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一爲感招義,
一爲勝進義。
[133]靈泰《抄》雲︰
內者,扶根塵。
即扶根塵與扶根塵爲因;內中長養色與長養色爲因;異熟色與異熟色爲因;等流色與等流色爲因。
[134]見《瑜伽》卷五、《顯揚》卷十八。
[135]「同」字,《金藏》作「因」。
《對法》卷四雲︰
十七、定別能作:謂差別緣,如五趣緣望五趣果,由差別自性招別別果故。
[136]「差別勢力」,藏文作「mthu/」。
[137]即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
[138]即「領受」、習氣、有潤種子、無間滅、境界、根、作用、士用、
真實見、隨順、「差別功能」十一依處爲依。
[139]意即不取隨說因爲性。
[140]意即不取語依處爲依,因既即前六,其果亦爾。
[141]《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五〈十因章〉第叁義門叁性互辨因果寬
狹,今依六因叁性次第分引如下,以資比較。
六因中,先列清淨,次列雜染,後列無記。
一、
觀待因者,若清淨法之觀待因,因體通叁性、有漏無漏、有爲無爲也。
果唯無漏,通有爲、無爲,唯善性也。
若善清淨即觀待因,因體通有爲、無爲,唯無漏,定是善性也。
果法通叁性、有漏、無漏、有爲、無爲。
于中四句︰若待所受有所受者,如待前理有後理,起因、果、性等。
若待能受有能受,如待見道有修道者,因、果、性同也;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緣真如理,果、因、性等,因唯無爲;若待能受有所受者,依現行見方得此理,因是有爲,果皆無爲。
餘同也。
又雲︰
觀待因者,若雜染法之觀待因,因體通叁性、有漏、無漏、有爲、無爲。
果體通叁性,唯有漏,唯有爲也。
若雜染即觀待因,因體通叁性,唯有漏,唯有爲。
果體通一切,皆得。
此是總說。
若別說者,此有四句︰若待所受有能受,因體通一切,果法唯有爲有漏,通叁性;若待能受有所受,因體通叁性,唯有漏有爲也,果法通一切,皆得也;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果、性同也。
其中有別,如理應思﹝智周《記》雲「即是苦受待樂受等。
雖總名受,苦樂等別」﹞。
大乘中既無不善色等,即無所受待所受也。
若據表業,始從足骨得踝骨等,因果性通,于理何失﹝智周《記》雲「何妨果因俱通善等之首等」﹞?
又雲︰
言觀待者,于中有四句︰若所受待所受者,即所待爲因,能待爲果。
果、因、性等。
以因顯形待水等﹝智周《記》雲「是影像色也」﹞,形等爲因果故。
若能受待能受者,即因果等,性亦同故。
以俱受數爲觀待因。
若依此義,外法無此句也。
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所受是因,是無記法。
即因體唯無記,唯有爲有漏。
果性通叁性,唯有爲,非無爲,通有無漏。
唯心、心所法觸受數也。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因體有爲,通有漏無漏,有叁性。
果性唯無記、唯有漏有爲。
唯色法也。
若無記之觀待因,因體寬,果性狹。
若無記即觀待者,因性狹,果即寬也。
二及叁:
言牽引、生起二因唯得清淨法,即牽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爲相,無無爲,唯無漏,唯善性,無有不善及無記。
若據有爲無漏,遠望攝無爲果;彼既是疏,此因親,不取也。
又雲︰
其牽引、生起二因,俱是持業也。
因、果、性同故。
若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起,少有雜染法牽引因﹝智周《記》雲「據業牽引邊,有少分雜染牽引因體與果性可別也,非一切故,故言『少有』」﹞。
因體通二性,唯有爲有漏。
果唯無記,唯有漏有爲也。
又雲︰
其牽引、生起二因,唯得有無記法即因,以取外麥等種子假故也﹝智周《記》雲「據實,因種上無記,如名言種子亦是無記即因」﹞。
四、
攝受因者,若清淨之攝受因,因體通有漏無漏、有爲無爲,有叁性。
果體唯無漏,非有漏,通有無爲,唯善性也。
若清淨即攝受因,因體通有爲無爲,唯無漏,唯善性也。
果性唯無漏,通有爲無爲,唯善性也。
若據觀察智引攝起染汙末那,何妨果法亦通有漏,有叁性也﹝智周《記》雲「其攝受因攝六依處。
妙觀察智與染第七爲無間緣,第七爲果,觀察爲因。
據此義邊,故果得通有漏叁性。
且舉末那,餘準思之」﹞。
又雲︰
言攝受因者,若雜染法之攝受因,因體通叁性、有爲無爲,有漏無漏也。
果法性同前﹝智周《記》雲「同前清淨之攝受,因唯清淨,此之攝受果亦唯雜染」﹞。
若雜染即攝受者,因體通叁性,唯有漏有爲也。
果性通一切也。
又雲︰
言攝受因者,若無記法之攝受因,唯得有二依︰謂作用、士用,因通叁性,唯有爲有漏。
果唯無記,唯有爲有漏也。
若無記法即攝受因者,因、果、性同也。
五、
言引發因者,若清淨之引發因,因體通有漏無漏,唯有爲,唯善性。
以論﹝「隨順依處」﹞言「同類勝品」引故。
既言于勝品亦得爲因,何妨叁性俱能引耶?果法唯無漏,通有無爲,定唯善性。
若清淨法即引發因,因唯有爲無漏,善性。
果唯無漏,有爲無爲,唯善性也。
又雲︰
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因體通叁性,唯有漏,唯有爲,非無爲也。
果性同前﹝攝受因﹞也。
亦可無此釋也﹝即隻有下釋﹞。
若雜染法即引發因者,因體通叁性,唯有爲有漏。
果法通叁性、有漏無漏,唯有爲也,若據因有漏善法,斷證離系果,何妨果法通無爲也?
又雲︰
其引發因者,唯有無記法即引發因,因、果,性同。
六、
言定異因者,若清淨法即定異因,因體唯有爲無漏、善性,果通有爲無爲等。
若清淨法之定異因,因唯有爲,果是無爲。
又雲︰
言定異因者,若雜染法之定異因,當須分別︰若據無記爲果,果法唯無記,但有爲有漏。
因體通善惡二性,唯有爲有漏。
若叁性爲果者,雜染法即定異因。
因、果俱通叁性,唯有爲有漏也。
又雲︰
言定異因者,亦隻得有無記法即定異。
果、因體等。
《瑜伽》卷五雲︰
依和合因依處﹝勝友解雲「言和合(藏文作「tshogspa」)者,唯說諸緣,而非說因」﹞,施設同事因﹝勝友解雲「如是與因共同能作事業故,說名同事因。
現在尚未顯示攝受因與此差別,是故同事因者,謂以如所說一切因和合成爲自性。
展轉施力能作爲故,說言『同事』。
是故顯示即此同事因爲生起和合及證得和合等。
除此中所說爲如餘說所有義。
彼等與此同類故。
諸餘說雲︰先前諸因多爲生因。
即顯示此之同事因爲生起及證得等。
理應如諸餘說雲︰雖有如是義但由彼等無有和合義故,是故不說」﹞。
所以者何?由獲得自生和合故﹝藏文作「ravskyeba”itshogsdavphrad/」﹞,欲系法生。
如欲系法,如是色、無色系,及不系法,亦爾。
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藏文作「grubpar”gyurba”i/」﹞、辦﹝藏文作「”grubpa”i/」﹞、住﹝藏文有作「gnaspa”i」;漢譯無。
應增﹞、用和合,應爾。
是故依和合依處施設同事因。
〈十因章〉雲︰
同事因者,若清淨法之同事因,因體通叁性、有爲無爲、有漏無漏也。
果法唯無漏,通有爲無爲,唯是善性也。
若清淨法即同事因,因體唯無漏,通有爲無爲,唯善性也。
果法唯無漏,通有爲無爲,唯善性。
若能同辦,相得末那識起,果法何妨通叁性也﹝智周《記》雲「謂從觀待通至差別,並名同事。
即妙觀等與第七識爲等無間,名辦末那。
與攝義亦相似」﹞。
又雲︰
言同事因者,若雜染法之同事因,因體通叁性、有爲無爲、有漏無漏。
果法通叁性,唯有爲有漏也。
若雜染即同事因,因體狹,果性寬也。
又雲︰
言同事因者,若無記法之同事因,因寬、果狹,準前可解。
若無記法,即同事因,因狹,果寬。
[142]「令」字,《金藏》作「今」。
[143]〈十因章〉雲︰
言相違因者,唯得有清淨之相違因,不得有持業釋也。
因體通二性。
不善、有覆無記故。
若總言之,何妨亦通叁性耶?唯有爲,非無爲,唯有漏性也。
果法通有爲、無爲,唯無漏,唯善性也。
言不相違因者,若清淨之不相違因,因寬、果狹。
若清淨法即不相違因,因狹、果寬,準前釋也。
又雲︰
言相違因者,唯得有雜染之相違因。
因體通有爲無爲,唯無漏,唯善性也。
其果即狹。
言不相違者,若持業釋,因體狹,果體通一切﹝智周《記》雲「因唯有漏,可通叁性。
果通一切有漏無漏,有爲無爲等」﹞。
若依主釋,果狹,因寬也。
又雲︰
言相違因者,唯得有無記之相違因,因、果、性同也,若據雪﹝疑「霜」﹞等是外無記,何妨有無記法即相違因,因果體等也?言不相違因者,若無記之不相違因,因體通一切,果唯極狹。
若無記即相違因,因、果、性等。
[144]意即依領受依處,建立觀待因。
[145]謂同事、相違、不相違。
[146]「皆」字,《金藏》有,餘無。
[147]「第五」下,餘有「皆」字,《金藏》無。
[148]如《瑜伽》卷五雲︰
由諸有情諸有欲求欲系樂者,彼觀待此﹝所受﹞,于諸欲具或爲求得﹝即生、成﹞,或爲積集﹝即「住」﹞,或爲受用﹝即「得」﹞。
又如「同事因」雲︰
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辦﹝應依藏文增加「住」﹞、用和合,亦爾。
又如「相違及不相違因」雲︰
如生,如是得、成、辦、﹝住﹞、用,亦爾。
[149]見《瑜伽》卷叁十八。
[150]見《顯揚》卷十八。
[151]如《瑜伽》卷叁十八雲︰
若觀待因,若牽引因,若攝受因,若生起因,若引發因,若定別因,如是諸因總攝爲一,名同事因。
于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
此障礙因若缺,若離﹝藏文隻作「medpa/」﹞,名不相違因。
[152]如《瑜伽》卷叁十八雲︰
觀待此故,此爲因故,于彼彼事若求﹝藏文作「”dodpadav/」﹞,若取﹝藏文作「lenpargyurpa/」﹞,此名彼觀待因。
如觀待手故,手爲因故,有執持﹝藏文作「lenpa”i/」﹞業。
觀待足故,足爲因故,有往來業。
觀待節﹝藏文作「tshigs/」﹞故,節爲因故,有屈伸業。
觀待饑渴故,饑渴爲因故,于諸飲食若求,若取。
隨如是等無量道理﹝藏文作「tshadmedpa”iyuldavldanpa/」﹞應當了知觀待因相。
《對法》卷四同。
[153]同《瑜伽》卷五。
[154]即《瑜伽》卷叁十八。
[155]本論《述記》前雲︰
不可言欲。
欲不遍故,非受性故。
[156]《瑜伽》卷叁十八次下文即雲︰
當知相違,略有六種︰一、語言相違﹝藏文作「tshigmimthunpa/」﹞:或諸沙門,或婆羅門所造諸論﹝藏文作「bstanbcos/」﹞前後相違。
二、道理相違﹝藏文作「rigspadav”galba/」﹞:謂爲成立諸所成立諸所知義,建立比量﹝藏文作「sgrubparbyedpa/」﹞,不與證成道理﹝藏文作「”thadparsgrubpa”irigspa/」﹞相應﹝藏文作「ruvba」。
以上二相違即屬不成﹞,叁、生起相違:謂所生法能生緣缺﹝藏文作「medpa/」﹞,障生緣會﹝藏文作「有法障生」﹞。
四、同處相違﹝藏文作「lhanciggnaspamimthunpa/」﹞:謂明﹝藏文作「snavba/」﹞、暗﹝藏文作「munpa/」﹞,貪、瞋,苦、樂等法﹝以上二相違即屬不生﹞。
五、怨敵﹝藏文作「mi”phrodpa”i/」﹞相違:謂毒蛇、鼠狼,貓狸、鼷鼠互爲怨敵﹝藏文作「gciglagcigphyirrgol&#378ivdgrargyurpagbis/」﹞、惡知識等﹝藏文無此四字。
即屬不辦、不住﹞。
六、障治相違:謂修不淨﹝藏文作「misdugpabsgompa/」﹞,與諸貪欲,修慈與瞋﹝藏文作「gnodsems/」﹞,修悲與害﹝藏文作「rnampar”tsheba/」﹞,修七覺支與八聖道,與叁界系一切煩惱﹝即屬不得、不住﹞,于此義中,正取生起相違。
[157]已見前引〈十因章〉。
[158]《金藏》有兩「前」字,餘隻有一「前」字。
[159]〈十因章〉雲︰
問︰相違即因者,豈滅亦有因生邪?答︰不然。
但與黃葉爲因,不與已滅青等爲因。
即是能相違即因故,名相違因。
相違果者,謂黃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