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叁法上立?
此之叁法「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貪、瞋、癡攝訖。
【論文】
六?叁叁叁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叁分者,是彼等流。
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叁別有自體。
于中分叁︰一、標舉並會文,二、申正並破前,叁、顯與掉舉別。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叁師說。
初、標舉會文,二、申正,叁、破前[128],四、顯別。
此初也。
別有自性。
論[129]「說叁分」者,是叁分等流,隨彼相說。
即是總會「是癡分」訖。
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叁分故[130]。
《大論》複言:是實有[131]故。
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
【論文】
六?叁叁四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
若離彼叁,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叁摩地。
【疏翼】
第叁別有自體中,第二申正並破前。
【述記?卷叁十八】
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謂「躁擾」是「別相」。
「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
餘惑共相故。
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
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論文】
六?叁叁五 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疏翼】
第叁別有自體中,第叁顯與掉舉別。
文分爲四︰一、外問,二、正答,叁、初解伏難,四、再解外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下、顯差別。
此問掉[132]、亂[133],「用」何差別?
【論文】
六?叁叁六 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疏翼】
第叁顯與掉舉別中,第二正答。
【述記?卷叁十八】
下、論主答。
「掉舉」舉于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134]。
</D,IV>
「散亂」之功,令心「易緣」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135]。
【論文】
六?叁叁七 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于相續,有易義故。
【疏翼】
第叁顯與掉舉別中,第叁初解伏難。
【述記?卷叁十八】
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雖一念中,「解」、「緣」二法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緣」義故。
一剎那中,雖有此二[136],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
若唯一念,隱故不說。
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恒易緣!
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
【論文】
六?叁叁八 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製伏,如系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疏翼】
第叁顯與掉舉別中,第四再解外難。
【述記?卷叁十八】
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答此問雲︰「染汙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製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
掉、亂力微,體非無也[137]。
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138]。
故此二法,如諸論[139]說,俱遍染心。
【疏翼】
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七釋散亂體業訖。
【論文】
六?叁叁九 雲何不正知?于所觀境,謬解爲性;能障正知,毀犯爲業。
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疏翼】
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八釋不正知體業。
于中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非迷于境,而暗鈍也。
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
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140]等。
《顯揚》[141]、《對法》[142]、《五蘊》[143]皆同。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雲︰
不正知者,謂煩惱相應慧爲性。
即由此慧,于往來等事,不能正知身、語、心行而轉。
由不知應作不應作故,以能作毀犯所依爲業。
【論文】
六?叁四○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
【疏翼】
第八釋不正知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
于中有叁師異說,分叁︰一、慧一分攝,二、癡一分攝,叁、俱一分攝。
此即初師說。
【述記?卷叁十八】
第一師[144]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論文】
六?叁四一 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
《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癡一分攝。
【述記?卷叁十八】
自下第四、釋前頌言「诳、谄,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
此、第二師。
「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145]。
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此上第一、第二師互相會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爲定[146]。
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準前[147]。
【論文】
六?叁四二 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複說此遍染心故。
【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叁俱一分攝。
【述記?卷叁十八】
此、第叁師。
以二爲體。
「二」如前所引教故[148];五十五[149]、八[150]說遍染心。
說不遍者,有別義故[151],如前[152]頻會。
【疏翼】
以上第一釋隨煩惱體業等相中,第叁釋體業訖。
【論文】
六?叁四叁 「與」、「並」、「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
【疏翼】
第一釋隨煩惱體業等相中,第四解頌中「與」、「並」、「及」字。
【述記?卷叁十八】
「與」、「並」、「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153],同《大論》八十九[154]、五十八卷,亦引此經[155]。
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156],或謂毗奈耶中所說雜蘊。
【論文】
六?叁四四 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汙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
【疏翼】
第一釋煩惱體業等相中,第五解「隨」名之通局。
【述記?卷叁十八】
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
八十九[157]貪等亦名隨煩惱[158]。
《對法》第七亦有此義。
煩惱皆隨,隨非煩惱[159]。
如彼《法蘊足》等[160]廣解,謂忿等[161]。
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162]。
是「煩惱同類」染汙法,但名爲「隨」。
煩惱等流故。
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論文】
六?叁四五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粗故。
【疏翼】
第一釋煩惱體業等相中,第六解廢立。
于中分二︰一、唯說二十所以,二、餘皆分位或等流。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十八】
既有多種,皆名爲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163]
謂有叁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
邪欲等法[164]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叁性。
此唯染故,故不說彼。
然失念[165]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爲念分,故說也。
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
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粗。
是故具此叁義︰一、非煩惱,二、唯染,叁、粗。
故唯說二十,更不說餘[166]。
【論文】
六?叁四六 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疏翼】
第六解廢立中,第二餘皆分位或等流。
【述記?卷叁十八】
然此二十外餘染汙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
「等流」者,同類義[167]。
「或此分位」,體不離此。
于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
又諸假法,于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168]。
分位差別故。
「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
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勘[169]八十九[170],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171]邪欲等[172]法之所以也。
【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答中,第一釋體業等相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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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前生後」四字,原置「下第四段」前,今依義移後。
[2]如理《義演》雲︰
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之四法,據下假實門中方悉。
[3]《瑜伽》卷六十二初,說「趣向前行」等,如雲︰
雲何趣向﹝藏文作「blavbar”groba/」﹞前行?謂受僧祇﹝藏文作「dge”dun/」﹞,或複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或請﹝藏文作「mgrondu”bodpa/」﹞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
若諸苾刍于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詳如此下第五解隨惑名中說。
[4]智周《演秘》雲︰
有義:忿等十種,唯意識俱,名之爲小。
無慚等二,通六識故,名之爲中。
掉舉等八,遍七識故,說名爲大。
詳曰︰亦有斯理,然無所憑。
且依論釋。
《俱舍論》卷四雲︰
如是類法唯修所斷,意識地起,無明相應,各別現起,故名爲小煩惱地法。
《光記》卷十六解雲︰
忿等十法,名如是類別。
若依《正理》第十一釋頌﹝「如是類名爲小煩惱地法」中﹞「類」雲︰「類言,爲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
」準彼論,于小惑中說有不忍等。
又《法蘊足論》﹝卷八﹞第九〈雜事品〉﹝及《瑜伽》卷八十九﹞中,更說有衆多小煩惱名,可有五六行,不能具述。
問︰諸論具說,何故此論不言?
解雲︰諸論既別,各立異名,論其體性,皆是此論忿等十攝。
且如《正理》不忍、不樂,于嫉中攝。
《法蘊足論》﹝《瑜伽》﹞衆多異名,隨其所應,皆此十攝。
又解︰隨煩惱名,衆多差別,或多或少,頭數何定?或說十種,且據顯相以論。
或更說多,隨事別說。
餘論既說衆多,不可限其頭數。
[5]「自」,謂自類。
[6]不遍有覆無記故。
《俱舍論光記》卷十六雲︰
今解雲︰大地法十﹝小乘指五遍行、五別境﹞、大煩惱地法六﹝小乘指癡、逸、怠、不信、惛、掉﹞,及尋、伺二。
此十八法雖遍不善心,而非唯不善。
忿、覆、悭、惱、嫉、害、恨及瞋,此八雖唯不善,而非遍不善。
餘大善地法十,小惑中谄、诳、憍,及地外睡眠、惡作、貪、慢、疑,此十八法非唯不善,亦非遍不善。
故皆不名大不善地法。
[7]本論卷六雲︰
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8]本論卷六說無瞋業雲︰
對治瞋恚,作善爲業。
[9]《顯揚》卷一「如恨五業」雲︰
能障無瞋爲業,乃至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損害自他爲業、能趣惡趣爲業、增長害爲業。
忿等可準知。
[10]忿、恨等均依瞋。
[11]即無瞋。
[12]《對法》卷一原文作:
覆者,于所作罪,他正舉時,癡之一分隱藏爲體;悔、不安住所依爲業。
法爾覆藏所作罪者,心必憂悔。
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13]如《瑜伽》卷五十五雲︰
覆、诳、谄、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藏文作「假有」﹞。
[14]《對法》卷一雲︰
癡之一分,隱藏爲體。
[15]《瑜伽》卷五十八原作:
是谄品類,當知即彼品類﹝藏文無此二字,依上下文應從﹞等流。
[16]謂《對法》、《瑜伽》卷五十八二論,另有安慧、德光、地親等。
[17]如本卷下文雲︰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
又雲︰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
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18]如《瑜伽》卷五十八雲︰
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
《對法》卷七雲︰
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
[19]如本論卷六雲︰
貪與瞋、癡,定不俱起。
[20]「多」字,明曆本作「名」。
[21]見《對法》卷一,如雲:
惱者,忿、恨居先,瞋之一分,心戾﹝藏文作「kunnas”tsheba/」﹞爲體;高暴粗言﹝藏文作「tshigrtsubmtho&#378ivdragpo/」﹞所依爲業,生起非福爲業,不安隱住爲業。
「高暴粗言」者,謂語現兇疏切人心府﹝藏文作「g&#378angyi&#378elagnonpa”itshulgyismvonsumdubrjodpa”o/」﹞。
[22]如《顯揚》第一雲︰
惱者,謂于過犯若他谏誨,便發粗言。
心暴不忍爲體;能障友善爲業,乃至增長惱爲業。
[23]如《五蘊論》卷一雲︰
雲何爲惱?謂發暴惡言,尤蛆爲性。
[24]《顯揚》卷一雲:
嫉者,謂于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妒、不悅爲體;能障慈仁爲業。
[25]「四」字,本論《述記》原作「二」,今改。
[26]「以」字,本論《述記》原引作「是」,今改。
[27]見《瑜伽》卷五十五、卷五十八。
卷五十五雲︰
謂忿、恨、惱、嫉、害是瞋分故,皆世俗有﹝藏文作「假有」﹞。
卷五十八雲︰
忿、恨、惱、嫉、害等,是瞋品類,是瞋等流。
[28]如本論卷七雲︰
若唯一識,甯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爲誰說?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叁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
「唯」言,唯遮凡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回。
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
[29]《對法》卷一雲︰
悭者,耽著利養﹝藏文作「由利養恭敬增上力」﹞,于資生具,貪之一分,心悋﹝藏文作「kundu”dzinpa/」﹞爲體。
不舍﹝藏文作「yobyadmibskuvspa/」﹞所依爲業。
「不舍」者,由悭悋故,非所用具亦恒聚積。
[30]《五蘊論》原作:
謂施相違,心悋爲性。
[31]《對法》卷一原作:
诳者,耽著利養﹝藏文亦作「由利養,恭敬增上力」﹞,貪、癡一分,詐現﹝藏文作「kundustonpa/」﹞不實功德爲體;邪命所依爲業。
[32]《瑜伽》卷五十五雲:
覆、诳、谄、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
[33]《瑜伽》卷五十八原作:
诳、谄,是邪見品類,邪見等流。
[34]「彼」,謂《瑜伽》卷五十八。
[35]《顯揚》卷一原文作:
诳者,謂爲欺彼故。
[36]《五蘊論》原文作:
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心曲爲性。
[37]《瑜伽》卷五十八原作:
诳谄是邪見品類。
[38]《瑜伽》卷五十五原作:
覆、诳、谄、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
[39]《瑜伽》卷五十八雲︰
謂于滅谛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于滅谛。
又雲︰
所餘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谛道理應知。
[40]如《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
害﹝藏文作「rnampar”tsheba/」﹞,謂于他能爲逼迫,由此,能行打罵等事。
[41]「彼」,謂《瑜伽》卷五十八。
[42]謂本論。
[43]「彼」,即《瑜伽》卷五十八。
[44]《義演》解文作「惱」,餘多作「總」。
[45]仍指《瑜伽》卷五十八文。
[46]「但」字,《大正》作「但」,合前述記卷叁十四「瞋斷物命,不但
損物」文,餘作「俱」。
[47]如本論卷六雲︰
謂即無瞋于有情所不爲損惱,假名「不害」。
無瞋,翻對斷物命;不害,正違損惱物害。
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
[48]《顯揚》卷一原文作:
憍者,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無所忌憚爲體。
能障厭離爲業,乃至增長憍爲業。
如經說:無正聞愚夫,見少年、無病、壽命等暫住,而廣生憍逸,乃至廣說。
[49]《對法》卷一原文作:
憍者,謂依少年、無病、長壽之相,或得隨一有漏榮利之事﹝藏文作「phunsumtshogspa/」﹞,貪之一分,令心悅﹝藏文作「dga”ba/」﹞豫﹝藏文作「yidbdeba/」。
﹞爲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爲業。
長壽相者,謂不死覺﹝藏文作「mi”chiba”irnamparrtogpa/」﹞爲先,分別此相,由此能生壽命憍逸﹝藏文作「tshelargyagspa/」﹞;「隨一有漏榮利事」者,謂族姓﹝藏文作「rigs/」﹞、色、力、財富、自在等事;「悅豫」者,謂染喜差別。
[50]《顯揚》卷一引經雲:
少年、無病、壽命等暫住。
[51]見《對法》卷一說「長壽之相」等。
[52]見《對法》卷一說「憍」爲「貪之一分」。
[53]「放逸」,據《義演》舉正,餘多作「懈怠」。
[54]謂卷初「無慚」處。
餘,如「無愧」中說。
如本論卷六雲︰
雲何爲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爲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爲業。
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本論《述記》卷叁十四解雲︰
「依自、法力」者,《顯揚》﹝卷一﹞雲︰「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爲體﹞」,即是二緣。
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崇重賢善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