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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論十四因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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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勝論立六句義。

    謂法之體為實,法之屬性靜者為德,動者為業。

    實德業不離,其事為和合。

    法與法相同,其事為同。

    相異,其事為異。

    和合同異三者,在實德業外别有其體。

    實等與和合合而後不離,與同合而後不異等。

    但其說同異二法,亦因時代而異解。

    前後凡經三變。

     一無着世親時代,解如下表。

    (依《勝論經》) ┌─上同(有同無異)有 同┤ └─下同(亦同亦異)實德業性 異──邊異(有異無同) 上同是有,謂一切法存在,其為有也無所不同。

    下同是實德業性,即實等所以互為同異者。

    如實有九種,以有實性,其為實也俱同,但不同德。

    實中地水等各别,地中亦複各别,至於不可再分,謂之邊異。

     二護法清辨時代,其說又變,如下表。

    (依《廣百論釋》等) 同──上同─有句(有性) ┌下同┐ 異─┤  ├─同異句(同異性) └邊異┘ 此以下同合於邊異而成同異句,上同乃獨為有句。

     三慧月時代,說又不同,如下。

    (依《十句義論》) 同──上同 有句 下同 俱分句 異──邊異 異句 此又以下同獨為一句,即亦同亦異俱分句。

    同異乃各為一句。

     今論譯文,依護法清辨時代之勝論說。

    同異性為一句義,有性為一句義。

    有一實者,有一實法為其所依,即依於一實也。

    勝論說,有一實者為業,非實非德。

    又有德業者非德業。

    今破其說,設為量雲,有性非實非德非業雲雲,意謂是實等三法以外之法。

    立量言陳成立非實等,意許則成立實等外之實在有性。

    此即有法自相,亦為此量所立也。

    但以同異性為喻,雖非實等,而為實等外非有性法。

    今有性,亦應非實等而為其外非是有性之法。

    此因乃颠倒成立所許有法自相相違之義,故有過也。

    論出過雲,此因如彼成立法自相非實等,如是亦成立有法自相相違非是有性。

    兩俱成,亦兩俱敗,此以違決之形式出過與前同也。

    準《正理門》,因先成法而後成有法,故今出過雲雲,亦即知此過不與初過俱也。

    勘藏譯本此段雲。

    彼各别非實德業者為彼性,有一實性故,又是德業之自相(.a-bshin)故,如和合。

    此因如彼能成非是實等為彼性,如是亦能成彼性是有性,兩俱決定故。

    此文乃欲别立實等性,(下同)而以反成有性相難。

    與唐譯大違。

    然不舉同異,而着眼在同句中意義紛歧處,正用無着世親以來之勝論古說。

    本論如為陳那作,應如此雲,唐譯本乃後出而改其義耳。

     有法差别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如前量,立宗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意許别有有性。

    此有性既是實在,亦必為作有緣性,即使人生此法是有之解。

    (生解即緣)是為有法自相而外之差别義。

    即彼有一實等因,能颠倒成立差别相違作非是有緣性,即生非有解。

    如彼同異性,生非是有解而生同異解也。

    出過亦用違決法,其理同前,亦不與初過俱有。

    《集量》亦言,改因相違為違決,不改因則為相違,蓋言陳不違也,後來法稱即廢此等。

    勘藏譯本此段雲,即前宗此因,能成有法差别由有緣所作性(Yod-pa-kygyiy-pa-nid)亦成此相違無緣所作性,兩俱決定故。

    與唐譯本不同,應是古說。

    〔附注〕四相違後二種,舊疏繁而寡要。

    日人傳其說,穿鑿尤甚。

    如有法自相相違有四秘傳有性奄含等,有法差别相違有本作法别作法等,皆屬誤會。

    有性立宗,本依勝論設量,無所用其奄含。

    有法差别與自相過相俱而有,無所用其别宗。

    其他歧解,辨不勝辨。

    五年前,宇井伯壽作《四相違之論理說的解繹》,於此二過直據勝論之說分疏,舊時纏糾一掃而空,為之大快。

    顧猶有憾者,宇井氏不認藏譯《正理門論》即是《入論》梵本直譯,遂不審唐譯已依晚出學說有所改動,用勝論家言勉為通之,亦非本意耳。

    今釋仍從唐譯,但附出藏本文句見其異同,待後再詳究也。

     (原載一九二八年十二月《内學》第四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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