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用。
[96]即習氣、隨順、真見、士用。
[97]即前四依處。
[98]「然」字,《金藏》有,餘無。
[99]「果」字,《金藏》有,餘無。
[100]「今此」等十一字,《金藏》有,餘無。
[101]「前解爲勝」四字,《金藏》有,餘無。
[102]「理」字,《金藏》有,餘無。
[103]此下爲盡理釋。
[104]「去」字,《金藏》作「者」。
[105]「以未潤」叁字,《金藏》有,餘無。
[106]即四依處加士夫。
[107]謂依處。
[108]如前《述記》「辨士夫二說」中雲︰
第二師即通無爲亦是果體。
因法爲作者,緣法爲作具故。
從喻爲名,名爲士用。
[109]「此」字前,餘有「故」字,《金藏》無。
[110]「多」字,《金藏》無。
[111]應包括得果。
[112]《金藏》作「爾」,餘作「示」。
[113]《樞要》卷下雲︰
「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得」者,此說雜染十因得異熟果。
若無記法十因,準叁十八,不得此果﹝如雲「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穑(藏文作「lotog/」)差別而生,即說彼種子爲此牽引因。
地、雨等緣,能生于芽,名攝受因。
即彼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
芽、莖、葉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穑若成(藏文作「”grubpa/」)、若熟(藏文作「yovssusminpa”i/」)爲引發因。
從大麥種生大麥芽、大麥苗稼(藏文亦作「lotog/」)不生餘類。
如是所餘,當知亦爾。
即說彼爲此定別因。
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同爲稼穑而得成就,(藏文作「”grubpa”i/」;漢譯原作「熟」,今改。
下一同),名同事因。
非彼稼穑(藏文作「”bru/」)隨缺一因而得成就,是故一切和合,說爲此同事因。
霜(藏文德格版落「bamos/」兩音節)、雹諸障礙法,望彼滋稼(藏文亦作「lotogla/」。
下一同),爲相違因。
彼缺、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
彼亦無記爲隨說因、觀待因、同事、不相違因,及以無記爲相違因故。
下明清淨十因得果。
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熟果︰謂攝受因及相違因。
清淨攝受因者,爲「親近善士,聽聞正法﹝藏文作「dampa”ichos/」。
「善士」之善亦作「dampa/」﹞,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諸根﹝藏文作「svondbavpo/」﹞成熟,名攝受因。
」即顯此與世出世法爲攝受因故,得異熟果。
相違因者︰若清淨品諸相違因,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如雲「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藏文作「mikhompar/」)、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藏文隻作「logparsgrubpa/」),彼望清淨,爲相違因」﹞。
由此同事不相違亦得異熟果。
即攝受因故。
論中據雜染因,故無有失。
或此皆非清淨法因。
以清淨法爲果故,無異熟果。
[114]如前《述記》解「士用處言」雲︰
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約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
即不隻五處得。
[115]《俱舍論》卷七雲︰
于六因內,除能作因,所餘五因﹝相應、俱有、同類、遍行、異熟﹞是因緣性。
《大毗婆沙論》卷一百二十七雲︰
增上緣義有親、有疏,有近、有遠,有合、不合,有在此生、有在餘生。
諸親、近、合、在此生者,說名爲因;疏、遠、不合、在餘生者,說名爲緣。
[116]《樞要》卷下雲︰
等流果﹝世間事、雜染事、清淨事﹞叁種,十因皆得。
如《瑜伽》卷叁十八。
[117]如前《述記》解「隨順處言」中雲︰
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
……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
此說士夫爲士用。
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九依處得等流果。
又雲︰
「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爲太寬。
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系果故。
「別抄」卷叁雲︰
如何真見依處不﹝原作「亦」﹞引自類等流?等無間,得士用故。
又解︰現望于現非因,故除之也。
[118]「居」字,《金藏》作「在」。
[119]《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九〈叁身章〉雲︰
性妙離言,非隨說因得。
能證道合,觀待相疏,非彼因得。
牽引、生起二果有爲,亦非二得。
相違因遠,得果已無,亦非彼得。
若疏遠诠,亦隨說得。
不親得故,論不說之。
[120]如前《述記》解「真見處言」中雲︰
若說法爲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
[121]《樞要》卷下雲︰
離系果唯清淨因得,非餘二。
雜染法相違因何故不得離系果?叁十八雲︰「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
」是「雜染法相違因」故。
由此不說離系果。
然彼解清淨法因雲︰「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
」故知雜染相違因,亦得離系果。
此中但說清淨順因,故略不說。
又與雜染法爲相違因,雜染法非離系果,故不得。
[122]謂相同士夫。
[123]《樞要》卷下雲︰
士用果不說生起因等得者,前第二卷雲︰「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第七末雲︰「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及增上﹞果故,名一切種。
」
雲何不說因緣得士用果?
有二解︰一雲︰如小乘,非大乘義許﹝《入阿毗達磨論》卷下雲「謂相應、俱有因,得士用果」,又雲「除能作,餘五因爲因緣」﹞。
二雲︰如彼文亦得。
此中據別體士用果,非雜體,故不相違。
[124]「隨」字,《金藏》有,餘無。
[125]前說「士用」處,如雲︰
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
果與因不相密合,說非士夫法故。
此果必生,彼語依處顯于法故。
[126]如前「士用」、「依處」二說。
[127]見《瑜伽》卷叁十八、《顯揚》卷十八。
[128]假者。
[129]即不障餘實法。
[130]「《瑜伽》等」至「隨用皆得」二十九字,《金藏》在「傍論已了
應辨正論」一節,《述記》中「宜詳美焉」文後。
[131]《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一雲︰
無爲法與有爲法,雖爲能作因,而不以彼爲增上果。
以無取果與果用故。
問︰何故有爲法有因有果,無爲法無因無果耶?
答︰有爲法流轉世故,有因、有果。
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如遠行者須具資糧,能有所至,非不行者。
複次,有爲法有作用故,有因、有果。
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如營務者須備作具,能有所成,非不營者。
複次,有爲法有生滅故,有因、有果;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複次,有爲法有和合故,有因、有果;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複次,有爲法有叁相故,有因、有果;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複次,有爲法性羸劣故,有因;有作用故,有果。
如羸劣者依他而住,非勇健者。
無爲不爾,故無因果。
複次,有爲法如王,如王眷屬;如富貴者,如富貴者眷屬;如因陀羅,如因陀羅眷屬;故有因、有果。
無爲法不爾,故無因果。
[132]道邑《義蘊》雲︰
此說不雜亂增上果。
即隨說因全。
觀待中,唯除士用果,餘得增上果。
相違因亦全取之,故言「等」也。
靈泰《抄》雲︰
由聖道故,方證無爲。
聖道爲因,無爲是果。
由無爲爲所緣境,心、心所緣之,無爲爲因,心、心所爲果也。
[133]應雲「依十五處義差別故」。
[134]《金藏》作「欲」,餘作「以」。
[135]《金藏》作「又」,餘作「文」。
[136]「先」字,《金藏》有,餘無。
[137]靈泰《抄》雲︰
緣所生者,是﹝第十八頌﹞第四句「彼彼分別生」也。
明所生分別心、心所,即便明四緣體,「故四緣是正論」。
[138]即「緣且有四」。
[139]原文爲: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叁緣,無因緣故。
[140]靈泰《抄》雲︰
四果名「一切種」用。
若不辨四緣體,何以得辨四果用也?
[141]《金藏》作「美」,餘作「義」。
[142]此等廢立,已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十五〈十因章〉及〈五果章〉。
[143]謂見所斷及修所斷。
應依《瑜伽》卷叁十八「叁種十因分別」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