第二顯此識俱。
文分爲二︰一、顯有,二、辨無。
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顯識俱。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慧即我見故,如初師說[99]。
忘念等法,非別境爲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文】
四?四一八 無餘心所及論叁文,準前應釋。
【疏翼】
第四師第二顯此識俱中,第二辨無。
【述記?卷二十八】
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100]、忿等十二[101],並不定四、邪欲、解[102],及論叁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绮互而說。
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
今以諸論上下雜有,緻此推究。
【疏翼】
以上第四師護法重解「餘」字爲「觸等」之餘中,第二申理訖。
【論文】
四?四一九 若作是說,不違教理。
【疏翼】
第四師護法重解「餘」字爲「觸等」之餘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二十八】
第叁、總結。
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疏翼】
以上第一解因相應中,第二釋餘俱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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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四惑之餘。
[2]如本論卷四言︰
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
[3]如本論卷四言︰
前四及餘觸等五法。
[4]此處原置有「餘」字。
[5]如理《義演》雲︰
由第一師釋諸論違,逐後有諸诤也。
[6]《集論》卷叁「恒共相應」下有: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
[7]《對法》卷一「不信」原文:
于諸善法,心不忍可﹝藏文作「yidmichespa」﹞、心不清淨、心不希望。
[8]「心不策勵」,藏文作「semsmisproba」。
[9]《對法》卷一雲:
于有漏法、心不防護。
[10]道邑《義蘊》雲︰
又有漏定雖有輕安,若至勝定,仍名「硬澀」。
即由第七無堪任故,若起無漏,即無此事。
[11]叁皆愚癡分。
[12]所解即「而貪位增」等。
[13]「等」,取次文。
[14]《雜集論述記》卷八雲︰
有義:此體貪一分攝。
論﹝五十五﹞所說故。
憶昔樂故。
有義:此體非但貪攝。
﹝五十八﹞說遍染故,一切煩惱皆不寂靜。
「不寂靜」者,掉舉相故,貪增偏說,非定唯爾。
有義:此體別有自性,別說此體遍染心故,貪等流故,說爲「貪分」,如不信等,非即癡攝。
從他相說,然是實有。
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今說果行以爲自體。
不爾,便有惑共相失。
本論卷六有同文。
[15]如《瑜伽》五十叁說非擇滅雲︰
諸所有法此時應生,越生時故,彼于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