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于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
此,慚之別相。
[55]如本論卷六雲︰
雲何爲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爲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爲業。
謂依世間诃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56]《顯揚》卷一又雲︰
無愧者,謂于世增上,不恥過惡爲體;能障愧爲業,乃至增長無愧爲業。
如經說不愧所愧──無愧──生起惡不善法,乃至廣說。
[57]謂《對法》卷一。
[58]即雙舉自、法二者。
[59]如理《義演》雲︰
故今返難︰苦、樂二受,既俱領納,應無差別!此難論主也。
[60]本論卷五雲︰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
叁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惱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61]如理《義演》雲︰
意雲:非二受、二想可得並生,何以故?以相同故。
[62]《瑜伽》卷五十五雲︰
當知無慚、無愧,與一切不善相應。
[63]又《瑜伽》卷五十八雲︰
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
[64]本論《述記》卷叁十四解慚「依自法、力」雲︰
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
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65]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餘隨煩惱﹝攝無慚、無愧﹞是癡品類,是癡等流。
[66]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
[67]《對法》卷一雲︰
掉舉者,謂貪欲分隨念﹝藏文作「隨轉」﹞淨相﹝藏文作「sdugpa”imtshanma/」﹞,心不寂靜爲體;障奢摩他﹝藏文作「&#378ignas/」﹞爲業。
「隨念淨相」者,謂追憶往昔隨順貪欲戲笑等故,心不寂靜。
《顯揚》卷一雲︰
掉舉者,謂依不正尋求,或複追念曾所經見戲樂等事,心不靜息爲體;能障奢摩他爲業,乃至增長掉舉爲業。
如經說汝爲掉動,亦複高舉,乃至廣說。
[68]如《對法》卷七雲︰
于止、舉﹝藏文作「rabtu”dzinpa/」﹞兩位,惛沈、睡眠、掉舉、惡作蓋爲障。
如前所說,能引沈沒﹝藏文作「&#378umpa/」﹞,及散亂故。
前文雲︰
謂修止時,惛沈、睡眠爲障于內,引沈沒故;修舉時,掉舉、惡作爲障于外,引散亂故。
[69]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悭、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藏文作「假有」﹞。
[70]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貪著﹝藏文作「chagspa/」﹞、悭悋、憍高﹝藏文作「rgyagspa/」﹞、掉舉等,皆貪品類,貪等流。
[71]《顯揚》卷一雲:
追念曾所經見戲樂等事。
[72]《對法》卷一說:
謂貪欲分。
[73]如理《義演》雲︰
此意說既言「此非遍染」,明依貪分,以不遍染心故也。
[74]謂《瑜伽》卷五十八文。
[75]「四」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
本卷「初師」處雲︰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
本論《述記》卷二十七解雲︰
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
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
順貪故,而有實體,故遍染心。
如眠與悔,雖遍叁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爲癡分。
雖餘處說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
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
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
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76]《對法》卷六說煩惱相雲︰
相者,若法生時,相不寂靜。
由此生故,身﹝藏文無﹞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惱相。
不寂靜性﹝藏文亦作「mtshanbid/」﹞,是諸煩惱共相。
此複有六︰謂散亂﹝藏文作具聲﹞不寂靜性、顛倒不寂靜性、掉舉不寂靜性、惛沈不寂靜性、放逸不寂靜性、無恥不寂靜性。
[77]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叁界所系。
[78]即本論卷四「初師義」。
[79]如《五蘊論》說:
心不寂靜,貪之一分。
[80]《對法》卷一說:
心不寂靜爲體。
[81]《對法》卷六原作:
不寂靜性,是諸煩惱共相。
[82]《對法》卷一說是「愚癡分」。
[83]《瑜伽》卷五十五雲:
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
[84]如理《義演》雲︰
異品缺彼遍無性也。
[85]《瑜伽》卷五十五原作:
悭、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
[86]「合」字,《義演》釋文作「令」,《續藏》注亦雲︰「合」一作「令」。
[87]如本論卷七初雲︰
應說此二﹝悔、眠﹞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
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88]本卷初雲︰
「安」,謂輕安。
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爲性;對治惛沈,轉依爲業。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89]即別、通二障。
[90]即以理爲證。
[91]謂諸煩共相,即惛沈別相。
[92]如《對法》卷六雲︰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
[93]如前第二師會諸論說「掉舉唯貪分」義。
[94]如實應說文有五︰一、破初說,二、會文,叁、申正,四、破第
二師,五、辨差別。
[95]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餘隨煩惱﹝即惛沈等﹞,是癡品類,是癡等流。
[96]即第二科「會文」,會《瑜伽》卷五十五文。
[97]謂此通難第一師文。
[98]如次前本論《述記》雲︰
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99]《法蘊足論》卷八〈雜事品〉第十六雲︰
雲何惛沈?謂身重性、心重性,乃至舷瞢、愦悶,總名惛沈。
[100]前掉舉中則說「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
[101]如前「掉舉」中雲︰
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于止也?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
[102]《順正理論》卷十一雲︰
惛,謂惛沈。
舷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說名惛沈。
由斯覆蔽,心便惛昧無所堪任。
瞢愦性故,由是說爲輕安所治。
心爲大種能生因故,由此爲先,起身重性。
假說惛沈,實非惛沈,彼是身識所緣境故。
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爲大煩惱地法。
[103]本卷初雲︰
然信差別,略有叁種︰一、信實有: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二、信有德:謂于叁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
叁、信有能:謂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104]「解」即勝解。
如本卷初雲︰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
[105]因「于諸善法無進退故」。
[106]謂信、不信,精進、懈怠二法。
[107]不信、懈怠。
[108]《瑜伽》卷五十五原作:
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
[109]《對法》卷一「謂愚癡分」。
[110]「等」,取安慧、德光亦謂懈怠爲癡一分。
地親謂不信、懈怠俱爲
癡分。
[111]謂無慚、無愧等。
[112]即《對法》。
[113]本論《述記》雲︰
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
[114]《顯揚》亦同。
[115]即不放逸。
[116]《瑜伽》卷五十五雲︰
放逸是假有。
[117]見《對法》卷一,及安慧、德光、地親等義。
[118]地親《五蘊論釋》並指出:
若此念與貪、瞋、癡等煩惱相應,則此念爲染汙念。
[119]《瑜伽》卷五十五雲︰
忘念、散亂、惡慧,癡分故,一切皆是世俗有﹝藏文作「假有」﹞。
[120]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餘隨煩惱﹝即攝失念在內﹞是癡品類,是癡等流。
[121]即《對法》卷一。
[122]《瑜伽》卷五十五雲︰
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汙心相應。
[123]《瑜伽》卷五十五原作:
忘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
[124]「假有」二字,《瑜伽》卷五十五原作「世俗有」,藏文均作「假
有」。
[125]如《五蘊論》雲︰
雲何散亂?謂貪、瞋、癡分,心流蕩爲性。
亦等取安慧、德光、地親等。
[126]《瑜伽》五十五雲:即散亂等六,「與一切染汙心相應」。
[127]即貪、瞋二法。
[128]下文亦合二爲一段。
[129]即《對法》、《五蘊論》。
[130]即《對法》卷一說是貪、瞋、癡叁分故。
[131]《瑜伽》卷五十五雲:
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故。
[132]謂囂動。
[133]謂躁擾。
[134]如理《義演》雲︰
一境上作可愛、不可愛,斷、常等行﹝解﹞。
[135]如理《義演》雲︰
即于一可愛心中,緣多境也。
然此掉、亂二心,雖可有此能,非必一切時皆爾。
如第七識相應者,則非也。
既是解、緣不同,應作四句分別︰一、行解易,非所緣易:先計色常,後計色斷。
二者、所緣易,非行解易:先計色常,後計受常。
第叁、俱易:先計色常,後計受斷。
第四、俱非:于前後念,二俱可通。
由二隨惑遍染,四句分別可議。
第七識亦不屬第四句。
[136]即囂動與躁擾。
[137]第七識亦有囂動、躁擾,且有念力。
[138]如前六識。
[139]見《瑜伽》卷五十五。
[140]「戒」字,明曆本作「惑」。
[141]《顯揚》卷一雲:
不正知者,謂于身、語、意行,不正了住,染汙慧爲體;能障正知爲業,乃至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損害自他爲業、能趣惡道爲業、增長不正知爲業。
如經說:有失念者,住不正知,乃至廣說。
[142]《對法》卷一,次第在散亂前,雲︰
不正知﹝藏文作「wesb&#378inmayinpa/」﹞者,煩惱相應慧爲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藏文作「ltuvba/」﹞所依爲業。
「不正知身、語、心行」﹝藏文作「lusdav/vagdav/semskyispyodpalamiwesb&#378indu”jugpa/」﹞者,謂于往來﹝藏文作「ldogpa/」﹞等事,不正觀察﹝藏文作「legsparmabrtagspa/」﹞,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毀犯。
[143]《五蘊論》雲︰
雲何不正知?謂于身語意現前行中,不正依住爲業。
[144]如安慧、德光、地親等。
[145]《瑜伽》卷五十五:
忘念、散亂、惡慧﹝藏文作「”chalba”iwesrab/」﹞,是癡分故。
[146]第一師說癡分是等流,第二師說慧是等流,各以自說爲定。
[147]即「失念」等說。
[148]即《對法》卷一、《瑜伽》卷五十五。
[149]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汙心相應。
[150]《瑜伽》卷五十八雲:
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
[151]如說勝餘法故。
[152]「散亂,貪、瞋、癡攝」等。
[153]《法蘊足論》卷八解《雜事經》中,約八十數隨煩惱。
[154]「九」字,原本論《述記》作「八」,今改。
[155]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若《雜事》﹝藏文作「g&#378iphrantshogs/」﹞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藏文作「smresvags”donpa/」﹞、憂、苦隨煩惱等,及〈攝事分〉﹝即《瑜伽》卷八十九﹞廣所分別。
[156]如理《義演》雲︰
即叁藏外,別立「雜藏」。
雜藏明事,故得「雜事」名。
[157]「九」字,本論《述記》原作「八」,今改。
[158]如《瑜伽》卷八十九雲︰
複次,隨煩惱者,謂貪不善根、瞋不善根、癡不善根、若忿、若恨,如是廣說諸雜穢事。
[159]如《對法》卷七雲︰
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
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汙行蘊所攝一切心所。
此複雲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餘染汙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所。
又貪、瞋、癡名隨煩惱心所。
由此隨煩惱隨惱于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
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爲貪、瞋、癡隨所惱亂,心恒染汙。
[160]謂《法蘊足論》卷九、〈雜事品〉第十六,及《瑜伽》卷八十九。
[161]《法蘊足論》卷九雲:
如是瞋、癡、忿、恨、覆、惱、嫉、诳、谄、無慚、無愧、慢、過慢、慢過慢、我慢、增上慢、卑慢、邪慢、憍、放逸、傲、憤發、矯妄﹝《瑜伽》作「矯」﹞、詭詐﹝《瑜伽》作「詐」﹞、現相、激磨﹝《瑜伽》作「研求」﹞、以利求利、惡欲、大欲、顯欲﹝《瑜伽》作「自希欲」﹞、不喜足﹝《瑜伽》無﹞、不恭敬﹝《瑜伽》作「不敬」﹞、起惡言﹝《瑜伽》作「惡說」﹞、樂惡友﹝《瑜伽》作「惡友」﹞、不忍、耽嗜、染貪﹝《瑜伽》作「貪」﹞、非法貪、著貪﹝《瑜伽》作「執貪」﹞、惡貪、有身見﹝《瑜伽》作「見」﹞、有見、無有見、貪欲、瞋恚、惛沈睡眠、掉舉惡作、疑﹝《瑜伽》指是五蘊名;《法蘊足》還分作七惑各別解﹞、瞢愦﹝《瑜伽》作「舷瞢」﹞、不樂、嚬申欠呿﹝《瑜伽》作「嚬申」﹞、食不調性﹝《瑜伽》作「食不知量」﹞、心昧劣性﹝《瑜伽》作「心下劣」﹞、種種想﹝《瑜伽》作「不應理轉」﹞、不作意、粗重﹝《瑜伽》無,但于嚬申中﹞、抵突﹝此《論》說有四種。
《瑜伽》于中分爲「抵突」(藏文作「gdugpa/」)及「諀訾」(藏文作「”phyaskyenpa/」)二惑﹞、饕餮﹝《瑜伽》作「不純直」,藏文作「slubamidravba/」﹞、不和軟性、不調柔性﹝《瑜伽》並于「不和軟性」中﹞、不順同類﹝《瑜伽》作「不隨順同分」,藏文作「mimthunpar”jogpa/」﹞、欲尋、恚尋、害尋、親裏尋、國土尋、不死尋、陵蔑尋﹝《瑜伽》作「輕蔑相應尋思」﹞、假族尋﹝《瑜伽》作「家勢相應尋思」﹞、愁、歎、苦、憂、擾惱。
如是《法蘊足》論共有八十隨惑;《瑜伽》開合不同、有七十八。
《雜
集論述記》卷八謂《法蘊論足》說七十叁、《瑜伽》說七十。
應再詳
計。
[162]如《瑜伽》卷六十二雲︰
謂補特伽羅多﹝由﹞隨煩惱染汙相續,不能正﹝藏文作「legspakhonar/」﹞證心一境性。
雲何名多隨煩惱?謂有谄、诳、矯、詐﹝藏文作「gcomsgyudavldanpa/」﹞、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忘念、不定﹝藏文作「mbamparmab&#378agpa/」﹞、惡慧﹝藏文作「wesrab”chalba/」﹞、慢緩﹝藏文作「lhodpa/」﹞、猥雜﹝藏文作「mavpopa/」﹞、趣向前行﹝藏文作「blavbarbyalathogmar”groba/」﹞、舍遠離轭﹝藏文作「rabtudbenpalabrtsonpabtavba/」﹞、于所學處不甚恭敬﹝藏文作「bslabpadaglawascherguspamedpa/」﹞、不顧沙門﹝藏文作「dgesbyovgitshullamiltaba/」﹞,唯爲活命不爲涅槃而求出家﹝藏文作「”tshoba”ibsampasrabtubyuvlamyavanlas”da”ba”ibsampasmayinpa/」﹞。
共十八惑。
[163]自下第六、釋其廢立。
[164]《瑜伽》卷五十八,遍染十隨惑中「邪欲、邪勝解」。
[165]是念癡俱一分攝。
[166]如理《義演》雲︰
《集論》、《雜集》但說忿等二十隨惑,不言餘者。
五十八說二十二,加邪欲、﹝邪﹞勝解。
五十五說有二十四種,謂忿等二十﹝隨惑﹞,加四不定。
又五十八說二十六,忿等二十加邪欲、﹝邪﹞勝解,及不定四。
八十九說有七十﹝八﹞種隨惑。
五十八雲「若有隨順如是煩惱、煩惱俱行、煩惱品類,名隨煩惱」。
又雲「雲何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通一切不善心起,名隨煩惱。
二者、『通一切染汙心起』:謂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即失念﹞、散亂、不正知。
叁者、『于各別不善心起』:謂忿、恨、覆、惱、嫉、悭、诳、谄、矯、害。
若一生時,必無第二。
『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時、﹝非一切﹞處﹝原論「處」在「時」前﹞『尋、伺、惡作、睡眠』:若﹝有﹞極﹝久﹞尋求、伺察,便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名隨煩惱」。
如彼廣說。
[167]如前「不信」中雲︰
若于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瑜伽》卷八十九雲︰
當知此中,能起一切法貪,名貪不善根。
瞋、癡亦爾。
[168]《瑜伽》卷八十九雲︰
若瞋恚纏能令面貌慘裂憤發﹝藏文作「kha”ibesrtsom/」﹞,說名爲忿;內懷怨結﹝藏文作「navgibsampalayodpa/」﹞,故名爲恨。
如理《義演》雲︰
如憤發等,依忿等分位立。
如趣向前行等,依無慚等分位煩惱也。
[169]謂《法蘊足論》卷八〈雜事品〉第十六,及《瑜伽》卷八十九。
[170]「九」字,本論《述記》原作「八」,今改。
[171]即《瑜伽》卷五十八。
[172]「等」,取邪勝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