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勝論立六句義。
謂法之體為實,法之屬性靜者為德,動者為業。
實德業不離,其事為和合。
法與法相同,其事為同。
相異,其事為異。
和合同異三者,在實德業外别有其體。
實等與和合合而後不離,與同合而後不異等。
但其說同異二法,亦因時代而異解。
前後凡經三變。
一無着世親時代,解如下表。
(依《勝論經》)
┌─上同(有同無異)有
同┤
└─下同(亦同亦異)實德業性
異──邊異(有異無同)
上同是有,謂一切法存在,其為有也無所不同。
下同是實德業性,即實等所以互為同異者。
如實有九種,以有實性,其為實也俱同,但不同德。
實中地水等各别,地中亦複各别,至於不可再分,謂之邊異。
二護法清辨時代,其說又變,如下表。
(依《廣百論釋》等)
同──上同─有句(有性)
┌下同┐
異─┤ ├─同異句(同異性)
└邊異┘
此以下同合於邊異而成同異句,上同乃獨為有句。
三慧月時代,說又不同,如下。
(依《十句義論》)
同──上同 有句
下同 俱分句
異──邊異 異句
此又以下同獨為一句,即亦同亦異俱分句。
同異乃各為一句。
今論譯文,依護法清辨時代之勝論說。
同異性為一句義,有性為一句義。
有一實者,有一實法為其所依,即依於一實也。
勝論說,有一實者為業,非實非德。
又有德業者非德業。
今破其說,設為量雲,有性非實非德非業雲雲,意謂是實等三法以外之法。
立量言陳成立非實等,意許則成立實等外之實在有性。
此即有法自相,亦為此量所立也。
但以同異性為喻,雖非實等,而為實等外非有性法。
今有性,亦應非實等而為其外非是有性之法。
此因乃颠倒成立所許有法自相相違之義,故有過也。
論出過雲,此因如彼成立法自相非實等,如是亦成立有法自相相違非是有性。
兩俱成,亦兩俱敗,此以違決之形式出過與前同也。
準《正理門》,因先成法而後成有法,故今出過雲雲,亦即知此過不與初過俱也。
勘藏譯本此段雲。
彼各别非實德業者為彼性,有一實性故,又是德業之自相(.a-bshin)故,如和合。
此因如彼能成非是實等為彼性,如是亦能成彼性是有性,兩俱決定故。
此文乃欲别立實等性,(下同)而以反成有性相難。
與唐譯大違。
然不舉同異,而着眼在同句中意義紛歧處,正用無着世親以來之勝論古說。
本論如為陳那作,應如此雲,唐譯本乃後出而改其義耳。
有法差别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如前量,立宗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意許别有有性。
此有性既是實在,亦必為作有緣性,即使人生此法是有之解。
(生解即緣)是為有法自相而外之差别義。
即彼有一實等因,能颠倒成立差别相違作非是有緣性,即生非有解。
如彼同異性,生非是有解而生同異解也。
出過亦用違決法,其理同前,亦不與初過俱有。
《集量》亦言,改因相違為違決,不改因則為相違,蓋言陳不違也,後來法稱即廢此等。
勘藏譯本此段雲,即前宗此因,能成有法差别由有緣所作性(Yod-pa-kygyiy-pa-nid)亦成此相違無緣所作性,兩俱決定故。
與唐譯本不同,應是古說。
〔附注〕四相違後二種,舊疏繁而寡要。
日人傳其說,穿鑿尤甚。
如有法自相相違有四秘傳有性奄含等,有法差别相違有本作法别作法等,皆屬誤會。
有性立宗,本依勝論設量,無所用其奄含。
有法差别與自相過相俱而有,無所用其别宗。
其他歧解,辨不勝辨。
五年前,宇井伯壽作《四相違之論理說的解繹》,於此二過直據勝論之說分疏,舊時纏糾一掃而空,為之大快。
顧猶有憾者,宇井氏不認藏譯《正理門論》即是《入論》梵本直譯,遂不審唐譯已依晚出學說有所改動,用勝論家言勉為通之,亦非本意耳。
今釋仍從唐譯,但附出藏本文句見其異同,待後再詳究也。
(原載一九二八年十二月《内學》第四輯)