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說,即是無爲、有爲別果。
此二各有近力、遠力,勝力、劣力、親力,疏力,資助力、不障力。
有無爲中,若爲近、勝、親、資助力之所得者,立爲士用果。
若爲遠、劣、疏、不障力之所得者,名增上果。
此二即是有爲無爲二法共果,皆依別法得士用名。
此果即通四法爲體︰俱生、無間、隔越、不生。
故《成唯識》第二卷雲︰﹝能熏生種﹞種子生現﹝原作「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或第七雲︰一切法﹝應作「種」﹞有得士用果。
無間果者,次後生法。
故《成唯識》第七雲︰一切種者得士用果﹝原爲「『一切種識』,謂本識中能生自果功能。
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果故,名『一切種』。
除離系者,非種生故」﹞,等流果中名士用故。
第八卷雲︰引發等因得士用果﹝原文爲「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餘叁緣得」﹞。
隔越果者,假者春種、秋獲果故。
諸論俱說此爲士用,或異熟果亦是隔越。
《唯識》七雲:于異熟果立士用故﹝亦如「一切種」處說﹞。
又第八雲︰牽引生起得士用果﹝亦如上引﹞。
不生果者,謂真見依處所得士用故。
《唯識》﹝卷八﹞雲︰攝受因得士用果。
雖士用、作用二種依處是此因收,既引發等當得士用,豈遮真見得士用耶?故知別法亦有士用,士用之果亦通四種。
[47]靈泰《抄》雲︰
若田裏下等野草不由人力種,但自生者,不名士用果故。
[48]《瑜伽》卷六十六雲︰
複次,此中能生﹝藏文作「skyedparbyedpa/」﹞、生起因﹝藏文作「mvonpar”grubpa”irgyujiskadbstanpa/」﹞,彼由各別﹝藏文作「ravgi/」,下同﹞等流果故,名有果法。
若諸後有業﹝藏文作「yav”byuvba”ilasdav/」﹞及煩惱,彼由各別異熟果故,名有果法。
若有叁處﹝藏文作「gnasgsum/」﹞正現在前──若濕和合,正現在前,若卵殼藏;若眼色等,若彼俱生諸心、心法;若近惡友等,若近善友等種﹝原作「二」,今依藏文改﹞種叁法──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若現法中由染汙住﹝即住于染汙﹞,生邪精進﹝藏文作「logparrtsolba”i/」﹞,無果劬勞﹝藏文作「yovssuvalba”brasbumedpas/」﹞,生憂、苦住。
若現法中不染汙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
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士用果故,名有果法。
若趣世間離欲生道﹝藏文作「skyebar”gyurba”ilam/」﹞,彼由離系、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又能引出世間﹝藏文有「世間」二字﹞之道,及能證涅槃出世聖道,彼由離系、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謂由究竟離系﹝藏文「離一切」。
下一同﹞果故,名有果法。
若世間道,非由究竟離系果故,名有果法。
當知是名二道差別。
《對法》﹝卷十五﹞雲︰
異熟果者,謂阿賴耶﹝藏文作「阿陀那」﹞識等。
等流果者,謂前生﹝藏文作「svonskyespa”i/」﹞諸善法所起自相續﹝藏文無此叁字﹞後諸善法。
增上果者,謂一切有情共業增上力所感器世間生。
士用果者,謂稼穑等。
離系果者,謂由聖道隨眠永滅﹝藏文作「legsparbcompa”o/」﹞。
〈五果章〉最後雲︰
六十六卷說五果義少好,與餘不同,應檢知之。
[49]《瑜伽》卷五原文爲:
複次依﹝第叁﹞習氣、﹝第十一﹞隨順因、緣依處﹝藏文作「delargyu”ignasdavrkyengyignasbagchagsdavmthunpalabrtennas/」。
《顯揚》作「複次依習氣及隨順因依處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依﹝第十﹞真實見因、緣依處,施設離系果;依﹝第九﹞士用因、緣依處,施設士用果;依﹝除叁、十一、十、九﹞所餘因、緣依處,施設增上果。
[50]全同《瑜伽》卷五,唯「施設」作「建立」,「建立」,藏文作「”dogs
pa/」。
[51]「依處」二字,《金藏》有,餘無。
[52]「引」字,《金藏》有,餘無。
[53]「此」字,《金藏》有,餘無。
[54]依《述記》文配十五依處次第爲:
謂﹝第叁﹞習氣、﹝第四﹞有潤、﹝第十二﹞差別依處、﹝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五依處得。
以﹝第六﹞引發﹝因﹞唯望自類果爲言,﹝第二﹞觀待﹝因﹞性複疏遠,業得果義親故。
﹝第五﹞攝受﹝因﹞中據士夫爲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
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
即﹝增第九士用依處﹞六依處得也。
《瑜伽》卷五中「十五依處、十因、四緣、五果」:
一語、二領受、叁習氣、四有潤種子、五無間滅、六境界、七根、八作用、九士用、十真實見、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叁和合、十四障礙、十五無障礙。
因等差別者,謂十因、四緣、五果。
十因者,一隨說因、二觀待因、叁牽引因、四生起因、五攝受因、六引發因、七定異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
四緣者,一因緣、二等無間緣、叁所緣緣、四增上緣。
五果者,一異熟果、二等流果、叁離系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
[55]「若」字,原作「謂」。
[56]本論卷八原文作:
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57]第八作用、第九士夫約法而說。
[58]「法」字,《金藏》有,餘無。
[59]「者」字,《金藏》有,餘無。
[60]「依」字,《疏翼》文有,未詳所據版本。
餘無。
[61]「子」字,《金藏》有,餘無。
[62]「實」字,《金藏》無。
[63]七依處次第爲:
謂﹝第叁﹞習氣望自類種,﹝第四﹞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子,﹝第十﹞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
[64]即第九士用依處。
[65]「依處」二字,《金藏》有,餘無。
[66]「作用」爲第八依處。
[67]「領受」爲第二依處。
[68]「無間滅依」爲第五依處。
[69]此五依處次第爲:
謂﹝第十﹞真見、﹝第十一﹞隨順,亦引涅槃故。
﹝第十二﹞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
﹝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處得。
[70]此爲第二依處。
[71]「爲」字,《疏翼》無,依《大正藏》增。
[72]「六」字,《金藏》作「七」。
[73]「依」字,《疏翼》原無,依《大正藏》增。
[74]此段文所引依處,次第爲:
謂﹝第二﹞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爲﹝第九﹞士用,爲﹝第二﹞觀待因故。
﹝第九﹞士用、﹝第八﹞作用、﹝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依處所得。
﹝第十一﹞隨順,唯望自善法等,﹝第七﹞定異﹝因﹞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75]即「隨說因」。
[76]謂語依處。
[77]此段文所引依處次第爲:
﹝第九﹞士夫,即﹝第二﹞領受、﹝第叁﹞習氣、﹝第四﹞有潤、﹝第五﹞無間滅、﹝第九﹞士夫、﹝第八﹞作用、﹝第十﹞真見、﹝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十一依處得。
﹝第一﹞語依處,與法,非﹝第四﹞士用果。
果與因不相容合,說非士夫法故。
此果必「生」,彼﹝第一﹞語依處「顯」于法故。
以下十因中,不言﹝第一﹞語因﹝即「隨說因」﹞得﹝第四﹞士用果,故知﹝語﹞依處,準亦應爾。
[78]此段文所引依處次第:
謂﹝第一﹞語、﹝第六﹞境界、﹝第七﹞根、﹝第十四﹞障礙依處全。
[79]「依處」二字,《金藏》有,餘無。
[80]即第叁依處。
[81]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第十叁和合、第十五無障礙。
[82]謂不得第一異熟果。
[83]即第十一隨順依處。
[84]即第二果。
[85]「別抄」卷叁雲︰
問︰隨順依處唯引自類,依名總即自等流果,如何太寬?解雲︰雖引同類,由有異界,及無漏、無爲法者,非等流自類果;故全取,寬也。
[86]七中,除隨順依處。
[87]六中,增士夫、作用依處。
[88]六中,隻增士夫。
[89]即第二等流果所不攝。
[90]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
[91]即第五果。
[92]第五果。
[93]即第二果。
[94]于中除士用。
[95]十一中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